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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實施意見》解讀

日期:2016-11-30 14:21    來源:北京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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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施意見》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7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公共文化建設的意見》(京政發〔2015〕28號)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4〕34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創新公共文化産品和服務供給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高公共文化服務品質和資金使用效率。

  二、《實施意見》出臺意義

  (一)購買服務對推動政府文化管理職能轉變具有重要意義。《意見》充分尊重公共文化領域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元共治的行業特徵,劃分政府與社會之間權力與責任的邊界,為保障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品質以及人民群眾文化需求滿足程度提供制度保障。

  (二)購買服務對提高財政資金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在財政資金上,《意見》提出“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資金預算與年度部門預算、政府採購預算有機銜接”,既減小公共財政不斷增加的壓力,同時促使購買主體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三)購買服務對培育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意見》進一步優化非營利性文化組織發展的政策環境,發揮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培育孵化多種類型的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提升其公共文化服務能力,規範和引導各種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

  三、《實施意見》主要內容和特色亮點

  《實施意見》明確了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按照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將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內容、購買機制、保障措施等納入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範疇,積極有序推動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實施意見》和《指導性目錄》體現出以下特色亮點:

  1.北京市由於在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中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更是一直不斷探索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創新模式,尤其是更加注重納入民生服務領域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因此《實施意見》更加立足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如購買主體方面增加了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事業單位,在承接主體方面,對於事業單位作為承接主體的情況進行了明確。

  2.為了更好地保障政府購買公共文化工作的具體實施,《實施意見》明晰了“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必備要素,在承接主體方面,對承接主體資格認定提出了明確的基本條件,在購買機制方面對於購買程式、購買方式、服務期限等提出了要求,在信息公開方面明確了向社會進行公開的具體內容等。為了加強對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監督管理,特別強調了建立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信用檔案,實行激勵退出機制。

  3.指導性目錄方面,結合北京市實際,共列出了公益性文化産品的創作與傳播、公益性文化服務和活動的組織與承辦、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傳承與展示公共文化設施的規劃運營和管理等八大類。在國家意見列出的購買目錄範圍之外,擴展了政府購買公共文化的範圍,增加了“公共文化工作人員隊伍的培訓和考核”以及“公共文化項目的研究分析和績效評估服務”兩類二級目錄以及多條明細目錄,盡可能把目前已經開展的購買服務項目和預期可能開展的項目,都涵蓋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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