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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日期:2016-07-27 11:13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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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發佈本公告的背景是什麼?

  隨着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的全面推行,具備了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基礎條件。2016年3月起,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發票認證,5月起擴大了取消發票認證的納稅人範圍。相應地需要對紅字專用發票開具規定中與發票認證相關的內容進行修訂。自2016年7月1日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停止使用,需要廢止原開具紅字貨運專用發票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規範增值稅管理,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稅務總局發佈本公告以完善紅字發票規定、優化紅字發票開具流程。

  二、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規定是什麼?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以下簡稱《資訊表》),在填開《資訊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應暫依《資訊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轉机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資訊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資訊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資訊表》。銷售方填開《資訊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路接收納稅人上傳的《資訊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資訊表編號”的《資訊表》,並將資訊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資訊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資訊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資訊表》電子資訊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資訊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三、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紅字專用發票如何處理?

  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四、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何規定?

  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範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的規定,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如何處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的規定,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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