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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産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答記者問

日期:2016-10-13 18:09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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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産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進行專項整治的背景? 

  答:近年來,網際網路金融的快速發展為推動經濟轉型升級、促進創新創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部分企業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産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也出現了一些風險隱患,有的企業向不具有風險識別能力的投資者銷售高風險金融産品、有的企業未採取資金託管方式侵佔挪用投資者資金、有的企業嵌套開展資産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有的企業無牌代銷金融産品或開辦資産管理業務,上述行為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並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要求,為做好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産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等17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産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銀發〔2016〕第113號)。

  2、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産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有哪些? 

  答:針對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産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的不同類型主體,專項整治確定了三項整治重點:

  一是具有資産管理相關業務資質,但開展業務不規範的各類網際網路企業,重點查處以下問題:將線下私募發行的金融産品通過線上向非特定公眾銷售,或者向特定對象銷售但突破法定人數限制;通過多類資産管理産品嵌套開展資産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未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向不具有風險識別能力的投資者推介産品,或未充分採取技術手段識別客戶身份;開展虛假誤導宣傳,未揭示投資風險或揭示不充分;未採取資金託管等方式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侵佔、挪用投資者資金。

  二是未取得資産管理等金融業務資質,跨界開展金融活動的網際網路企業,重點查處以下問題:持牌機構委託無代銷資質的網際網路企業代銷金融産品;未取得資産管理業務資質,通過網際網路企業開辦資産管理業務;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跨界從事網際網路金融活動。

  三是具有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綜合經營特徵明顯的網際網路企業,重點查處各業務板塊之間未建立防火牆制度,未遵循禁止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等方面的監管規定,賬戶管理混亂,客戶資金保證措施不到位等問題。

  3、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産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如何進行清理整頓? 

  答:由於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産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涉及領域交織、部門眾多、地域廣泛,需要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協同配合,專項整治按照業務定性要準、整治責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實的要求,結合從業機構的持牌狀況和主營業務特徵,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界定業務本質屬性,落實整治責任。

  對於持有金融業務牌照但開展業務不規範的,由持牌主管部門進行整治。對於不持有金融業務牌照,但明顯具備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網際網路保險、第三方支付業務特徵的,由相關分領域的牽頭部門進行整治。對於不持有金融業務牌照,也不具備上述業務特徵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落實整治責任。界定為通過網際網路開展銀行理財、信託理財、消費金融、金融租賃以及其他基於借貸關係的金融活動由銀監部門牽頭進行整治;界定為從事證券基金類的金融活動由證監部門牽頭進行整治;界定為從事網際網路保險類的金融活動的由保監部門牽頭進行整治;省金融辦(局)牽頭對本地區的各類交易場所、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租賃公司開展網際網路金融活動進行整治;對於業務嵌套關係複雜、職責難以界定的,由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會同當地金融辦(局)、銀監部門、證監部門、保監部門等相關部門聯合整治。

  具體而言,各有關部門對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産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的企業實施集中整治,督促企業開展全面自查,選擇部分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就企業涉嫌違法違規情況出具整改意見,根據情節輕重程度,分別處以限期整改、責令停止開辦金融業務、吊銷營業執照,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相關公安司法機關。

  4、什麼是“穿透式”監管方式? 

  答:網際網路金融往往具有混業經營特徵,本身即是交織的,一般涉及或嵌套多項金融業務,形態多樣易變,不容易準確辨識業務實質。有些業務和工具分段看可能符合監管要求,但綜合看其本質和效果,則會發現挪用、誤導、違規或關聯交易。“穿透式”監管方式,就是要透過表面現象看清業務實質,把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穿透聯接起來,綜合全流程資訊來判斷業務性質,並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

  5、為何要對取得多項業務資質,綜合經營特徵明顯的網際網路機構開展整治? 

  答:近來,一些網際網路企業不斷滲透各種金融領域,這些企業業態多、涉及面廣、體量大、傳播快,部分企業的不同業務板塊間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可能造成風險交叉傳染;部分企業為搶佔市場份額,通過交叉補貼提供顯失合理的高回報金融産品,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部分企業賬戶管理混亂,為不法分子從事洗錢等活動留下了可乘之機。《實施方案》對綜合經營特徵明顯的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提出了規範要求,相關從業機構應當建立防火牆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同時嚴格賬戶管理,切實防範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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