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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委等五部門聯合解讀《北京市進一步完善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

日期:2016-09-08 00:00    來源: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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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和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加快推進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改革,更大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提供政策保障,日前,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了《北京市進一步完善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政策措施》)。為了便於更好地理解《若干政策措施》精神,北京市科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聯合進行了解讀。

  一、《若干政策措施》出臺的背景和重要意義。

  2016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對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作出總體部署。

  5月30日,全國科技創新大會在北京召開,習近平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吹響了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號角。在談到深化改革創新時,習近平指出,要加快建立科技諮詢支撐行政決策的科技決策機制。要完善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資源配置方式,解決簡單套用行政預算和財務管理方法管理科技資源等問題。要着力改革和創新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方式,讓經費為人的創造性活動服務。要讓領銜科技專家有職有權,有更大的技術路線決策權、更大的經費支配權、更大的資源調動權等。

  6月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五項改革措施。7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從資金管理、差旅會議管理等6個方面提出了16項改革舉措。9月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建設北京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加快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

  北京市高度重視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6月1日,市委書記郭金龍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學習貫徹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要求深入研究政策,持續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更好激發創新發展動力。6月6日,市長王安順在市科技教育領導小組擴大會暨首都科技界學習貫徹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座談會上,要求儘快形成貫徹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的具體措施。

  《若干政策措施》的出臺是深入貫徹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健全符合科技創新規律資源配置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內在要求,是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有力保障。《若干政策措施》提出的改革舉措,既有對國家《若干意見》各項改革舉措的落實落地,還有結合地方事權的創新突破,是既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又具有北京特色的“施工方案”,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這對於促進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作機制,更好地激發創新主體和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制定《若干政策措施》的整體考慮是什麼?

  《若干政策措施》針對制約科技創新發展的瓶頸問題、創新主體最關心的難點問題、科研人員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強調“四個堅持”,聚焦“四個突出”,着力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突出改革熱點。以科研人員最關心的科研項目與經費管理改革為突破口,解決政策執行中的“痛點”、“堵點”和“盲點”,爭取在若干關鍵環節取得實質性突破。

  二是堅持落細落實,突出銜接落地。細化實化改革措施,統籌當前和長遠舉措,把握節奏,分步實施,增強改革的整體性、系統性、協同性。明確部門分工和時間表,加強銜接配套,確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三是堅持本市特色,突出改革突破。在本市事權範圍內,重點突破簡化財政科研項目預算編制和評審程式、賦予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更大的科研自主權、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投入與支援方式等方面,為創新主體和科研人員“松綁+激勵”,切實增強科研人員改革的獲得感。

  四是堅持“放管服”結合,突出創新服務。進一步簡政放權,下放預算調劑權以及差旅會議、基本建設、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等方面的管理許可權,同時強調放管結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管理服務水準,既落實“放管結合”的要求,又減少對正常科研活動和科技管理的影響。

  三、針對當前科研人員反映的科研項目預算編制等問題,《若干政策措施》採取了哪些新舉措?

  《若干政策措施》在預算編制和評審環節採取了“減法”:一是簡化預算編制。採用前補助方式支援的科研項目,在編制預算時,只需編制一級費用科目,不需提供過細的測算依據。二是取消財政預算評審程式。將科研項目實施方案論證和預算評審“合二為一”,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科技、財務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重點對目標相關性、技術創新性、路線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經費合理性等論證。

  四、《若干政策措施》在擴大項目承擔單位科研自主權方面有哪些“亮點”?

  《若干政策措施》堅持簡政放權,在賦予項目承擔單位更大的科研自主權方面有以下四方面的突出“亮點”:

  一是下放預算調劑許可權。在科研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資訊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可由科研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由承擔單位據實核準,驗收(結題)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備案,真正讓經費為人的創造性活動服務。

  二是下放差旅費、會議費、諮詢費管理許可權。承擔單位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科研類差旅費、會議費、諮詢費管理辦法。科研類差旅費、會議費不納入行政經費統計範圍,不受零增長限制。在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範圍,不受零增長限制。

  三是下放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許可權。承擔單位可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承擔單位要切實做好設備採購的監督管理,做到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對承擔單位採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繼續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

  四是擴大科研基本建設項目自主權。在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對承擔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由承擔單位自主決策,報主管部門備案,不再進行審批。簡化承擔單位科研基本建設項目規劃、用地以及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縮短審批周期。

  此外,《若干政策措施》還在結轉結餘資金使用、橫向經費管理、財務報銷管理等方面,進一步簡政放權,為科研人員潛心研究營造良好環境。

  五、《若干政策措施》在激勵科研人員、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方面有哪些舉措?

  為切實增強科研人員的獲得感,更好激發科研人員的創新創造活力,《若干政策措施》提出:

  一是加大績效支出激勵力度。規定競爭性科研項目均要設立間接費用。將間接費用佔科技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比例“兩檔變一檔”,核定比例統一調整為不超過20%。取消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比例限制。特別是《若干政策措施》還規定承擔單位中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編制內有工資性收入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一次性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二是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方式改革。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剩餘部分留歸單位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承擔單位中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用於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支出,一次性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六、針對北京市一直在開展的科研管理與運作機制改革探索,《若干政策措施》又提出了哪些新舉措?

  近年來,北京市積極推進科研管理和運作機制改革,取得了重要進展。例如,2005年,北京市在科技部等有關部委的指導和支援下,在生命科學領域探索組建了新型科研機構——北京生命科學研究所,作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試驗田”,充分尊重科學研究的客觀規律,給予長期穩定的經費支援和服務保障,支援科學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

  《若干政策措施》對進一步深化科研管理和運作機制改革提出了兩項舉措:

  一是遴選全球頂尖的領銜科學家,給予持續穩定的科研經費支援,在確定的重點方向、重點領域、重點任務範圍內,由領銜科學家自主確定研究課題,自主選聘科研團隊,自主安排科研經費使用,3-5年後採取第三方評估和國際同行評議等方式,對領銜科學家及其團隊進行績效評價,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試點經驗。

  二是大力支援北京生命科學研究所在更高水準上開展科技體制改革試點和原創性基礎研究,為科研人員提供居留和出入境、落戶、配偶安置、子女教育、住房等服務保障;同時,在量子計算、生命與健康、腦科學、戰略性先導材料等領域,探索培育一批新型研發機構,形成與國際接軌、符合國情的科研管理和運作機制。

  七、《若干政策措施》在財政科研經費投入和支援方式方面還有哪些創新?

  一是拓展財政科研經費投入渠道。發揮財政經費的杠桿效應和導向作用,積極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在科技領域的應用。完善“前孵化”基金機制,優化科技創新類引導基金,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創新自然科學基金機制,通過接受社會捐贈、與社會機構共同設立聯合基金等方式,拓寬基礎研究投入渠道,促進基礎研究與需求導向的良性互動。

  二是加大對市屬公益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研支援力度。為保障科研隊伍穩定和科研力量提升,按照不低於15%的幅度,一次性增加科研定額經費規模,支援市屬公益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加強科研教學、人才培養、基礎研究能力提升、科研條件改善等,並賦予其更大的定額經費使用自主權。

  三是加強對國家實驗室和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等的配套服務。主動服務國家重大創新戰略,強化央地共建共用,為國家實驗室和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在京建設發展提供配套資金、用地等方面的支援,集聚高端創新資源,形成一批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原始創新成果。積極對接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和“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

  八、《若干政策措施》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支援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方面有哪些舉措?

  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重要途徑。為了進一步給科研人員開展離崗創業“松綁”,實現科技成果與創新創業有效對接,免除單位負責人在科技成果轉化決策中的“後顧之憂”,《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如下舉措:

  一是加強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的政策保障。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離崗創業,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變更原聘用合同。創業期內,由原單位代繳社會保險,所需費用由離崗創業人員和新單位共同承擔,繳費基數按照原單位同類人員確定;享受原單位社會保險相關待遇;認定原單位連續工齡。創業期內,離崗創業人員申請回原單位工作的,雙方變更聘用合同,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創業人員工作崗位。創業期滿,離崗創業人員決定不回原單位工作的,原單位要及時終止人事關係,解除聘用合同,並協助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等手續。

  二是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決策機制改革。承擔單位中的國有企事業單位要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優化科技成果轉化流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要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其中協議定價的,科技成果持有單位要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産生的決策責任。

  九、《若干政策措施》在加大新技術新産品(服務)採購力度方面提出了哪些舉措?

  政府採購不僅可以提高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改善宏觀調控和活躍市場經濟,而且也是從需求端拉動創新、加快新技術新産品應用的重要手段。

  《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充分發揮政府採購對新技術新産品(服務)應用的導向作用,不斷擴大首購、訂購、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和示範項目、推廣應用以及遠期採購合約的規模。完善“首購首用”風險補償和激勵機制。同時,對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舉措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

  十、《若干政策措施》出臺了一系列簡政放權的舉措,為實現科研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確保做到“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提出了哪些舉措?

  《若干政策措施》在簡政放權的同時,通過提高事中事後的管理服務水準,切實將“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責任落實到位。

  一是強化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承擔單位要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健全內控與監督制約機制,避免産生新的不合理約束、過繁程式和“層層加碼”情況。

  二是健全科研信用管理體系,建立對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專業服務機構、諮詢專家等主體的信用記錄,並將科研信用納入北京市社會信用體系。

  三是加強科研項目資訊管理,建設全市統一的科研項目管理資訊系統,為科研人員提供高效便捷的申報、查詢服務。

  四是加強科研項目信息公開,項目主管單位對科研項目資訊的外部公開和承擔單位對科研項目情況的內部公開並重,接受社會監督和內部監督。

  五是完善科研項目經費審計機制,加快建立健全共同遴選、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經費審計工作的機制,加強科技項目經費審計結果的共用和應用,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過度檢查。

  六是改進科研項目績效評價,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健全分類評價機制。

  七是適時對承擔單位落實法人責任以及用於人員激勵的績效支出等情況開展督查指導。

  十一、《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範圍和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若干政策措施》明確界定了承擔單位是指承擔市財政科研項目並使用財政科研經費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包括醫療機構在內的其他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等。項目主管部門,指立項支援承擔單位開展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活動的有關部門。與此同時,為做好政策銜接,《若干政策措施》規定,項目主管部門要自《若干政策措施》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對職責範圍內的相關規定、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進行修改完善。

  對於科研項目適用新政策的時間問題,《若干政策措施》區分了以下三種情況:一是2016年12月31日前驗收(結題)的科研項目原則上不適用本政策措施;二是2016年12月31日以後驗收(結題)的科研項目可適用本政策措施。三是2017年及以後年度立項的科研項目均適用本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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