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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建設 促進北京地區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日期:2016-08-05 17:33    來源: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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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貫徹2016年全國科技創新大會和國務院頒佈《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以下簡稱國發70號文),進一步強化科研基礎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不斷提高科研設施與儀器利用效率,發揮科技資源服務創新創業作用,我市制定頒佈《進一步加強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建設  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現對《意見》解讀如下:
   一、編制思路
  《意見》按照“中央意見要求的,落實到位;本市的成功經驗,總結提升;其他省區市已經突破的,借鑒參考;先行先試的政策,加強推進”的具體思路,按照70號文規定工作,加上前期我市開展的、以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用的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和先行先試的政策措施,作為我市的特色工作,形成全文。
  《意見》基本框架包括指導思想、適用範圍、主要任務、組織保障四部分。指導思想的核心是堅持“制度推動、資訊共用、資源統籌、獎懲結合、分類管理”原則,強化開放共用的制度建設,強化科研設施與設施服務體系建設,強化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服務、監督、評價全鏈條有機銜接,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全國科技創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撐。
  二、《意見》突出的重點
  《意見》進一步突出了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在開放共用中的引導作用,突出了開放服務體系建設中各主體的職責,強化了我市正在開展的免稅進口科研設備共用使用、大型儀器設備租賃、使用費出資入股試點、首都科技創新券等先行先試政策,並對開放共用面臨的三個突出問題給出了解決方案:
  一是科研設施與儀器資源開放不完全,市屬單位的資源未做到全部開放,部門之間資源沒有實現完全統籌的問題。《意見》中提出:建設全市統一的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資訊系統,並形成國家級平臺—市級平臺—管理單位系統的多層次開放資訊服務系統,服務我市科研設施與儀器的協作共用,並服務科研設施與儀器購置的科學評估。
  二是事業單位開展服務收費合規性問題。《意見》中提出:管理單位使用科研設施與儀器對外提供開放共用服務,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作費,並對測試檢測、合作研發、成果轉化等工作涉及到的人力資源與知識産權,參照市場標準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服務收入視為技術服務收入或科研合同項目收入,納入管理單位預算,由其統一管理。服務收入可以用於對實驗人員及輔助管理人員的績效激勵、人員培訓、實驗室建設和運作、儀器及測試方法研發等方面的費用支出。”
  三是科研人員激勵及工資總額限制等管理制度問題。《意見》提出: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服務收入中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結餘部分,以不低於70%的比例用於對科研人員提供開放共用服務的績效獎勵。該績效獎勵一次性計入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三、《意見》主要的任務內容
  一是建設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資訊系統。建設我市統一的資源開放服務資訊系統,形成融科研設施與儀器配置、管理、服務、監督、評價於一體的資訊管理平臺。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單位應建設面向社會的線上服務平臺,對接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資訊系統,並按要求及時上報資訊。
二是健全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服務體系。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督促管理單位對科研設施與儀器實施分類開放共用服務;鼓勵引入專業服務機構,按照市場化的運營方式來提升開放共用的運營和服務水準;搭建開放共用服務網路,通過深入推動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小核心、大網路”工作體系建設,提升開放共用的深度和效度。
  三是完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激勵機制。強調建立開放共用服務標準,明確管理單位對外提供開放共用服務,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作費,並對測試檢測、合作研發、成果轉化等工作涉及到的人力資源與知識産權,參照市場標準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服務收入視為技術服務收入或科研合同項目收入,納入管理單位預算,由其統一管理。服務收入可以用於對實驗人員及輔助管理人員的績效激勵、人員培訓、實驗室建設和運作、儀器及測試方法研發等方面的費用支出。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服務收入中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結餘部分,以不低於70%的比例用於對科研人員提供開放共用服務的績效獎勵。該績效獎勵一次性計入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四是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約束機制。使用財政經費購置科研設施與儀器時,管理單位應首都利用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資訊系統查詢可協作共用的科研設施與儀器資訊,優先使用已經開放共用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科學評估購置的必要性,避免科研設施與儀器閒置浪費。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運作情況、開放共用線上平臺的建設情況,以及管理單位開放制度的合理性、開放程度、服務品質、服務收費和開放效果進行評價考核。評價考核結果作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審批科研設施與儀器更新的重要依據。對不按規定公開開放與利用資訊、開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單位,由科委、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並限期整改。
五是加大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的支援力度。完善後補貼政策,發揮首都科技創新券作用,實施中關村開放實驗室建設工程,落實科研教學單位免稅設備共用使用政策,開展大型儀器設備租賃費、使用費出資入股試點。
  四、《意見》落實的組織保障
《意見》中明確強調由市科委牽頭,市財政局、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質監局、市衛生計生委、市農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門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協調推進機制,明確各行政主管部門及管理單位職責,強化知識産權保護。為保證各項工作能落到實處,明確要求市科委、市財政局加強督導落實,於每年4月底前公佈各管理單位開放共用情況的評價結果,並對後續整改情況進行持續跟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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