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對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做出總體部署。
《意見》指出,財政事權是一級政府應承擔的運用財政資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任務和職責,支出責任是政府履行財政事權的支出義務和保障。
《意見》明確,一是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劃分。適度加強中央的財政事權,保障地方履行財政事權,減少並規範中央與地方共同的財政事權,建立財政事權劃分動態調整機制。二是完善中央與地方支出責任劃分。中央的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地方的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根據基本公共服務的屬性,區分情況劃分支出責任。三是加快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將部分適宜由更高一級政府承擔的保持區域內經濟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協調發展等基本公共服務職能上移,將適宜由基層政府發揮資訊、管理優勢的基本公共服務職能下移,並根據省以下財政事權劃分、財政體制及基層政府財力狀況,合理確定省以下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
《意見》要求加強與相關改革的協同推進,2016年選取國防、外交等領域率先啟動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2017-2018年爭取在教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取得突破性進展。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領域改革,梳理需要上升為法律法規的內容,適時制修訂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推動形成保障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科學合理的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