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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發佈《北京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2017年1月1日起放開鹽産品價格

日期:2016-12-27 17:46    來源: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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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産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

  《北京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以確保北京市食鹽品質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完善食鹽定點生産制度和食鹽批發專營制度,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産企業,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生産與批發企業産銷一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産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産企業進行合作。取消食鹽經營區域限制,外省區市已取得省級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産企業、省級食鹽批發企業進入北京市開展食鹽經營活動和北京市區級食鹽批發企業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跨區經營須在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北京市鹽務管理辦公室進行備案。企業主要資訊發生變更,應及時將變更後的資訊告知北京市鹽務管理辦公室。

  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産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和價格行為監管,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採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按照國家鹽業體制改革要求,要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政府食鹽儲備數量不低於本省區市1個月食鹽消費量,食鹽批發企業應建立不低於本企業在正常情況下1個月平均銷售量的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北京市現已建立了食鹽政府儲備,食鹽儲備數量超過國家鹽業體制改革規定的要求。北京市食鹽批發企業和在北京市註冊並已備案的外省區市食鹽批發企業北京分公司,應按要求在北京市建立不低於本企業(分公司)正常情況下1個月平均銷售量的企業食鹽儲備。

  充分發揮食鹽生産、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北京市場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北京市碘鹽濃度執行普通人群25mg/kg,孕婦30mg/kg標準,在北京市範圍內銷售的食鹽産品須符合上述碘鹽濃度規定。通過密切監測居民碘營養狀況,及時掌握碘缺乏病情況,加強科學補碘的健康教育,加強市場品質監管和無碘鹽的調控工作,避免無碘鹽無序進入市場,確保居民能夠購買到合格碘鹽産品,實現科學補碘的目標。

  依法加強食鹽監管,建立打擊制販假鹽長效機制。對有下列行為的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在予以書面警告無效的情況下,鹽業主管機構可以吊銷其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許可證書:一是參與制販假鹽的;二是食鹽批發企業從非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購進食鹽的;三是連續3個月達不到國家限定的食鹽最低庫存量的;四是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許可證書的。

  建立北京市所有涉鹽企業信用記錄,實現涉鹽市場主體全覆蓋,包括食鹽定點生産企業、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將其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將信用建設和信用記錄的建立與打假行動密切結合,綜合運用信用監管措施,做好行業監管工作,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後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依法採取行業禁入等措施。

  加強宣傳,正確引導社會預期。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提高全社會食鹽安全意識,普及食鹽安全知識,引導消費者從正規渠道購買食鹽,安全消費。北京市相關部門將認真貫徹落實鹽業體制改革各項政策措施,密切跟蹤改革進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嚴格市場監管,確保首都市場食鹽供應充足,價格基本穩定,品質安全,秩序良好,確保北京市鹽業體制改革平穩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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