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勞動者在職場中遭遇工傷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主張工傷保險賠償。那麼,主張工傷保險賠償需要提交什麼材料?賠償的流程是怎樣的?提起工傷認定的時效是多長時間?這篇文章,可以解答大家的疑惑。
勞動者在職場中遭遇工傷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主張工傷保險賠償。而主張工傷保險賠償涉及方方面面,首先是具體導致勞動者受傷的原因是否屬於工傷,這關係到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後屬於工傷的,享受工傷待遇。而因為工傷導致工傷傷殘的,進行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對應的工傷保險賠償。
一、工傷是什麼?
工傷又稱為“工作傷害”“職業傷害”,包括工業事故傷亡和職業病兩種情況。工傷最初是指由於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後來隨着時間的推移,職業病也被納入工傷範疇。工傷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程式進行認定。
二、何為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勞動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或是患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供養親屬(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三、主張工傷待遇和賠償的流程是什麼?
四、工傷認定申請時效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應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五、申請工傷要提交什麼材料?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具體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
六、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七、工傷醫療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急救。參保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工傷保險待遇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經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經認定為工傷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期間待遇、工傷醫療終結後一次性發放的待遇、工傷醫療終結後定期發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九、工傷保險賠償
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十、工傷康復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可以怎麼維權?
勞動仲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行政復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對受理決定或認定決定不服的,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受理決定或認定不服的,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工傷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自收到訴訟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隨文附上2016年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説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舉例:廣東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8;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6;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4;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2;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1。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5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40;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25;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5;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4。 |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
六、評殘後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
八、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産勞動之必需,並採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産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産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
十一、工傷復發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當地社平工資×6;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資為6054元,則喪葬補助金為6054元×6=36324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他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據國家統計局最新統計數據,2015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長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不管地處東部西部,抑或經濟發達落後,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6239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