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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將嚴處違紀違規行為 替考代考者終身不得做公務員

日期:2016-09-29 15:07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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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公務員局昨天聯合公佈了《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2016年10月起,如果報考者有串通作弊或替考、代考等情節特別嚴重的違紀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也就是説,即將啟動的2017年度國考將適用該辦法。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有關機關負責人表示,該《辦法》是對原有規定的修訂,把“從嚴”體現到報考全過程。

  如果報考者在考試中有抄襲、協助抄襲的行為,或者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又或者使用了禁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等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時,將取消其當次考試資格,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如果報考者在考試時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或者有替考、代考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時,主管部門不僅取消其此次考試資格,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也就是説,一旦報考者有上述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

  錄用工作人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目前高科技參與作弊行為,《辦法》增加了雷同答卷的處理條款。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則其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如果不僅試卷雷同,而且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則取消其當次報考資格,並記入誠信檔案庫,視情形記錄5年或者長期記錄。此外,該《辦法》還明確了現場處置、作出決定前告知、決定書製作及送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救濟等一系列程式,如報考者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維護了考生合法權益。

  據悉,該辦法將從2016年10月起施行。(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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