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後公佈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6-11-26 09:14    來源:北京日報

分享:
列印
字號:        

  近日,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命令,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無線電頻率是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國家稀缺資源,是推動信息化發展的重要載體。1993年9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對於保障無線電頻率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維護無線電波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隨着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無線電技術在社會生活各領域的廣泛應用,現行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無線電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有必要在總結無線電管理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

  修訂後的條例涵蓋了無線電頻率管理、臺站管理、發射設備管理以及無線電涉外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完善了有效開發利用無線電頻率的管理制度,減少並規範了無線電行政審批,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加大對利用“偽基站”等開展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懲戒力度,為推動無線電管理各項工作,促進無線電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