背景依據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6〕46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6〕8號),加快本市殘疾人小康進程,進一步完善殘疾人福利制度,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幫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及其家庭改善護理條件和生活狀況,特製定《北京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
補貼對象及標準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1.享受低保待遇的殘疾人,按照殘疾類別和等級,每人每月補貼320元至400元;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殘疾人,按照殘疾類別和等級,參照北京市低保標準按月享受生活補貼或每人每月補貼300元;3.未享受低保待遇、非低收入家庭的,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失業且無穩定性收入的殘疾人或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殘疾學生,按照殘疾類別和等級,參照北京市低保標準按月享受生活補貼或每人每月補貼200元;4.未享受低保待遇、非低收入家庭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個人穩定性收入低於北京市低保標準的殘疾人中,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按月享受個人穩定性收入與北京市低保標準的差額補貼;5.未享受低保待遇、非低收入家庭的,未滿16周歲的殘疾人,按照殘疾類別和等級,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至300元。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按照殘疾類別和等級,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至300元。
計發時間
符合申請條件的殘疾人,於2016年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的,補貼從符合條件的當月起計發,最早可追溯到2016年1月1日;從2016年12月1日起,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申領程式
申請。由符合申請條件的殘疾人本人,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他委託人自願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申請窗口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
初審。經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申請窗口和街道(鄉鎮)殘聯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後,由街道(鄉鎮)民政科提出初審意見。
公示。初審合格的,要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村)進行公示。人戶分離的,由殘疾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轉交其居住地的社區(村)進行公示。
審核。公示無異議的,由區殘聯依託相關資訊管理系統進行殘疾人身份、現享受的殘疾人扶持政策等資訊情況的核實並作出審核意見。
審定。審核合格的,由區民政局參照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對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或個人收入狀況的報告,綜合考慮作出審定意見。審定合格的,通過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申請窗口發放《北京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
發放。審定合格的,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按月發放,每月10日前由民政部門通過金融機構轉賬存入“殘疾人服務一卡通”賬戶。
復核。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復核採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區民政局會同區殘聯半年度定期復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未經復核或復核不合格的,從補貼條件發生變化的次月起停發補貼。
停發。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發補貼:1.戶籍遷出本市的;2.死亡的;3.違法犯罪,正在執行監禁刑罰的;4.未進行復核或復核不合格的;5.應當停止發放兩項補貼的其他情形。
戶籍遷移
享受兩項補貼的殘疾人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遷移的,持《戶口簿》和《領取證》到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窗口申請並通過區民政局辦理兩項補貼轉移手續;享受兩項補貼的殘疾人戶籍在本區區域內遷移的,持《戶口簿》和《領取證》到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窗口辦理兩項補貼轉移手續;轉出地從辦理轉移手續的次月起停發兩項補貼資金,轉入地從轉出地停發之月起發放。
政策銜接
1.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簡稱殘疾人兩項補貼)。
2.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
3.享受困境兒童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人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享受見義勇為致殘人員護理補貼、因公致殘返城知青護理費、托養補貼的殘疾人不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可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4.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5.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殘疾人生活補助辦法》(京殘發〔2010〕94號)、《北京市殘疾人護理補貼暫行辦法》(京殘發〔2015〕36號)等相關政策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