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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的解讀

日期:2016-12-05 16:36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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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印發。現將《意見》的主要內容介紹如下:

  一、制度總體思路

  中央高度重視法律顧問制度建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四中全會再次要求“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30號)要求積極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市委十一屆六次全會通過的《中共北京市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法治建設的意見》,對本市政府法律顧問建設也提出了要求。《意見》按照黨的十八大會議和中央、北京市委文件要求,在本市政府法律顧問制度設計中,明確了兩個要點:

  一是明確各級政府法制機構的職能定位。落實中央要求,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承擔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職責,作為本級政府、本部門的法律顧問機構,應當在顧問工作中發揮主體作用。通過進一步加強法制機構建設,在全市進一步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逐步形成市、區、鄉鎮三級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

  二是明確政府法律顧問隊伍的基本構成。落實中央要求,應當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同時吸收專家律師積極參與,使兩方面人員相互配合、發揮各自的獨特優勢。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熟悉政府工作、組織分工、程式運轉,具有隨時隨地輔助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實現行政與法律高度契合的優勢。專家的學理辨析和律師的專業技能等優勢,特別是在政府法制機構能力與專業的邊際地帶尤為明顯。政府法制機構人員與專家律師優勢互補,共同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務和保障。

  二、制度主要內容

  《意見》共五部分。第一、二部分,闡述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重要意義、總體目標和工作原則。第三、四部分,對加強政府法律顧問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制和規範進行了部署。第五部分是保障措施。

  (一)重要意義、總體目標和工作原則

  在明確了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對於促進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義的前提下,完善相關制度機制,提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與的政府法律顧問隊伍,2017年底前,形成市、區、鄉鎮三級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體系的總體目標,明確了:全面覆蓋、合理配置、注重實效的工作原則。

  (二)加強政府法律顧問機構和隊伍建設

  一是在機構設置上本着務實有效原則,不搞“一刀切”。分三個層次明確了機構建設要求:一是各區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機構;二是有條件的鄉鎮、街道辦事處以及執法量大、執法任務重的區政府工作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政府法制機構;三是不具備設置專門政府法制機構條件的,可以設置政府法制專門崗位,保證在基層政府和部門內部有專門人員承擔法律顧問工作。

  二是在選人用人機制上採取內外結合的方式。明確了法制機構人員的顧問職責及資格條件,同時在不增加編制和人員情況下,由法制部門統籌組織,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專家和律師參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同時,要求要確保選聘那些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經驗豐富的專家和律師參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三)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制和規範

  一是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為保障政府法律顧問充分發揮作用,要求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法律顧問事前參與和內部合法性審核等工作機制,保證對提交本級或者上級政府審議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必須經過本級政府和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二是建立健全對專家律師的管理規範。對專家律師參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出原則要求,要遵守工作規則、保密制度,履行回避義務,不得從事與聘用單位有利害衝突的法律事務,不得以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建立專家律師參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等工作規則和管理規範。政府法制機構在組織專家和律師參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時,要為其提供參加會議、開展調研、查閱資料、獨立發表意見等工作便利和保障。

  另外,《意見》還對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組織領導、責任分工以及經費保障等提出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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