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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稅收居民證明新規開始實施

日期:2016-09-22 10:24    來源: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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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稅局提醒廣大企業和個人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發佈《關於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優化了開具稅收居民證明事項,新規定將自201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原有的稅收居民證明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什麼是《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是國家依據我國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為幫助中國居民企業和個人享受在境外取得所得時的協定優惠待遇,由稅務部門開具的證明企業或個人中國稅收居民身份的一種制式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一般簡稱為《稅收居民證明》,是中國稅務部門服務企業和個人開展對外投資、經營和提供勞務活動的一項措施。

  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什麼用途?

  中國居民企業和個人開展對外投資、經營和提供勞務活動時,如果取得相應的收入且在投資東道國負有納稅義務,為適用我國與東道國簽署的稅收協定以減輕在東道國的稅收負擔,就需要向當地稅務部門提交其《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因此,取得《稅收居民證明》是“走出去”企業和個人享受協定優惠待遇的前提。持有《稅收居民證明》,企業和個人就可以在東道國申請不繳或少繳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目前,我國已與102個國家正式簽署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與香港、澳門簽署了稅收安排,與台灣簽署了稅收協議,形成了基本覆蓋中國企業和個人境外投資經營大多數區域的稅收協定網路。企業和個人可以通過主動申請辦理《稅收居民證明》,獲得相應的稅收利益。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應向哪申請開具?

  企業和個人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具體而言,北京是直轄市,不設縣一級行政機構,因此申請人應向各區的國稅局、地稅局的辦稅服務廳提交申請。

  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外分支機構應當通過其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合夥企業應當以其中國居民合夥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夥人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辦理《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需要提交什麼資料?

  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當提交申請表和以下資料:

  1.與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

  2.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提供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資訊、説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申請人為個人且無住所、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提供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護照資訊、説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4.境內、外分支機構通過其總機構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總分機構的登記註冊情況;

  5.以合夥企業的中國居民合夥人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合夥企業登記註冊情況。

  《稅收居民證明》申請表可在北京市地稅局官方網站上下載。企業或個人有稅收居民證明方面的政策問題,可致電12366北京呼叫中心或本市各區(分)局的國際稅務部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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