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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問題解讀

日期:2016-07-15 09:31    來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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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依法查處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頒佈了《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於2016年10月1日施行。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隨着我國電子商務經濟的迅猛發展,網路食品安全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來越成為食品安全監管關注的焦點。一是參與網路食品經營的主體越來越多。同一個主體,同時開展線下和線上交易的現象越來越普遍,趨勢越來越明顯。二是網路食品經營法律關係相對複雜,涉及資訊發佈、第三方平臺、線上線下結算、第三方配送等,民事法律關係更加複雜。三是網路食品經營監管難度更大。由於網路食品經營的虛擬性和跨地域特點,對行政管轄、案件調查、證據固定、處罰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帶來很大挑戰。針對上述趨勢,制訂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管理辦法,非常必要。據此,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順應網路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該《辦法》。《辦法》包括五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網路食品安全義務、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二、《辦法》的調整範圍有哪些?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産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三、《辦法》對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規定了哪些主要義務?

  一是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的義務。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産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範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從事食品經營。二是網路食品經營過程中相關義務。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1。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産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産者名稱、地址等資訊與食品標籤或者標識不一致;2。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資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資訊與註冊或者備案資訊不一致;3。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産品資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資訊中予以説明和提示等。三是公示相關資訊。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提供者還應當同時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資訊。相關資訊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入網交易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産經營者,還應當依法公示産品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准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准文號,並連結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四是明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路交易。五是明確網路食品經營過程中的貯存、運輸要求。網路交易的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採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四、《辦法》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産經營者規定了哪些義務?

  一是備案義務。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二是滿足相應的技術條件要求。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三是建立食品安全相關制度。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四是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材料審查登記。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産企業生産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産品生産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産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等資訊進行登記。五是建檔義務。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資訊。六是記錄保存食品交易資訊。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産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資訊,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産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

  五、《辦法》對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是怎樣劃分的?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六、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的管轄原則是什麼?

  《辦法》明確規定,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分支機構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産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應當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而沒有取得許可的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所在地、實際生産經營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因網路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也可以由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行使下列職責:

  (一)進入當事人網路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網路交易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從事網路食品交易行為的相關情況;

  (四)查閱、複製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調取網路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如何進行網路食品抽樣檢驗?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路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註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繫方式,並留存相關票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路購買樣品包裝等進行查驗,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並採取拍照或者錄影等手段記錄拆封過程。

  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採取停止生産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

  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聯繫方式不詳的,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通知。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無法聯繫的,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食品交易平臺服務。

  九、《辦法》規定了哪些需要進行責任約談的情形?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

  (二)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

  (三)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

  (四)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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