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制定本辦法。
[釋義]:本條是關於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一)本辦法的立法依據。
《安全生産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是本辦法的直接立法依據。《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産經營活動的特點,對安全生産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檢查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生産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存在的生産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負全部責任,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消除;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或者難以消除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及時向所在地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本辦法在起草過程中,對上位法已有規定的,進行了細化;對上位法沒有規定的,結合本市實際,做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部門規章《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總局第16號令)與本市地方政府規章處於同一法律位階,是制定本辦法的參考。
(二)本辦法的立法目的。
1.強化並落實生産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細化上位法原則規定,對生産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重點環節設定更為具體細化的制度,指導和規範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行為,讓企業知道隱患排查“該幹什麼、該怎麼幹、該幹到什麼程度”,形成企業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流程,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準。
2.明晰政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明確《安全生産法》原則規定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填補監管空白和盲區,解決政府有關部門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等問題,形成齊抓共管、協作互助的工作格局。
3.提高違法成本,防範遏制事故。通過實施違法違規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雙罰模式,加大處罰力度,提高企業違法成本,解決大量企業習慣於被動接受監管、同一企業同類型事故隱患反覆出現難以根治的頑疾問題。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産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産經營單位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生産安全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釋義]:本條是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
(一)生産安全事故隱患的定義。
本辦法事故隱患的定義與《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總局第16號令)存在一定差異。總局16號令所稱事故隱患既包括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産管理制度的規定的“違規項”,又包括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經過認真分析調研,我們沒有完全照搬照抄總局16號令關於事故隱患的定義。一是部分違規項雖然屬於違法違規行為,但未必會導致事故發生或與事故發生並無直接聯繫,不宜納入事故隱患範疇;二是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其他違規項與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在外延和內涵上産生競合。
我們將是否能夠導致事故發生,作為事故隱患構成的重要判定標準,並據此認為生産經營單位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足以涵蓋“違規項”。本規章起草期間,還有意見認為,應當採用《生産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13861-2009)的説法,從“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環境因素、管理因素”四個方面界定事故隱患。經過廣泛徵求意見,我們認為“環境因素”可以納入廣義上的“物的因素”,故本辦法將生産安全事故隱患的表現狀態界定為“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據本條規定,生産安全事故隱患的概念應當包含以下幾個要素:
1.主體要素:存在事故隱患的生産經營單位,指所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非法人的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無證無照等非法經營活動屬於打擊取締範疇,亦不在本辦法調整範圍。
2.空間要素:事故隱患是存在於本單位生産經營活動區域內或存在於毗鄰地點並危及本單位安全的。存在於本單位生産經營活動區域內的通常是生産經營單位自身原因形成的事故隱患;存在於毗鄰地點並危及本單位安全的通常是非生産經營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隱患。
3.後果要素:事故隱患失控後引發的後果是可能造成從業人員(或其他人員)傷亡,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本辦法的適用範圍。
1.空間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主體(不論其在本市註冊登記還是外埠註冊登記,只要在本市有固定場所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其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在本市註冊登記,但生産經營活動或場所在外埠的,不適用本辦法。
2.領域適用範圍。
原則上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行業領域生産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結合《安全生産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要求,相關行業領域對本辦法的適用,應做以下理解:
一是考慮鐵路交通、民用航空、核與輻射領域生産經營主體特殊、生産經營活動特殊,且在本市無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監管部門,上述三個領域隱患排查治理不適用本辦法。
二是消防、特種設備、道路交通等領域,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已經做出規定的,遵照其規定執行;對相關行業領域法律法規對隱患排查治理僅作出部分規定的,未作規定的部分仍應適用本辦法;相關行業領域法律法規對隱患排查治理未作規定的,應整體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當堅持生命至上、預防為主、科學管理、單位主責、政府監督、社會參與的原則。
[釋義]:本條是關於隱患排查治理基本原則的規定。
本市隱患排查治理基本原則,在規章送審稿、規章草案階段一直沿用“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産工作方針,直到報請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階段才調整為“生命至上、預防為主、科學管理、單位主責、政府監督、社會參與”。做出此種調整,一方面是要提綱挈領地體現規章的立法思想,另一方面是要準確有效地概括規章的主要制度設計。
1.生命至上原則。隱患就是事故的苗頭和徵兆,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生産經營單位在生産經營活動中要做到以人為本,以維護職工的人身安全為出發點,消除生産過程中的潛在隱患,當職工的生命健康與企業設備財産面臨衝突時,應當首先考慮人的生命健康,而不是首先考慮財産利益。規章中賦予從業人員緊急情況下,不必經過企業相關負責人同意,即可停止作業或緊急撤離的權利,就是“生命至上”原則的具體體現。
2.預防為主原則。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預防的。“預防為主”是安全生産方針的核心,是實施安全生産的根本途徑。事故發生後組織開展搶險救災,依法追究責任,深刻吸取教訓,固然十分重要,但對於生命個體而言,傷亡一旦發生,就不再有改變的可能。事故源於隱患,防範事故的有效辦法,就是主動排查治理各類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只有認真治理隱患,才能有效防範事故,絕不能等到付出了生命代價、有了血的教訓之後再去改進工作。因此,本辦法規定,生産經營單位細化和明確從崗位員工到主要負責人的隱患排查責任、內容、周期,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3.科學管理原則。大力強化安全生産基礎工作,運用科學的規劃設計、有效的運作機制和政策措施指導工作,能夠有力促進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康發展。因此,本辦法要求生産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事故隱患的排查、登記、報告、監控、治理、驗收各環節做出具體規定。
4.單位主責原則。生産經營單位是生産經營活動的主體,是社會經濟活動直接參與者,也是直接受益者。因此,生産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産工作中不容置疑的直接責任主體,必須履行隱患排查和治理義務,未盡責就會被追責。
5.政府監督原則。雖然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是生産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但事故隱患整改與否與從業人員的生命健康密切相關,特別是危及社會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更是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理應成為政府監管的重點。面對有限的政府監管資源和積極履職的社會需求,政府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和重大隱患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
6.社會參與原則。搞好安全生産工作離不開社會各方面力量的參與。要支援和培育安全生産協會組織、技術管理服務機構和註冊安全工程師等社會力量,參與生産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現狀評估、治理方案審核、治理結果驗收及其他隱患治理技術服務工作。要鼓勵群眾積極舉報事故隱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群眾舉報查證屬實的,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援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門考核內容,並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
[釋義]:本條是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職責的規定。
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除了強化和落實生産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外,還必須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政府的作用,將各級人民政府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職責細化,有利於明確責任、強化監督,促使各級人民政府認真履行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職責。本辦法通過制度設計明確政府部門的監管內容,是落實建設責任政府的重要前提和制度基礎,也是指導政府具體參與隱患監管的法律依據。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市和區人民政府的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安全生産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支援、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産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本辦法依據《安全生産法》對各級政府在隱患排查治理方面的職責進行細化和明確。
本辦法規定市和區人民政府的隱患排查治理職責主要有五項:
一是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領導的具體職責是多方面的,比如制定有關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統籌安排、部署本行政區域的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二是支援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市和區人民政府要為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為有關部門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排除各種障礙。同時,要建立相應的機制,及時有效地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制止和查處不作為、亂作為,確保隱患排查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到位。
三是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目前,我國實行綜合監管與專業監管相結合、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體制,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由多個部門行使。同時,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必須加強協調指導。目前,市、區兩級政府都設立了安全生産委員會,絕大多數區政府的主要領導擔任安全生産委員會的主任,完全有能力協調、解決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四是將事故隱患監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門考核內容。為了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提高政府工作部門對隱患監督管理的重視程度,區政府應當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門的考核內容,其隱患監督管理工作的情況直接影響相關部門的考核成績和結果,督促有關單位加強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是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需要資金的支援,為了保證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順利有效開展,區政府要在本級的財政預算中安排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專項資金,用於保證本級政府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正常開展。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職責。
《安全生産法》第八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
《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區安全生産工作的需要,設立或者明確負責安全生産工作的機構,配備或者聘請人員,監督、檢查本地區安全生産工作,發現安全生産違法行為或者生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産經營單位改正或者排除,並及時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做好安全生産工作,必須強化基層、基礎工作。實踐中,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在安全生産中發揮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大量的安全生産監督檢查工作,都是由他們完成或者配合完成的。為貫徹安全生産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安全生産等領域基層執法力量,明確鄉、鎮人民政府等在安全生産工作中的地位和職責,本辦法根據上位法的相關精神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對生産經營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可以進行監督檢查,除有特別委託或授權外,原則上不具有行政處罰權,其職責主要是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職責。
為了加強鄉鎮、街道屬地監管力量,增強鄉鎮、街道監管履職能力,2014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建立鄉鎮、街道(園區)安全生産專職安全員隊伍的意見》(京政辦發〔2014〕31號),規定每個平原鄉鎮配備15-30名安全員,每個山區鄉鎮配備5-10名安全員,每個平原鄉鎮配備15-25名安全員。鄉鎮、街道專職安全員主要承擔本轄區內日常安全生産檢查工作,全面參與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工作。截止到2015年底,全市共配備鄉鎮、街道專職安全員4700餘人,大大充實了基層監管力量。
第五條 市和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並依法對生産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資訊、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市容、交通、水務、品質技術監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園林綠化和農業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領域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本條前款規定的政府有關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釋義]:本條明確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分工。
根據《安全生産法》第九條有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體制的制度設計,本辦法結合實際,對本市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形成了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統籌、相關行業領域監管部門各負其責的監管體系。
(一)本條第一款明確了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在隱患排查治理方面的綜合監管職責。
根據《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第九條規定,市和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産監督和管理職責,依法對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安全生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政府有關部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有利於本市行政區域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宏觀統籌、步調一致。
另外,為了實現監管無縫隙,避免出現監管空白和盲區,避免因部門分工不明確出現推諉扯皮,本條第一款還宏觀上規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産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此規定有兩個立法的考量,第一個是明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全行業領域生産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可以實施本辦法設定的行政處罰。第二個是對目前無法按照本條第二款對應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的生産經營單位,仍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實施監管,以此實現政府監管的無縫隙、無盲區、無死角。
(二)本條第二款對本市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採取列舉方式進行了細化和明確。
《安全生産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辦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將發展改革、經濟資訊、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市容、交通、水務、品質技術監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園林綠化和農業等12個部門明確為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分別對各自行業領域的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
1.發展改革部門依照《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對電力行業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2.經濟資訊部門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産、銷售行業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3.公安部門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和大型活動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4.公安消防部門依照《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條例》對消防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
5.公安交管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道路交通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
6.園林綠化部門依照《森林防火條例》對森林防火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
7.國土資源部門依照《礦産資源法》對礦産資源勘查、開採領域的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8.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照《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對房屋建設工程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9.交通部門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對道路橋梁建設工程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依照《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對軌道交通運營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0.水務部門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對水利建設工程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1.市政市容部門依照《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對石油天然氣管道和城鎮燃氣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2.品質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特種設備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
13.農業部門依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對農業機械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4.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安全生産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對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領域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雖然本市《安全生産條例》第九條第二款明確了商務、文化、教育、衛生、旅游、民防等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各自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管理工作,本市相關政府規章也賦予了政府有關部門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行政處罰許可權;但以上職責許可權均非《安全生産法》所稱的“法律和法規”明確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因此,本辦法起草過程中未將上述部門列為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本辦法未列舉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市政府《關於印發市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的通知》(京政發〔2004〕22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市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的通知》(京政發〔2014〕27號)文件精神,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要求,加強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産管理,指導督促生産經營單位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商務、旅游、文化、體育、民防5個政府部門,對本行業領域生産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相關事項仍應按照《北京市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生産規定》、《北京市餐飲經營單位安全生産規定》、《北京市星級飯店安全生産規定》、《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安全生産規定》、《北京市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安全生産規定》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6部政府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承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
對發現的事故隱患,生産經營單位應當立即消除;無法立即消除的,應當按照事故隱患危害程度、影響範圍、整改難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保障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所需資金按照實際發生額列支,可以依照稅法有關規定實行稅前扣除。
[釋義]:本條是關於生産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的規定。
事故隱患與生産經營活動相伴而生,始終伴隨生産經營活動的全過程,某些事故隱患一旦形成,即便停止生産經營活動也不能徹底消除事故風險。生産經營單位既是生産經營活動的受益主體,一般來説又是事故隱患的形成主體,還是事故造成財産、人員損失的承擔主體。因此,生産經營單位當然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規章草案送審稿對生産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方式、內容、周期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報告、監控、治理、驗收等事項均做出了詳細規定。在規章徵求意見和專家論證階段,綜合各方面意見,我們認為,一方面基於“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立法思想,由生産經營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符合本單位生産經營活動特點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設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方式、內容、周期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報告、監控、治理、驗收等事項更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本規章適用於全市安全生産基礎條件各異的所有生産經營單位,為了保證規章的普遍適用性,不宜規定過於細緻的內容。因此,規章最終定稿原則性規定了生産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概括來講就是排查發現事故隱患、整改治理事故隱患和保障隱患治理資金等幾個方面。
1.排查發現事故隱患。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生産經營的所有場所、設備設施,從業人員(包括勞務派遣人員)的作業活動,以及相關方在本單位的作業場所、作業活動進行事故隱患排查。雖然規章未明確生産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的方式、內容、周期,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要落實全員參與。生産經營單位要縱向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要橫向落實從安全管理部門到技術、工藝、設備等相關管理部門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明確隱患排查治理各個參與角色的排查周期和排查內容。
二是要堅持常態化。生産經營單位要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作為安全生産日常工作,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的周期頻率可以根據本單位生産經營性質特點和危險程度,由生産經營單位自主決定,並在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中明確規定。
三是要堅持針對性。生産經營單位要根據本單位各崗位、場所和設備設施存在的事故風險,有針對性地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本單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生産安全事故或者本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應針對事件原因舉一反三,及時開展專項排查。
四是要推進專業化。除全員參與的從業人員本崗位隱患排查外,生産經營單位開展的工藝系統、設備設施的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應當由負責安全生産、設備、技術的專業管理機構或人員組織開展,以此確保排查全面、結果準確。
2.整改治理事故隱患。
對發現的事故隱患,生産經營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整改。對無法立即消除的隱患,採取以下措施予以整改:
一是採取必要的技術和管理措施,確保隱患治理前和治理期間的安全。
二是評估事故隱患産生原因、危害程度、影響範圍整改難易程度,並根據評估結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措施、治理期限、責任人員、經費保障和應急預案。
三是落實隱患治理方案,按期消除事故隱患。
3.保障隱患治理資金。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由生産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産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隱患排查治理資金應在年度安全生産費用內列支,不得挪作他用,資金實際發生額可以依照稅法有關規定實行稅前扣除。
第七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督促、檢查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三)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實施。
[釋義]:本條是對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的規定。
《安全生産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7項職責,其中的前5項直接或間接地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相關內容做出了規定。本辦法在此基礎上,對其中3項進行了細化,進一步明確了主要負責人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1.主要負責人概念。
主要負責人是指在生産經營單位開展生産經營活動中擁有最終決定權的領導人員,一般情況下,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其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應根據實際確定。重大生産經營事項由董事會決策的,董事長是主要負責人;個人投資經營的,投資人是主要負責人;生産經營單位主要投資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有本單位生産經營最高管理許可權的,應當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長期不能履行職責的,其授權或者委託的實際負責人應當是主要負責人。
2.主要負責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一是組織制定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産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是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並保證其有效實施。其中組織制定的具體要求,可以具體理解為安排、部署、批准制定相關制度。
二是督促、檢查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安全生産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消除生産安全事故隱患”。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經常性地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解決,對存在的事故隱患及時予以排除。在實際工作中,生産經營單位可以在安全生産管理制度中明確主要負責人督促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方式、內容和頻次。
三是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實施。生産經營單位的資金投入,一般都由主要負責人決策。基於主要負責人的特殊地位,本辦法明確了主要負責人的特定職責,保障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實施,在經濟效益和安全生産之間找到最佳結合點。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生産經營單位不僅有主要負責人,還有其他各方面業務的負責人,各相關負責人都應當參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全生産“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13〕38號)要求,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負直接領導責任。生産經營單位相關負責人既要對所在崗位應當承擔的具體業務工作負責,又要對所在崗位應當承擔的其他有關事務負責,如安全生産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等。這就要求分管具體業務的負責人既要抓好分管的本職業務工作,又要以同等的注意力抓好與本職業務直接相關的安全生産工作,與業務工作同研究、同規劃、同佈置、同檢查、同考核、同問責。
第八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擬定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按照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産管理的建議;
(三)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四)督促落實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
[釋義]:本條是關於生産經營單位(企業)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的規定。
1.企業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配備要求。
按照《安全生産法》的規定,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配備主要區分三種情況:第一種是高危險性生産經營單位,不論其規模大小,均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包括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第二種是具有一定規模的非高危險性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第三種是一定規模以下的非高危險性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選擇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2.企業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職責。
《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7項職責,其中的4項直接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相關內容做出了規定。本辦法根據《安全生産法》的規定,進一步細化明確了主要負責人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一是參與擬定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狀況最了解、最熟悉,由其根據主要負責人的安排,牽頭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最具合理性、最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
二是根據制度,及時排查事故隱患。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根本職責,就是及時排查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産經營特點、風險分佈、危害因素等情況,制定隱患排查工作計劃,明確檢查主體、對象、數量和頻次,有計劃、有步驟地排查本單位場所、設備實施和作業活動的事故隱患。發現本單位存在安全管理、技術、裝備、人員等方面問題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有責任提出改進建議。
三是制止“三違”行為。“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都是作業活動中人的不安全行為,其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兩種行為都是領導和指揮人員的行為,本辦法賦予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對上級或平級作業指令的否決權,凸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
四是督促落實隱患整改措施。根據生産經營單位具體情況,事故隱患整改治理並非全部由安全生産管理部門負責,更多的是由生産、設備等部門或人員具體實施。因此,按照“閉環管理”要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和人員要監督、督促其落實整改措施,追蹤、驗證其整改治理效果,保證事故隱患得到徹底消除。
第九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現場。
[釋義]:本條是關於從業人員隱患排查治理權利義務的規定。
1.從業人員的報告義務。
從業人員處於生産作業的第一線,最有可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為此本條設定了從業人員的報告義務。具體有兩點要求:一是基於安全生産事故突發性特點,避免拖延報告,增大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要求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報告。二是基於報告的事故隱患能夠得到及時處理,避免延誤消除事故隱患的有效時機導致事故發生,要求從業人員向具有處置權的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2.從業人員的緊急處置權。
本着“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原則,最大限度減少生産安全事故總的人員傷亡,《安全生産法》賦予從業人員緊急避險權。從業人員緊急避險權的前提是“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如果不撤離會對其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直接的威脅。從業人員行使緊急避險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在緊急情況解除前停止作業,另一種是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緊急避險權的行使選擇權在從業人員,不要求從業人員事先徵得有關負責人員的同意以後停止作業或撤離作業場所。
3.對從業人員行使權利的保護。
從業人員及時報告工作現場發現的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對於生産經營單位防範事故、減少損失,具有重大意義。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對及時發現、報告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或表彰。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撤離作業現場,是《安全生産法》賦予從業人員的法定權利,不因此受到對自己不利的對待。生産經營單位如果因此原因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該行為無效。對降低的工資要給從業人員補發,對取消的福利要予以恢復,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原勞動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細化和明確從業人員、基層班組等基層作業單位和工藝、技術、設備等部門事故隱患排查的具體內容、周期、責任等事項,對事故隱患的排查、登記、報告、監控、治理、驗收各環節和資金保障等事項做出具體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生産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規定。
本條是對《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八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原則規定從可操作角度進行的細化落實。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參與主體、職責分工、標準依據、流程規範、支撐保障、考核評價等要素。
1.隱患排查治理參與主體:從縱向來講包括崗位從業人員、基層班組車間、相關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從橫向來講,除了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部門還包括與安全生産工作相關的工藝、技術、設備、人力資源等相關部門。
2.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分工:要求生産經營單位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原則,落實“一崗雙責”要求,單獨制定或者在安全生産責任制中逐級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其他責任人、安全管理機構、其他業務管理機構、車間、班組、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明確隱患排查的責任人員、排查頻率和具體要求。
3.隱患排查治理標準依據:一是要求生産經營單位結合本單位生産經營性質和工藝設備、危險程度等實際,參照本行業領域隱患排查通用指導標準,對標準內容進行的增補、刪減、細化和完善,形成適應本企業生産經營特點、個性化的隱患自查標準,並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對事故隱患進行內部分級管理,即“一企業一標準”;二是要求生産經營單位將個性化隱患自查標準按照崗位或者場所分解制定車間、班組和崗位的隱患排查清單,明確排查內容、排查周期、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等內容,即“一崗位一清單”。依託上述“標準”和“清單”開展隱患排查,實現隱患排查的“內容落實”、“責任落地”。
4.隱患排查治理流程規範:要求生産經營單位以隱患排查治理的動態發展為導向,建立包括隱患的排查、登記、評估、報告、監控、治理、驗收、資金保障等內容要素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閉環管理體系。因本辦法對事故隱患的記錄、報告、治理、驗收及資金保障均另有規定,在此僅對規章未明確規定的隱患排查部分作進一步説明。
生産經營單位可以根據企業內部管理層級和生産經營活動危險性質,自主合理設置班組、車間、廠礦、集團公司等管理層級的隱患排查周期。涉及隱患排查的具體內容項目,可以根據實際,分別規定日、周、月、季、年排查周期。建議生産經營單位採用以下方式開展事故隱患排查:
一是作業前檢查。由從業人員在每次上崗作業前進行,重點檢查工作崗位相關設備、設施、安全裝置和個體防護等方面的事故隱患。
二是日常排查。由生産經營單位班組、車間等基層生産單元組織,每週至少開展一次。重點檢查本生産單元相關設備、設施、場所以及從業人員遵章守紀等方面的事故隱患。
三是專項排查。由生産經營單位負責安全生産、設備、技術等業務的管理機構組織,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重點檢查工藝系統、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和季節性因素可能對安全生産造成的影響。
四是全面排查。由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每年至少開展兩次。全面檢查生産經營場所、周邊環境、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貫徹執行安全生産相關法規、標準的情況,以及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情況。
五是事故類比排查。本單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生産安全事故或者本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以上生産安全事故的,生産經營單位應及時開展專項排查。針對事件原因舉一反三,安排對相關部門、部位進行專項安全檢查。
5.隱患排查治理支撐保障:要求生産經營單位明確隱患排查治理資金保障、人員保障、物資保障,確保不因已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最終釀成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6.隱患排查治理考核評價:要求生産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各級機構與人員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落實情況和事故隱患整改治理過程情況進行痕跡化管理,落實並兌現考核獎懲。
以上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可以是多個文件,也可以是一個文件。另外,當生産經營單位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調整,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發生重大改變,或者相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發佈或修改時,應當及時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標準、規程等文件進行重新修訂。
第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每月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公示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應急措施。
[釋義]:本條是關於事故隱患向從業人員通報的相關要求。
本條是對《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八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規定的細化和落實。
一是細化了向從業人員通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時限。為了符合通常工作周期習慣,便於日常管理,本辦法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每月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二是明確了重大事故隱患通報的內容。本辦法規定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公示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應急措施。
本條的立法思想是保證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産知情權,讓其能夠便捷、及時、準確地了解與個人生命健康密切相關的事故隱患資訊,起到警示、防範作用。在具體執行中,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採取便於本單位從業人員知曉的方式,公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具體方式可以根據生産經營單位的實際情況靈活掌握。例如通過單位內部局域網路在信息化系統上通報,通過發佈正式文件通知的方式通報,或者採用傳統的公告欄方式。無論採取哪種形式,都必須做到該知曉的人全體知曉、該告知的內容準確清楚、該採取的措施得到落實、該做到的事情受到監督。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一)事故隱患無法及時消除並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非本單位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隱患的。
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隱患的現狀、形成原因、危害後果和影響範圍等情況。
[釋義]:本條是對特定具體事故隱患報告的相關規定。
關於本條事故隱患報告的條文表述,從規章送審稿到規章草案發生了重大轉變,由重大事故隱患全部上報調整為特定事故隱患個別上報,體現了本市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理念的轉型和立法思想的昇華。規章送審稿規定,生産經營單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報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對符合相應條件的重大事故隱患提請政府挂賬督辦並監督整改治理工作。其後規章法律專家論證會審查提出,按照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立法思想,生産經營單位自身存在的事故隱患,不論是一般事故隱患還是重大事故隱患,均應由生産經營單位自行解決,並無必要上報政府有關部門。政府部門重點對生産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旦要求生産經營單位將重大事故隱患全部上報政府監管部門,容易給生産經營單位造成隱患治理責任轉移的錯覺。但對某些特定事故隱患,必須要求生産經營單位及時上報,通過行政手段,強化組織協調,消除事故隱患。
因此,本辦法規定,對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安全的事故隱患和非生産經營單位自身原因形成的確需政府協調解決的事故隱患,要求生産經營單位及時報告政府有關部門。
1.生産經營單位自身存在的無法及時消除並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安全的事故隱患。此種事故隱患作為政府監管的重點之一,其核心點是危及公共安全,其影響範圍已經不限於生産經營單位內部,一旦發生緊急情況,生産經營單位僅憑自身力量難以控制,客觀上需要政府部門的介入。例如涉及有毒有害物品的生産經營單位,其生産或儲存裝置銹蝕嚴重存在泄漏可能,事故狀態下的危害範圍很有可能隨着風、水等自然條件擴大到廠區外,造成群死群傷的惡劣後果,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安全。對此類事故隱患,生産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將事故隱患的現狀、形成原因、危害後果和影響範圍等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並與事故隱患所在地的區政府有關部門對接應急預案,提出需要政府監管部門協調組織的事項,落實風險防控措施。
2.非生産經營單位自身原因造成事故隱患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隱患的。此種事故隱患作為政府監管的重點之一,其核心點是生産經營單位自身無法控制,需要政府部門的介入。此種事故隱患包含兩類:一類是非生産經營單位自身原因的外部因素已經造成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另一類是如不及時制止,外部的生産、經營、建設活動可能造成本單位事故隱患的。例如山東省青島市2013年“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規劃建設混亂。調查報告指出,開發區控制性規劃不合理,規劃審批工作把關不嚴,事故發生區域危險化學品企業、油氣管道與居民區、學校等近距離或交叉佈置,造成嚴重安全隱患。此類事故隱患不是生産經營單位自身造成的,通常是由外部的生産、經營、建設所引發。生産經營單位發現外部因素可能造成本單位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制止措施,並向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生産經營單位未立即採取制止措施和報告的,造成事故隱患既成事實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治理責任。
上述兩類具體事故隱患報告應當具體、準確,以便接收報告的政府部門能夠對事故隱患的態勢做出正確的判斷。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隱患的現狀、形成原因、危害後果和影響範圍等情況。生産經營單位自有專業技術能力對事故隱患危害後果、影響範圍難以確認的,可以聘請安全生産中介機構進行安全現狀評價。
第十三條 生産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監控和防範措施,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止使用相關裝置、設備、設施。
[釋義]:本條是關於事故隱患治理監控防範措施的規定。
本條旨在指導生産經營單位在消除事故隱患過程中強化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事故隱患具有多樣性、多變性等特徵,不採取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極容易轉換成現實危險。這些防範措施可能會暫時限制企業的生産經營活動,並一定程度上減損企業的利益,但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人員傷亡,保證生産經營活動可持續。因此,生産經營單位普遍認同度較高。
生産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産停業、停止建設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裝置、設備、設施。
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因生産技術、工藝設計等原因難以立即停産停業、停止使用相關裝置設備設施,或者立即停産、立即停止使用相關裝置設備設施可能造成更大事故風險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經專家論證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認可,採取加強應急值守、增加監控檢測頻率、物理隔離隱患等臨時性手段有效降低事故風險,並在合理運作周期內實施停産停業整改。
第十四條 事故隱患消除後,生産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驗收。暫停使用的相關裝置、設備、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於事故隱患整改驗收的規定。
事故隱患整改驗收是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的最後一環,直接關係着隱患整改的成效。按照生産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原則,事故隱患整改驗收由生産經營單位自行組織,相關程式、步驟均可按照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執行。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中明確規定由誰牽頭組織、具體驗收程式環節、驗收文件格式及歸檔要求。
隱患治理驗收通常由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牽頭,本單位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與進行驗收。對於技術複雜、驗收難度較大的隱患治理,不具備技術能力的生産經營單位也可以聘請專家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産中介服務機構進行驗收。
隱患治理驗收的具體程式環節由生産經營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加以規定,要從隱患産生的原因出發確認治理措施是否具有針對性,是否按時、是否保質保量的完成工作,治理效果是否達到安全可控水準,是否能避免再次出現類似隱患。
隱患治理驗收應當留存相關的書面記錄備查,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中明確驗收文件的格式樣本和歸檔保留期限。
另外,對於因整改治理工作需要暫停使用相關裝置、設備、設施的事故隱患,鋻於生産作業連續性的特點,相關裝置、設備、設施的狀態已經發生了變化,直接使用會造成無法預料的情況,因此本條規定,暫停使用的相關裝置、設備、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健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全過程記錄生産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分析、預測安全生産形勢,實現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的信息化。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分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定期通報本轄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發佈預警資訊,為生産經營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隱患資訊系統的規定。
2011年,本市全面推廣了順義區事故隱患自查自報工作模式,在全市範圍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平臺。經過幾年的運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截止目前,全市能夠定期開展隱患自查自報的具有實體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共計4.7萬家,通過系統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33.7萬項,隱患整改率達到95.24%。信息化系統的應用,對於推動生産經營單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具有重要推動作用,有利於全面分析預測安全生産狀況,但系統使用過程中仍存在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與實際不相符等問題,存在少數企業虛報、謊報問題。
針對存在的問題,2015年本市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産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要求,對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進行改版升級,逐步“建立與企業聯網的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實行企業自查自報自改與政府監督檢查並網銜接,並建立健全線下配套監管制度,實現分級分類、互聯互通、閉環管理”。升級改版後的資訊系統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一是堅持企業需求為導向。本着“工作怎麼開展,系統就怎麼設計”的理念,為企業提供一套安全管理工具,實現隱患排查、登記、整改、評價、銷賬、報告的閉環管理,推動隱患排查治理與企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契合。
二是全面記錄企業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落實情況。通過電子化、信息化的方式,全過程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通過信息化手段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同時,採取多種方式,減輕生産經營單位工作量,提供信息化使用效率。
三是實現市、區、街道(鄉鎮)和企業的工作聯動、資源整合、資訊共用與數據整合。通過信息化系統,對海量隱患排查治理數據進行大數據分析,着眼於提升決策能力,發現帶有規律性、普遍性的問題,並對未來一個時期的安全生産形勢做出評估預測,發佈預警資訊。
第十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使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如實記錄事故隱患的排查時間、所屬類型、所在位置、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況等內容。
[釋義]:本條是對生産經營單位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規定。
本條是對《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八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規定的細化和落實。本辦法要求生産經營單位使用資訊系統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總局16號令規定要求生産經營單位每季、每年向安全監管部門報送統計分析表,二者表述存在重大差異。本辦法在起草階段未採用總局16號令的表述方式,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統計報表形式,過濾了大量基礎資訊,無法適應大數據分析的實際需要;二是使用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適應了當前“網際網路+”新形勢,相比傳統的紙質記錄,既能規範制式、節約成本,還能實現實時監控和數據共用。
本條主要的立法思想是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要求生産經營單位如實上報、記錄的是隱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情況和結果,而非上報具體的事故隱患。生産經營單位上報、記錄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僅作為生産經營單位自證履責的電子化記錄和公示,上報、記錄行為並不轉移事故隱患的整改治理責任。同時,我們希望通過規定生産經營單位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一方面督促生産經營單位由被動接受安全監管向主動開展隱患排查轉變,另一方面推動政府監管由具體查隱患向檢查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轉變。
本條規定了生産經營單位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內功,包括排查時間、所屬類型、所在位置、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治理措施、整改情況、驗收情況等。但有的生産經營單位基於自身利益考慮,往往會本着“家醜不可外揚”的心理,在上報、記錄時“打埋伏”。例如有意減少事故隱患記錄數量,刻意選擇記錄風險等級低、能夠完成治理的,忽略治理難度大、一時難以消除的。不“如實記錄”,可能造成事故隱患無人監管,得不到有效治理,釀成事故災難,同時將造成資訊的不準確,將導致統計分析、預警預測的無效化。為此,本辦法對不如實記錄的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本市對不同規模的生産經營單位,使用信息化系統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提供了多種選擇途徑。對大型企業集團,鼓勵其自行建設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統,隱患排查治理相關數據資訊與政府資訊平臺進行對接。對中小企業,鼓勵其直接使用本市免費提供的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利用系統開展隱患排查和安全管理工作,減輕上報、記錄工作量。對小微企業,鼓勵其直接下載本市免費提供的隱患排查治理APP軟體,利用手機等移動終端快捷上報、記錄。
為鼓勵生産經營單位主動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發現生産經營單位已經通過資訊系統記錄並按照“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開展治理的事故隱患,可以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責令限期改正。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執法檢查發現事故隱患自身性狀及其治理措施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隱患治理的措施、期限明顯不合理的,應當下達整改指令,責令生産經營單位調整治理方案內容。
第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生産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産經營單位消除事故隱患。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設立並向社會公佈事故隱患舉報渠道。
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責範圍難以確定或者存在爭議的,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協調、確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産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
1.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為了科學合理安排事故隱患監督檢查,盡可能實現安全生産盡職免責,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現有機構編制數量、有效工作時間、分管行業領域生産經營單位總量等因素,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監督檢查的重點領域、重點內容和監督檢查任務量、頻次、實現方式等內容,建立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監督檢查各自監管領域生産經營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時,應當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注重上下級部門監督計劃的銜接,既要避免在監管對象、內容和時間上重復,增加生産經營單位負擔;又要避免相互脫節,造成監督檢查空白。
監督檢查應保留相應的記錄,各負有安全生産監管職責的部門發現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記錄備查。
2.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
《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産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市委、市政府始終高度重視安全生産工作。為了加快隱患治理進度,提升隱患治理效果,自2004年開始,本市按照整改治理難度和協調難度,對危及城市運作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隱患事項進行政府挂賬督辦。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9〕21號)文件精神和本市多年形成的工作機制,下列事故隱患治理實施政府挂賬督辦,其他事故隱患仍由生産經營單位自行整改治理:一是生産經營單位短期內無法排除並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隱患;二是非生産經營單位自身原因形成的事故隱患;三是確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的事故隱患;四是監督檢查發現和舉報投訴查實的治理難度大、危害後果嚴重的重大事故隱患。
3.暢通事故隱患舉報渠道。
為了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事故隱患舉報投訴,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並暢通事故隱患舉報渠道,主動向社會公佈群眾來信、來訪、電話、網路等事故隱患舉報渠道。2009年12月20日,北京市安全監管部門在全國率先開通了12350舉報投訴熱線電話,在政務網站啟用了12350舉報投訴網頁,無障礙受理群眾舉報的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和各類非法違法生産建設行為。
4.監管職責爭議協調。
2013年7月1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會講話強調指出:“要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的安全監管職責,要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地方政府屬地監管,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而且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但在實際監管工作中,或者是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嚴密,制度設計客觀上存在漏洞,或者是一些部門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上不敢承擔責任,不願承擔責任,造成監管爭議或者形成監管盲區和死角。為了解決這一政府監管“頑疾”,實現政府監管無縫隙、無盲區、無死角,本辦法在起草過程進行了創造性制度設計,授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協調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責爭議,確定相關爭議方的監管職責範圍。
該授權條款的法律基礎是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承擔的安全生産綜合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協調、監督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政府的安全生産工作。該授權條款通常可以理解為: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協調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之間的職責爭議,確定相關爭議方的監管職責範圍。通常來講確定職責範圍的動議,可以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也可以由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提出。
第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相關行業、領域的事故隱患目錄。
[釋義]:本條是關於制定事故隱患目錄的相關規定。
《安全生産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更具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根據《立法法》規定的地方規章立法許可權,在與上位法不抵觸的情況下,北京市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事故隱患識別目錄,屬於執行《安全生産法》等上位法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因此,考慮國家層面出臺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仍有一個較長的周期,為了保障本市隱患排查治理規章的順利實施,有必要制定出臺本市相關行業領域事故隱患識別目錄。
由於安全生産涉及各行各業的生産經營單位,領域十分廣泛,各行業、領域的情況和特點有很大差別,其事故隱患目錄製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除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外,還必須充分發揮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優勢和作用。
具體到本市而言,本辦法第五條明確的12個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市級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相關行業、領域事故隱患目錄。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電力行業事故隱患目錄;市經濟資訊部門負責制定民用爆炸物品生産、銷售行業事故隱患目錄;市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制定消防領域事故隱患目錄;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制定道路交通領域事故隱患目錄;市公安部門負責制定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和大型活動領域事故隱患目錄;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制定礦産資源勘查、開採領域事故隱患目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房屋建設工程領域事故隱患目錄;市交通部門負責制定道路橋梁建設工程領域和軌道交通運營領域事故隱患目錄;市水務部門負責制定水利建設工程領域事故隱患目錄;市市政市容部門負責制定石油天然氣管道和城鎮燃氣領域事故隱患目錄;市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制定特種設備領域事故隱患目錄;市農業部門負責制定農業機械領域事故隱患目錄;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領域以及機械、冶金、建材等行業領域事故隱患目錄。另外,本辦法第五條未明確列舉的商務、文化、體育、旅游、民防、教育、衛生等政府部門,也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要求,制定各自負責行業、領域的事故隱患目錄。
市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統一本市各行業領域事故隱患目錄的內容和制式,統籌安排各行業領域事故隱患目錄製定的時間進度。市級公安消防、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對事故隱患目錄內容提供技術支援。相關行業領域事故隱患目錄製定後,報經市政府同意後,以規範性文件分批發佈。
第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産經營和使用。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採取責令暫時停産停業措施,對居民生活影響較大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釋義]:本條是關於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置的規定。
安全生産監督檢查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發現事故隱患並及時處理。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責令生産經營單位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排除。責令消除,可理解為行政指令,應當在相關執法文書中明確提出整改治理的最長期限。整改期限屆滿後,應當及時進行復查。復查發現有根據認為事故隱患治理措施無法實現治理目標或者治理期限明顯不合理的,應當責令生産經營單位變更治理措施或調整治理限期。
對於重大的、有現實危險的事故隱患,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責令生産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有關設施、設備。責令暫時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應理解為現場處置措施,可以無明確時限要求,並可一直延續到生産經營單位徹底消除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審查同意後,才能恢復生産經營或者重新啟用相關的裝置、設備、設施。監管部門的審查行為,必須是應生産經營單位的申請而發起;必須由作出暫時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組織,涉及複雜專業技術問題的,可以邀請相關行業領域專家參與;必須進行現場審查驗收,確認事故隱患是否消除;對事故隱患確已消除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恢復生産經營或者重新啟用相關的裝置、設備、設施。
為了避免因生産經營單位被責令停産停業而影響居民正常生活,本辦法規定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屬於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服務的生産經營單位責令暫時停産停業前,應當向社會公告。採取社會公告方式,有利於從政府評價、企業商譽和公眾監督角度督促生産經營單位及時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隱患。在執行中應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被執行的主體特殊。主要是涉及城市運作或居民生産生活的用水、用電、用氣、用熱企業以及為一定區域居民提供其他不可替代服務的企業,比如某一特定範圍內唯一的為居民提供服務的菜市場、農貿市場。其他可替代選擇的餐飲、美容美發等生活服務場所不在此範圍。二是暫時停産停業的時限相對嚴格。被責令暫時停産停業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整改事故隱患,事故隱患完成整改後應當及時申請驗收,下達暫時停産停業整頓指令的部門收到驗收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審查復核,確認事故隱患已消除的,應當及時恢復生産經營活動。三是社會公告的內容應包括事故隱患現狀、危害後果、停産停業的起始時間及相關提示事項。
第二十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事故隱患報告的,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採取治理措施;對於超出本部門管理許可權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釋義]:本條是關於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特定具體事故隱患報告後進行處置的規定。
本條是依據《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第五十條的相關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特定具體事故隱患報告後處置程式及許可權的規定。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本辦法第十二條“事故隱患無法及時消除並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非本單位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隱患的”兩類隱患報告的,應當及時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報告的隱患是否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範圍,了解隱患的現狀、形成原因、危害後果和影響範圍是否與報告情況一致,並根據實際情況做如下處理:
一是對上報的不在本辦法第十二條範圍內的事故隱患,責令生産經營單位自行組織整改。
二是對於無法及時排除並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隱患,督促生産經營單位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和應急預案、落實監控防範措施,並與事故隱患所在地區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預案銜接。
三是對於非生産經營單位自身原因形成的事故隱患,應當根據隱患形成原因,協調相關具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責令造成事故隱患的相關責任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
四是對於確需政府部門協調解決的事故隱患,應當協調相關具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為事故隱患治理提供便利條件。
五是對於隱患形成單位滅失或難以確定的,可以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指定主責部門牽頭治理,落實整改措施。
六是對於超出本部門管理許可權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市鼓勵安全生産協會組織、技術管理服務機構和註冊安全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為生産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術和管理服務。
[釋義]:本條是關於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社會參與的相關規定。
本條規定體現了“社會參與”的立法思想,旨在鼓勵安全生産中介服務組織和專家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需要有具有專門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員來完成。而一些生産經營單位,特別是一些小微企業,缺少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安全生産工程技術人員,客觀上存在安全生産技術和管理服務需求。
本條所稱的“協會組織”,主要指在安全生産領域,為生産經營單位和政府監管部門提供服務、諮詢的專業性、非營利性、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例如安全生産科學研究院、安全生産協會、職業健康協會、化工協會等。本條所稱的“技術管理服務機構”,主要指依法設立,取得相應資格,並收取相應費用專門為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工作提供諮詢、評價、培訓、檢測、鑒定等服務活動,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機構。例如安全生産評價機構、安全生産諮詢機構、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等。本條所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主要指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從業資格、職業資格證書,從事安全生産相關專業技術管理或研究的人員。例如安全評價師、註冊安全工程師及安全生産領域研究人員。
安全生産協會組織、技術管理服務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為兩個方面,一是為政府監管部門提供事故隱患認定和審查意見;二是為生産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隱患排查、隱患現狀評估、治理方案審核、治理結果驗收及其他隱患治理技術服務工作。需要重點指出的是,生産經營單位委託相關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提供隱患排查治理技術、管理服務的,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其安全生産責任並不因為委託相關機構就減輕或者免除。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依法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鼓勵生産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舉報本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
[釋義]:本條是關於鼓勵社會公眾舉報事故隱患的規定。
《安全生産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産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本市生産經營單位點多面廣,不同行業的生産經營狀況和安全生産管理方式差異較大,單靠政府有關部門難以實時有效地做好監管工作。只有充分依靠群眾,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才能真正做好隱患排查治理這項工作。單位或個人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最大的顧慮是擔心遭到打擊報復。為了保障舉報人的權益,接到舉報的部門要依法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保密。同時為了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舉報事故隱患,接到舉報的部門對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2015年3月6日,本市印發了《北京市安全生産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按照辦法,單位和個每人平均可撥打“12350”熱線電話,或通過網路、傳真、信函、來訪等方式舉報事故隱患。接到舉報後,受理舉報的部門將依照舉報案件線索依法核查,並履行對舉報人個人資訊保密的義務。《辦法》確定了對實名、真實舉報人的19項獎勵標準,並重點突出對屬實的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的獎勵。例如,舉報安全生産一般事故隱患的,給予200元獎勵;舉報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上崗的,獎1000元;舉報未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的,獎勵1000元;舉報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獎勵1000元;舉報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獎勵1000元。《辦法》還規定,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洩露舉報人個人資訊。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複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個人資訊。
第二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産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釋義]:本條是關於基層組織事故隱患報告的規定。
《安全生産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産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産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區域生産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産違法行為,一旦釀成安全生産事故,不僅可能危害從業人員安全,還可能危及周圍地區居民或村民的安全。維護居民或者村民合法權益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重要任務之一,因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事故隱患,有義務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1.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情形。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的具體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是對監督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未採取相應措施的;
二是對重大事故隱患,未經審查合格,擅自同意恢復生産經營活動或重新投入使用的;
三是對生産經營單位依法上報的特定事故隱患,未及時調查、了解情況,採取治理措施的;
四是對群眾舉報事故隱患,未妥善履行保密義務的。
2.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根據《公務員法》規定,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3.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刑法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認定作出了規定: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生産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和教育培訓。
[釋義]:本條是關於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約談和教育培訓的規定。
生産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因此,生産經營單位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執行不力,其主要負責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1.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具體表現。
一是生産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的;二是生産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三是生産經營單位開展隱患排查不認真、不徹底,存在敷衍塞責現象的;四是生産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形成負有責任,或者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長期視若無睹的;五是生産經營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拒絕履行隱患治理責任的;六是生産經營單位拒絕或未按限定期限執行監管部門有合理根據作出的變更治理措施或調整治理限期等整改指令的;七是生産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存在未採取必要管控措施、未經驗收恢復使用設備設施等行為的。
2.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約談指擁有具體行政職權的機關,通過約談溝通、學習政策法規、分析講評等方式,對管理相對人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並規範的行政指導行為。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面建立約談制度是安全監管方式的一種探索和創新,本辦法中約談目的是為了督促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重視和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並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其他單位形成警示。約談由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産約談辦法》(京政辦發〔2014〕40號)具體實施。約談前,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做好相關準備工作,明確約談對象、目的、程式和內容,約談會議要形成記錄,並進行存檔。
3.對主要負責人進行教育培訓。
對工作不力的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培訓也是督促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一種手段。但本辦法規定的教育培訓與約談均含有懲戒性質,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安全生産教育培訓,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一是教育培訓的對象特定,限定於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本人,不得由其他人員替代;二是教育培訓的時間特定,參加培訓的時間由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指定,若無其他法定的必須由主要負責人參與的合理事由,不得請假、不得缺席;三是教育培訓的考核特殊。本條規定的教育培訓不收取費用,培訓內容以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為核心。教育培訓期滿,經考核評價不合格的,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繼續參加教育培訓,直到考核合格為止。
第二十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的法律責任規定。
1.被處罰主體。
本條罰則的被處罰主體是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主要負責人的理解,可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的相關解釋。
2.處罰程式。
監督檢查發現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的,必須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方可實施行政處罰。
3.違法行為描述。
本條罰則規定的違法行為應作如下理解:
(一)未組織制定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監督檢查發現生産經營單位未在安全生産責任制中逐級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其他責任人、安全管理機構、其他業務管理機構、車間班組、從業人員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未結合自身崗位、工藝、設備特點和作業風險,制定與崗位、工藝、設備相適應的事故隱患自查標準,未制定包括隱患的排查、登記、評估、報告、監控、治理、驗收、資金保障等內容要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三種情況的,均應視同為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未督促、檢查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監督檢查發現主要負責人未按照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規定的組織或參與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的,可以認定為“未檢查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生産經營單位未定期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通過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以及安全管理機構、其他業務管理機構、車間班組、從業人員未按照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規定的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的,可以認定為“未督促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生産經營單位對能夠立即消除的事故隱患未採取措施及時消除的,或者對無法立即消除的事故隱患未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治理措施的,可以認定為“未督促、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三)未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實施。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生産經營單位能夠保證而未保證事故隱患排查、評估、監控、治理費用,造成未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未實施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或者在事故隱患治理前、治理過程中未採取監控防範措施的,均應視同為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實施。
4.與其他條款的合併適用。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存在未履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的,除了可以適用本條規定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處罰外,還可以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主要負責人本人進行約談和教育培訓。
另外,監督檢查發現生産經營單位存在本條釋義描述違法行為的,除了可以依據本條對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外,還可以並行適用本辦法相關條款對生産經營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即發現同一違法行為,可以依據本條和本辦法其他條款,對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生産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法律責任規定。
《北京市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2007年修正本)第二條規定,對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以及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方面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本條罰則設定的經濟處罰額度雖超過了規章可設定的最高罰款額度,但仍在《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符合《立法法》的相關規定。
1.被處罰主體。
本條罰則的被處罰主體是生産經營單位。
2.處罰程式。
監督檢查發現生産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必須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自由裁量選擇是否處以罰款;經復查逾期仍未改正的,必須責令停産停業,並處以10萬以上20萬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描述。
生産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應理解為單純的制度文本,其相關制度要素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具體可作如下理解:
(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包含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內容。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原則,在安全生産責任制中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其他責任人、安全管理機構、其他業務管理機構、車間班組、從業人員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或者單獨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文件。
(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包含事故隱患自查標準內容。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結合自身崗位、工藝、設備特點和作業風險,制定與崗位、工藝、設備相適應的事故隱患自查標準,並將自查內容分解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崗位,明確隱患排查的責任人員、排查頻率和具體要求。
(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當包含全流程閉環管理要求。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以隱患排查治理的動態發展為導向,建立包括隱患的排查、登記、評估、報告、監控、治理、驗收、資金保障等內容要素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閉環管理體系。該制度文本可以是多個文件,亦可以是一個文件。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當根據情勢的變更及時健全完善。當生産經營單位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調整,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發生重大改變,或者相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發佈或修改時,應當及時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標準、規程等文件進行重新修訂。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未定期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公示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應急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生産經營單位未定期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法律責任規定。
本條罰則是在《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的具體規定。罰款金額符合《北京市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2007年修正本)的規定。
1.被處罰主體。
本條罰則的被處罰主體是生産經營單位。
2.處罰程式。
監督檢查發現生産經營單位未定期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公示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應急措施的,必須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自由裁量選擇是否處以罰款;經復查逾期仍未改正的,必須責令停産停業,並處以5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描述。
本辦法第十一條對《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八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向從業人員通報”原則性規定,進行了本市特色化的細化落實,要求生産經營單位每月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應當向從業人員公示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應急措施。本條設定的違法行為,應結合本辦法第十一條作如下理解:
(一)未定期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生産經營單位未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按照規定每月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均應視為“未定期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二)未公示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應急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生産經營單位未向從業人員公示,或者未採取便於從業人員知曉方式公示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應急措施的,均應視為“未公示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應急措施”。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未將無法及時消除並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隱患,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生産經營單位未向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特定具體事故隱患的法律責任規定。
本條罰則是針對本辦法第十二條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條款,行政處罰種類符合《立法法》的規定,罰款金額符合《北京市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2007年修正本)的規定。
1.被處罰主體。
本條罰則的被處罰主體是生産經營單位。
2.處罰程式。
監督檢查發現生産經營單位未將無法及時消除並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隱患,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的,直接處以5萬以下罰款,並可責令生産經營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限期報告事故隱患的現狀、形成原因、危害後果和影響範圍等情況。
3.違法行為描述。
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事故隱患無法及時消除並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安全的和非生産經營單位自身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隱患的兩類具體情形,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但在本條罰則中只將生産經營單位未報告無法及時消除並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事故隱患,視為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在規章起草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既然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將兩類事故隱患報告負有安全監管責任的部門,那麼在罰則設定時就應當將兩種不上報的行為視為同等違法行為,一併納入行政處罰。經充分研究論證,我們認為,非生産經營單位自身原因形成的事故隱患通常是由外部的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所導致,此種外部因素不是生産經營單位能夠自主控制的,生産經營單位對事故隱患的形成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因此未予設定行政處罰。同時我們還認為,生産經營單位明知外部的生産、經營、建設活動可能造成本單位事故隱患,可以制止而未採取制止行動,應當報告未及時報告情況,進而造成事故隱患既成事實的,在事故隱患整改治理階段應當承擔相應的治理責任和治理費用。
本條罰則規定違法行為理解把握的重點,在於何如認定“無法及時消除並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隱患”。本條規定的“無法及時消除並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隱患”應具備三個要素:(一)事故隱患的形成原因是生産經營單位自身造成;(二)事故隱患無法及時消除,需要一個較長的整改治理時間,通常應在30日以上;(三)事故隱患一旦演變成事故,其影響範圍可能擴散至周邊毗鄰地區,可能造成重大人員財産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安全。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生産經營單位未按要求使用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法律責任規定。
本條罰則是針對本辦法第十六條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條款,同時是在《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的具體規定。罰款金額符合《北京市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2007年修正本)的規定。
1.被處罰主體。
本條罰則的被處罰主體是生産經營單位。
2.處罰程式。
監督檢查發現生産經營單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必須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自由裁量選擇是否處以罰款;經復查逾期仍未改正的,必須責令停産停業,並處以5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
3.違法行為描述。
本辦法第十六條對《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八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原則性規定,進行了本市特色化的細化落實,要求生産經營單位通過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本條罰則設定的違法行為,應當結合本辦法第十八條作如下理解:
1.未使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生産經營單位可以使用本市免費提供的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平臺(含移動終端軟體)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自建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與系統平臺進行數據對接。凡未在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註冊登錄或進行數據對接,使用資訊系統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均視同為“未使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2.使用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但未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通過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如實記錄事故隱患的排查時間、所屬類型、所在位置、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驗收情況等內容。對未在系統設定最小排查周期內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或者對已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故意不在資訊系統記錄甚至長期上報“零隱患”的,或者執法檢查發現生産經營單位現狀與資訊系統記錄隱患排查數據嚴重不符合的,均應視同為“未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第三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一年內有二次以上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釋義]:本條是關於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從重處罰的規定。
本條規定合理吸收借鑒了《環境保護法》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從重處罰的立法精神,明確了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域對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從重處罰的條件。
《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受到罰款處罰仍拒不改正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受到罰款、沒收等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在上一次罰款金額基礎上加一倍進行處罰。本辦法規定,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一年內有兩次以上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在執法實踐中,應作如下理解:
1.本條所稱“兩次以上”,包含本數。生産經營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違法行為次數,應分別單獨計算。
2.本條所稱“一年內”,是指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因違反本辦法規定,上一次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本次違法行為發現之日止的時間間隔。
3.本條所稱“從重處罰”,是指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本辦法規定的罰款幅度內,選擇較高處罰標準,但不得高於本辦法規定罰款幅度的高限。
第三十二條 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被約談、教育培訓或者行政處罰的資訊,應當納入本市信用資訊系統,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和網路等方式向社會公佈。
[釋義]:本條是關於生産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不良資訊歸集和公佈的規定。
1.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被約談、被教育培訓、被行政處罰的不良資訊,由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分別記錄本市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和個人信用資訊歸集系統。該信用資訊可以定期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作為生産經營單位信用評級、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銀行貸款、證券融資、保險費率浮動、政府採購的重要參考依據。
2.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不力的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和網路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曝光,以此引導社會評價,降低企業商譽,觸及其核心利益,引導其主要負責人重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本辦法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的相關規定。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1.本市發展改革部門是電力行業實施本辦法行政處罰的主體。
2.本市經濟資訊部門是民用爆炸物品生産、銷售行業實施本辦法行政處罰的主體。
3.本市公安部門是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和大型活動領域實施本辦法行政處罰的主體。
4.本市公安消防部門是消防領域實施本辦法行政處罰的主體。
5.本市公安交管部門是道路交通領域實施本辦法行政處罰的主體。
6.本市國土資源部門是礦産資源勘查、開採領域實施本辦法行政處罰的主體。
7.本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房屋建設工程領域實施本辦法行政處罰的主體。
8.本市交通部門是道路橋梁建設工程領域和軌道交通運營領域實施本辦法行政處罰的主體。
9.本市水務部門是水利建設工程領域實施本辦法行政處罰的主體。
10.本市市政市容部門是石油天然氣管道和城鎮燃氣領域實施本辦法行政處罰的主體。
11.本市品質技術監督部門是特種設備領域實施本辦法行政處罰的主體。
12.本市農業部門是農業機械領域實施本辦法行政處罰的主體。
13.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是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領域以及機械、冶金、建材等行業領域實施本辦法行政處罰的主體。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釋義]:本條是關於本辦法生效時間的相關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生效的時間一般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性質和實際需要來決定的。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自法律、法規、規章公佈之日起生效;(二)由法律、法規、規章本身規定具體生效時間;(三)由法律、法規、規章本身規定公佈後至一定期限開始生效。本辦法採用的第二種方式,由規章本市規定具體生效時間。
本辦法2015年11月10日,第9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1月24日正式簽發公佈。本辦法預留了6個月的規章施行準備期,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考慮到本辦法是隱患排查治理領域新出臺的政府規章,涉及生産經營單位切身利益內容的較多,施行難度較大,為了保證規章得到切實施行,本辦法為各參與主體預留了充足的準備時間。一方面讓全市生産經營單位知曉、學習規章的核心內容和要求,為生産經營單位貫徹落實規章要求做好準備;另一方面政府部門需要開展規章對內的教育培訓和對外的宣傳普法,為監管部門執行規章和社會公眾了解規章做好準備。
法律、法規、規章不溯及既往。本辦法施行前,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發現生産經營單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不得適用本辦法對生産經營單位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