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首部處理學術不端辦法9月實施——一項目學術不端其餘項目恐受罰
7月19日,教育部頒佈《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教育部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高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做出規定。依據辦法,學術不端者,不僅將被取消正在進行的科研項目,其他的科研項目、獎勵待遇可能也將受到“牽連”。
2016年初,該《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教育部從強化監督力度、提高可操作性、增強學校主體責任等方面進行修訂。
依據《辦法》,高校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高校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包括剽竊、抄襲、侵佔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註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註明他人工作、貢獻;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資訊;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等。
《辦法》要求,教師對其指導的學生應當進行學術規範、學術誠信教育和指導,對學生公開發表論文、研究和撰寫學位論文是否符合學術規範、學術誠信要求,進行必要的檢查與審核。高校應當利用資訊技術等手段,建立對學術成果、學位論文所涉及內容的知識産權查詢制度,健全學術規範監督機制;對非涉密的科研項目申報材料、學術成果的基本資訊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並應建立教學科研人員學術誠信記錄,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獎勵中強化學術誠信考核。
《辦法》鼓勵有條件的高校設立專門崗位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學術誠信和不端行為舉報相關事宜的諮詢、受理、調查等工作。高校學術委員會應當組成調查組,負責對被舉報的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
高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通報批評;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並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辭退或解聘;以及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同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辦法》將於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任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