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市委組織部負責人就《關於進一步規範北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答記者問
在《關於進一步規範北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印發實施之際,市委組織部負責人就《規定》的起草制定和貫徹落實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這個《規定》?
首先,規範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是中央長期以來的一貫要求。關於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紀律要求,黨和國家早有規定。《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對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等經商辦企業都有明確規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要“完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親屬經商等相關制度規定,防止領導幹部利用公共權力或自身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按照中央要求,上海市2015年對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進行了試點。今年4月18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廣東省、重慶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決定在上海先行開展試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北京、廣東、重慶、新疆開展試點。
其次,規範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是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重要舉措。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我們黨加強自身建設的一條重要經驗。全面從嚴治黨,關鍵是要從嚴管理幹部,首先必須從嚴管好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人民群眾看領導幹部,往往要看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群眾往往從這裡來判斷領導幹部是否廉潔奉公。領導幹部家風不是小事,不是私事,它體現了我們幹部隊伍的整體形象和作風建設。市委出臺規定規範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就是落實中央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紮好制度的“籠子”和“籬笆”,將制度規定挺在前面,把從嚴監督管理幹部,防止和杜絕“一家兩制”、“官商一體”落到實處,防止利益輸送,以權謀私。
第三,規範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是檢驗“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成效的重要方面。“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學”是基礎,“做”是學習教育的着眼點和落腳點。做一名合格的共産黨員,首先要解決好政治合格問題,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北京是首都,是首善之區,每一名領導幹部都要以首善標準踐行“四個意識”,自覺向黨中央看齊,確保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政治立場不移、政治方向不偏。中央重申和強調要規範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不得搞“一家兩制”、“官商一體”,作為北京的幹部,就要以身作則、當好表率。這也是做合格黨員的基本要求。
第四,規範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是服務改革發展、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規範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既是對領導幹部及其親屬的約束,同時也是一種保護,管好自己,管好身邊人,才能不出事、才能幹成事。“十三五”期間,是我市深入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市委出臺這個《規定》,就是要對全市局級以上領導幹部從嚴要求、管住管好,打造一支符合好幹部20字標準,堅決踐行“三嚴三實”和“四講四有”要求,具有鐵一般信仰、鐵一般信念、鐵一般紀律、鐵一般擔當的首都幹部隊伍,為中央和市委提出的各項要求的貫徹落實,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問:請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主要過程?
市委始終重視對領導幹部的從嚴管理,在去年上海開展試點工作後,市委就安排有關部門到上海進行了專題調研,並結合我市實際開展了相關政策研究。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在今年年初,我市在認真學習研究上海做法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提出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工作方案,市委書記郭金龍同志親自對我市規範工作方案進行審改完善,並明確提出要做好清理規範工作,確保中央要求落地見效。
為做好相關工作,市委成立了由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姜志剛同志擔任組長的規範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國資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局等有關單位負責同志,並從成員單位抽調專門工作力量,集中辦公。在認真學習上海有益經驗和主要做法基礎上,結合北京實際,堅持依法依規依紀,特別是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研究起草了我市的《規定》。
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一是認真聽取中央改革辦的指導意見,以及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中央政法委的意見建議。二是先後召開了5次座談會,分別聽取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政法系統,區委、區政府和市屬國有企業等53個部門有關負責同志的意見建議。三是在全市範圍內以書面形式徵求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高院、市檢察院黨組和255家局級單位黨委(黨組)的意見。
《規定》制定的過程可以説是在中央的具體指導下,幾上幾下,不斷修改完善的過程,也是一個多方論證,全面徵詢,不斷統一思想、統一認識的過程。
問:《規定》將哪些領導幹部納入規範範圍?
文件規定,本市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局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含非領導職務幹部),本市人民團體、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局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含非領導職務幹部),本市市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均列入這次規範範圍。
問:《規定》對經商辦企業是如何界定的?
文件將兩種情況界定為經商辦企業行為:一是登記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在國(境)外註冊公司後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二是領導幹部配偶受聘擔任非國有企業的高級職務,擔任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等情況。但受組織委派擔任相關職務的除外。
問:《規定》對規範經商辦企業行為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規定》大體按照市級、局級正職、局級副職(包括擔任副局級及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三個檔次進行規範,體現了同級幹部同等標準,符合我市的實際,既更加嚴格,也體現公平。一是市級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二是正局職或相當於正局職領導幹部,以及市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正職領導人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領導幹部曾經擔任過領導職務的地區經商辦企業,不得與領導幹部曾經擔任過領導職務的企業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三是局級副職(包括擔任副局級及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或相當於局級副職領導幹部,以及市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副職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領導幹部曾經擔任過領導職務的地區經商辦企業,不得與領導幹部曾經擔任過領導職務的企業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市委政法委、公檢法系統的市管幹部,參照同級別規範要求適度從嚴掌握,與黨政部門正局職領導幹部作同等要求,配偶都不得經商辦企業。
問:對抓好《規定》貫徹落實有什麼考慮?
制度的威力在於執行,必須嚴肅工作紀律,扎紮實實地做好《規定》的貫徹落實。一是加強學習教育。要求全市各區、局級單位及時組織領導幹部開展專題學習,讓《規定》的各項要求入心入腦,增強貫徹落實《規定》的自覺性。要求各單位黨委(黨組)書記增強責任感和擔當精神,自覺擔負起第一責任人的職責,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導幹部講政治、顧大局、守規矩,將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和市委的要求和部署上來。二是組織做好專項報告。要求領導幹部如實報告有關情況,黨委(黨組)書記要對領導幹部報告的情況進行審核把關,對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經商辦企業行為,要結合本單位業務範圍,研究提出是否納入規範的初步意見。三是清理規範。對納入規範範圍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我們都要進行清理規範,要不折不扣落實中央要求,決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這次規範是自我規範與組織規範相結合的過程,我們鼓勵領導幹部自我規範、及早規範,正局職以上領導幹部要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率先規範,從嚴規範,以上率下。同時也認真組織審核甄別,加強督促檢查,必要時還要進行組織調整職務。四是堅持長管長嚴。堅持把清理規範工作作為一項長期有效制度規定,嚴格執行,作為作風建設的一項常態工作長抓不懈。今年,對專項報告情況要進行全員查核。從明年開始,每年按照至少2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今後,這項工作將成為從嚴監督管理幹部的常態化工作,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發生變化的,要按照規定及時向組織報告。在幹部提拔、轉任重要職務、換屆、後備幹部考察等工作中,也要對有關情況進行重點查核。
此外,在辦理親屬退出經商辦企業行為時,市委組織部要會同工商、稅務等部門,對是否存在虛假退出或在退出時搞利益輸送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將請第三方機構進行查驗。對不如實申報,或者弄虛作假試圖規避規範,以及借機謀取私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通過領導幹部個人如實報告、單位黨委(黨組)嚴格審核把關、上級組織部門從嚴查核監督等措施,確保《規定》落到實處、見到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