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運營,根據《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設計標準》和《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印發<關於開展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的意見>的通知》,市民政局制定了《社區養老服務驛站設施設計和服務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
一、制定背景
為構建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四級養老服務體系,2016年5月,市老齡委印發了《關於開展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的意見》,對驛站的功能定位、規劃建設、運營扶持等作出了規定。由於《關於開展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的意見》對驛站建設運營要求較為宏觀,多為原則性規定,基層單位對如何推進驛站規劃建設、如何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等問題把握不準,普遍希望制定社區養老服務驛站設施設計和服務管理方面的標準,以便於指導推進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運營。
二、制定過程
2016年7月以來,依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設計標準》,借鑒南京、上海等地經驗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標準》(徵求意見稿),並通過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廣泛徵求了各區主管部門和驛站運營方的意見建議。根據基層意見,我們做了進一步修訂完善,最終形成了《標準》。
三、主要內容
《標準》分為總則、設施設計標準、服務管理標準和分則4個部分50條。
(一)關於文件名稱。由於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是一個新生事物,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的建設和管理運營沒有現成經驗可供借鑒,仍處於探索創新階段。為此,我們將此《標準》確定為試行,主要目的是通過一段時間的探索實驗,總結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和運營管理中的經驗做法,搜尋不足,為今後進一步規範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運營提供科學依據。對於基層實踐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好的意見建議,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方、社會群眾均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反饋給市民政局或各區民政局。
(二)關於驛站的服務半徑。《關於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意見》規定,城市地區的驛站原則上以“一刻鐘服務圈”進行服務範圍測算。為方便老年人就近到站接受服務,同時保障社區養老驛站服務輻射到位,《標準》進一步細化了驛站設置原則,明確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應綜合考慮地區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佈狀況、服務需求、服務半徑等因素,同時參考街鄉鎮養老照料中心分佈情況進行規劃設置。原則上,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的服務半徑不超過1000米。
(三)關於驛站的環境要求。一是外觀環境要求。《標準》規定“驛站的名稱、功能、標識應按全市統一標準設計,附近區域設有道路交通指示標誌”,主要目的是幫助老年人有效搜尋、發現居住區周邊養老服務設施,同時發揮宣傳功能,增強驛站的知名度。
二是裝修材料和通風要求。為確保驛站的綠色環保,防止危害老年人身體健康,《標準》對驛站建築材料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驛站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的規定,品種規格和品質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標準規定;設有通風設備和通風通道,確保老年人居住和活動空間空氣清潔。
三是內部環境要求。驛站佈局科學合理,公共設施與功能相匹配;公共區域設有明顯標識,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徵,位置明顯、資訊精準、圖文清晰;活動場所佈置合理,清潔整齊,公共健身設施、照明設施符合國家規範。
(四)關於驛站的設施設計標準。一是消防標準。安全是養老機構生存發展的首要前提。驛站屬於人員密集場所,居住人群多為老年人,對消防安全的要求更高。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公安部頒佈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設計標準》有關要求,《標準》對消防標準再次進行了強調和細化,要求驛站建築應為低層建築或設置於建築物底層,耐火等級不低於2級,其疏散距離及寬度應符合相關建築設計防火疏散要求。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間不應設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驛站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應急照明燈、低位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誌,配備防火毯、獨立煙感報警器、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
二是無障礙設施設置標準。為方便老年人出入驛站,根據部分專家和群眾提出的意見建議,《標準》規定驛站出入口須為無障礙出入口,出入口處的平臺與建築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大於500mm,並應採用緩步臺階。主要出入口宜設門鬥,應採用向外開啟的平開門或電動感應平移門,不應選用旋轉門。
三是驛站功能區劃分。驛站用房分為生活用房、醫療保健用房、公共活動用房和服務用房4大類;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生活用房、公共活動用房和服務用房可合併使用。
生活用房主要包含老年人休息室、公用衛生間、公共餐廳。其中,老年人休息室不應與電梯井道、有噪聲振動的設備機房等貼鄰佈置,同時根據驛站規模大小和老年人需求設置床(椅)位,且平均使用面積每張達到5平方米。
醫療保健用房包含醫務室、護理站、心理疏導室、保健室、康復室等。驛站可根據設施情況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設置醫療保健用房。如設置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需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養老機構醫務室基本標準(試行)>和<養老機構護理站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4〕57號)規定,養老機構醫務室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臨床類別執業醫師或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至少有1名註冊護士。養老機構護理站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至少有2名具有護士以上職稱的註冊護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護師以上職稱;至少有1名康復治療人員。下一步,市有關部門將進一步明確規範驛站設置醫療機構的相關標準。
公共活動用房包括閱覽室、棋牌室、書畫室、健身室和多功能廳。多功能廳宜設置在建築物首層,墻面和頂棚宜做吸聲處理,避免對老年人休息室産生干擾;公共活動用房應有良好的天然採光與自然通風條件,並根據實際情況配備電視、音響、健身器材、休閒棋牌類用品、書籍報刊等。
服務用房包括值班室、廚房、居家養老服務用房、職工用房、洗衣房。為保障驛站安全,《標準》明確提出不支援驛站增設加工功能的廚房,廚房僅提供配餐、無明火加熱保溫、簡單備餐。如配備加工功能的廚房,宜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區域,並應有排風、排煙、排污、消防設施和適當的防潮、消聲、隔聲、通風、除塵措施,符合衛生、環保和消防要求。此外,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主要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生活照料、助醫等到府服務使用。
(五)關於驛站的服務管理標準。一是提出驛站人員配置要求。為確保驛站的服務品質,《標準》規定驛站設站長,配備相應比例的養老護理員,以及必要的社會工作人員、醫療保健人員、工勤人員、財務人員。鋻於驛站規模相對較小,如養老服務人員均要求專職配備,將極大增加驛站的運營成本,不利於驛站可持續發展。為降低驛站的人力成本,《標準》規定除養老護理員外,上述人員均可聘用兼職人員。此外,為鼓勵驛站連鎖化、品牌化運營,還進一步降低了連鎖化運營驛站的人員配置要求,即“連鎖化、品牌化的驛站可根據實際需要,統一調配人員”。
二是明確驛站服務項目設置。按照《關於開展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的意見》有關要求,《標準》規定驛站需設置日間照料、呼叫服務、助餐服務、健康指導、文化娛樂、心理慰藉等六類基本服務項目。考慮到驛站運營的低償性和不同區域養老服務需求的差異性,為降低驛站運營方的成本,《標準》提出“以單體設施建設的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實行連鎖化、品牌化運營且相毗鄰的,驛站可不必全部具備六類基本功能,通過連鎖服務商的區域組合、組團服務、整合服務等方式,實現毗鄰區域的服務提供”。也就是説,對於相互毗鄰的以單體設施建設的驛站,如均由同一家服務商建設運營的,不再要求每個驛站均必須具備六類基本服務功能。
關於延伸性服務功能,根據《關於開展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的意見》基礎上,《標準》採取列舉方式進行了細化,規定驛站可拓展開展助潔、助浴、助醫、助行、代辦、康復護理、法律諮詢等服務項目,同時對延伸性服務的服務標準作出了規範。
三是明確驛站服務基本要求。為降低驛站運營風險,要求驛站必須建立風險防範機制,購買相關綜合責任保險,並與長期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知情同意書,主動出示安全須知,鼓勵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為深入推進社區層面醫養結合,要求驛站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統籌協調下,加強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對接,在掛號、就診、取藥、綜合診療、轉診等方面為居家老年人就醫提供便利條件。為依法維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規定驛站要注意保護老年人隱私權,與所屬工作人員簽訂服務對象隱私保密協議,對於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個人隱私資訊,不得洩露。
四是規範驛站服務項目標準。參照外省市居家養老服務相關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對6項基本服務項目、7項拓展服務項目的服務標準進行了詳細規範。這裡,重點就6項基本服務項目進行説明。
日間照料方面,規定“針對有特殊服務需求的老年人開展短期全托,短期全托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5天;對於需長期托養的老年人,統一推介轉送到附近的養老機構(照料中心)接受全托服務;有條件的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可接送需要日間照料的居家老人”。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社區養老驛站不屬於養老機構,難以長期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為更好應對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考慮居家社區老年人的現實需求和老年家屬子女的喘息服務需求,《標準》做了適當創新,提出驛站可開展短期全托,但短期全托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5天。對於接受短期全托服務的老人,驛站須簽訂臨時託管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超過15天的,應及時視情轉送到附近養老機構(照料中心)接受全托服務。
呼叫服務方面,提出對於老年人提出的助餐、助潔、助浴、助醫、助行、代辦等服務需求,由社區養老服務驛站轉介其他專業機構提供服務,或者由驛站直接提供服務。承接服務的服務機構須是經民非或工商註冊、管理規範、服務記錄良好的服務機構。同時,驛站和社會專業服務機構還應做好該服務的跟蹤督導做到高效便捷、收費合理。
助餐服務方面,規定助餐主要分為集中用餐、分餐和到府送餐;提供助餐服務應根據營養、衛生要求、老年人需求、地域特點、民族、宗教習慣制定菜譜,為老年人提供營養豐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飲食,做到葷素搭配、幹稀搭配、粗細搭配合理,每週有食譜。同時,《標準》還對集中用餐、分餐送餐的服務標準作出了規範,再次提倡驛站通過中央廚房方式開展助餐服務。
健康指導方面,着眼於居家社區老年人的醫療服務需求,規定驛站至少依託醫療機構提供量血壓、測血糖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也可依託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開展慢性病管理、常見病護理、翻身拍背、養生保健、用藥指導等醫療護理服務。設有護理站的,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開展基礎護理、專科護理、臨終護理、消毒隔離技術指導、營養指導、社區康復指導、健康宣教等醫療護理服務。同時,還要求驛站須定期組織專業人員舉辦健康知識及技能培訓,加強健康指導;依託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護理站或專業醫生、護士為老年人提供定期體檢、到府巡診、家庭病床、社區護理、健康管理等服務。
文化娛樂方面,考慮驛站是政府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的基本載體,要求驛站必須組織開展或協助老年人開展各種類型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活動,豐富區域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針對實踐中部分機構擔心個別老人長期佔用棋牌室、閱覽室等設施的問題,驛站可制定相關管理制度規範,明確活動設施場所的開放時段、注意事項、服務保障措施,在不同時段安排適宜的活動方式,確保不影響老年人正常休息和身體健康。
心理慰藉方面,明確驛站應及時掌握簽約服務老年人的心理變化,促進老年人身心健康。同時指出,心理慰藉主要以陪同聊天、情緒安撫等形式開展。陪同聊天以老年人感興趣的話題為切入點,多傾聽,引導老年人傾訴,與老年人建立良好的信任關係,幫助消除不良情緒反應及孤獨,滿足老人情感慰藉和心靈交流需求。提供心理慰藉服務的人員,可是心理諮詢師、社會工作師、醫護人員等專業人士,也可以由經驗豐富的養老護理員擔任。
五是規範驛站服務事項公開。為促進驛站規範運作和服務提升,方便社會群眾監督,《標準》規定驛站應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規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務承諾、投訴方式等資訊;主動、詳實地向老年人介紹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及收費價格等。同時,建立工作人員公示制度,主動公示工作人員基本情況、持證情況。
六是明確驛站收費基本原則。驛站作為居家養老服務的基礎,是政府為社區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的重要載體和主要途徑,是社區老年人家門口的“服務管家”。為推進全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由政府無償提供設施交由社會力量建設和運營。為此,《標準》對驛站的收費基本原則作出規定,即驛站服務項目收費價格應低於本區域市場平均價格,高於成本價格;在文化娛樂、心理慰藉,以及量血壓、健康知識講座等方面設定公益服務項目,不收取服務對象費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相關政府部門無償提供設施建立的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具體收費標準在區民政部門指導下,由驛站運營方與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協商確定;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為城鄉特困老人和低保低收入家庭老人提供的基本公共養老服務項目,由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