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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的解讀

日期:2016-12-05 15:27    來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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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北京市民政局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北京將於7月1日起實施新版的《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新修訂的《規範》共計十三章183條和22個附件,涵蓋了婚姻登記主要業務,實現了整合政策、統一尺度、細化制度、簡化證明的目標。新《規範》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對婚姻登記機關提出了新的要求

  1、按照4A級婚姻登記機關標準,明確了婚姻登記機關性質、人員編制要求。

  2、通過社會化運作方式,推廣簡約式、婚禮式、集體式三種結婚登記頒證服務,推進婚姻家庭輔導由婚後向婚前延伸、由現場向家庭延伸、由個體向群體延伸、由線下向線上延伸。並明確了“四師一員”輔導模式。

  二、對服務管理制度做了完善和補充

  1、優化周六登記制度。實行周六預約登記制度,不限數量。目前。我市已實現手機、網路和電話多種途徑全業務預約,節約了行政資源,提高了登記效率。

  2、完善到府服務制度。婚姻登記機關在為行動不便的危重病人和殘疾人提供到府服務的基礎上,《規範》總結吸收了實踐中的做法,增加了為高齡老人到府服務的內容。

  3、明確免費複印制度。為減輕群眾負擔,將免費複印制度列入規範,同時規定了高峰日等特殊情況下的變通措施。

  三、對信息化成果應用作了具體明確

  1、利用法院離婚數據簡化證明材料。法院離婚資訊可在婚姻登記資訊系統查詢到的,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不需要提交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2、利用民政部門殯葬數據簡化證明材料。死亡資訊可在婚姻登記資訊系統查詢到的,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不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3、利用補錄的婚姻登記數據簡化證明材料。本市聯網前的婚姻登記資訊可在婚姻登記資訊系統查詢到的,當事人補領婚姻登記證,不需要到檔案館出具查檔證明。

  4、利用殘聯提供的殘疾人數據提高審查能力。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對智力、精神殘疾人進行有效識別,提高了預防違法登記能力,同時保護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四、結合北京實際提出10項創新舉措

  1、集體戶口可不出具戶口首頁複印件。考慮到集體戶口的特殊性,為保障當事人婚姻自由,集體戶口當事人只提交本人集體戶口卡,可不提交首頁複印件。這一政策看似過於具體,但對當事人登記影響很大,每年惠及數萬人。

  2、完善了補辦結婚登記程式,完善了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的內容,戶口簿的要求,第一部《婚姻法》實施前按照風俗習慣結婚的,不予補辦結婚登記,按規定辦理公證。

  3、明確了文盲、聾啞人等特殊群體婚姻登記程式,既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也規避了法律風險。

  4、完善了離婚協議審查制度,明確了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和形式標準,為登記員審查提供了依據;同時為離婚協議書加蓋印章,方便當事人離婚後使用。

  5、簡化了原為內地居民的華僑、港澳臺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以上人員辦理離婚登記或者補領婚姻登記證,只需提交戶口登出證明,不再出具居住國或港澳臺地區證明。

  6、簡化了在外省市和駐外國使(領)館登記的內地居民補領婚姻登記證手續。考慮到當事人已在北京或回國,回到外省市或駐外國使(領)館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十分不便,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婚姻登記機關以原證作為依據,為當事人補發新證。

  7、簡化了轉業、退伍軍人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轉業、退伍軍人在服役期間持軍人證件辦理結婚登記,現已取得戶口簿、身份證的,只要姓名、出生日期一致,離婚或者補領婚姻登記證時不再要求相關部門出具證件變更證明。

  8、細化了因資訊不一致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方式。按照資訊變更、書寫錯誤、弄虛作假等不同情形,區分取得身份證前後兩個階段,採取不同的方式解決,確保原登記事實清楚、舉證制度公正合理,儘量減輕當事人負擔。

  9、按照不同查詢的主體,規範了查閱婚姻登記檔案所提交的不同材料,以便婚姻登記機關掌握。

  10、對法律法規和民政部文件中的術語、概念進行了解讀,例如法定婚齡、血親關係、禁止結婚的疾病,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等,對分散在各個文件中的涉外婚姻登記相關規定進行了整合匯總,進一步提高了《規範》完整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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