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辦公廳近日轉發市文化局、市財政局、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市文物局、市體育局制定的《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37號),《意見》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模式,突出地方特色,尊重公共文化領域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元共治的行業特徵,是北京市深化文化體制改革進程,建設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又一重要舉措。《北京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也同時公佈。今後,周末場演出計劃和百姓周末大舞臺等公益性演出、低價票演出補貼、劇院運營服務平臺等文化惠民活動都將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
《意見》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動式、功能表式服務方式,推動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與人民群眾文化需求有效對接。購買內容包括七大類五十一項:公益性文化體育産品的創作與傳播;公益性文化體育服務和活動的組織與承辦;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規劃、運營和管理;民辦文化體育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公共文化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公共文化項目的研究分析和績效評估服務等。
在承接主體方面,凡具備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能力,依法登記或按規定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都可以在同一個平臺公平競爭。
在購買方式上,採用政府採購方式確定承接主體。政府採購範圍以外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可採取購買、委託、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多種方式。
《意見》要求,建立由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績效評價綜合評審機制,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年度編制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對承接主體不符合資質要求、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入信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