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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直播平臺應具備即時阻斷直播能力 新聞直播及其互動內容要先審後發

日期:2016-11-07 13:35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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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11月6日發佈《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要求,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具備即時阻斷網際網路直播的技術能力,並對直播實施分級分類管理,新聞直播及其互動內容要先審後發。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介紹,網際網路直播作為一種新型傳播形式迅猛發展,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內提供網際網路直播平臺服務的企業超過300家,且數量還在增長。但有的直播平臺打擦邊球,靠低級趣味博取眼球,部分直播平臺傳播色情、暴力、謠言、詐騙等資訊,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特別是給青少年身心健康帶來不良影響。有的傳播違法違規內容,還有的平臺違規開展新聞資訊直播,擾亂正常傳播秩序,必須予以規範。

  《規定》明確提出“雙資質”要求,即: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和網際網路直播發佈者在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時,都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新聞直播及其互動內容要先審後發,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直播服務的,應設立總編輯。轉載新聞資訊要完整準確,不得歪曲新聞資訊內容,並在顯著位置註明來源,保證新聞資訊來源可追溯。

  《規定》還要求,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積極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備即時阻斷網際網路直播的技術能力。對直播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網際網路直播發佈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

  《規定》提出,不得利用直播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直播服務提供者應記錄使用者發佈的內容和日誌資訊,保存六十日。

  《規定》明確,應按“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網際網路直播用戶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對直播發佈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的認證登記。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對直播發佈者的真實身份資訊進行審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並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強調,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健全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公眾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投訴舉報不暢的,可向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資訊舉報中心投訴舉報。(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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