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
辦法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完善執法程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等要求,根據食品安全監管權力清單,按照“四個最嚴”要求,通過統一監管理念、統一監管方式、統一監管手段、統一檢查標準“四統一”,圍繞分級分類、分區分責、區域聯動、過程記錄“四原則”,共設八章六十六條,對北京市全市食品生産、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全流程、全環節明確了具體監管要求,以確保首都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監管,成敗在基層防線。為切實築牢區縣和鄉鎮(街道)監管防線,確保一線監管人員監管執法行為不走樣、不變形,辦法借鑒美國UADA-FSIS企業食品安全體系官方驗證指南經驗,在附件裏進一步細化統一了檢查標準、檢查記錄程式、文書表格與檢查條款,繪製了監督檢查流程圖、案件查處流程圖,大大增強了辦法的可操作性。
辦法中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條款指南》,共分五節五十五條,從檢查核心、檢查方法、檢查條款、檢查依據、處罰依據等方面,對食品生産、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保健食品生産經營的現場監督檢查行為進行了進一步規範。這不僅是基層執法人員的作業指導書,也是食品生産經營者的自查寶典,同時也為全國其他省市食品藥品監管管理工作提供了樣板。
主要內容及創新點:
(一)鞏固和深化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成果,實現了食品安全監管的四個統一
第一是監管思路的統一,將原各環節監管理念提煉、融合,形成確立我市食品安全監管四項總原則,即“分級分類、分區分責、區域聯動、過程記錄”。
分級分類原則,通過對食品的分類、對監管的分級,實現新體制下食品安全監管的精確化、精細化和精緻化目標。
分區分責原則,通過明確責任屬地化,及快速反應與查處機制的建立,實現新體制下食品安全監管的一體化、無縫隙化和責任量化目標。
區域聯動原則,通過建立執法力量聯動機制實現新體制下食品安全監管的機動化、集約化和效能化目標,從制度上解決監管任務重、執法力量不足的矛盾。
過程記錄原則,通過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實現新體制下食品安全監管的規範化、痕跡化和可追溯化目標。
第二是監管方式的統一,將各環節原有不同的檢查方式進行統一,並結合首都重大保障任務多、專項檢查工作多的特點,將檢查統一劃分為全項目檢查、飛行檢查、專項檢查、跟蹤檢查、保障檢查。
第三是監管程式的統一。受限於原各環節由不同部門負責,機構改革後又受限於總局法規出臺的節奏,關於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責令召回等程式亟需統一和明確。本辦法實現了監督檢查程式以及責令召回、收回等程式的統一與確立。
第四是文書規範的統一。總局制定並下發了行政執法文書規範,但並未明確日常監督檢查使用文書情況,無與責令召回、責令停止經營的相關執法文書。為彌補這些不足,本辦法明確了在監督檢查記錄表、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使用的情形與場合,統一製作了責令召回與責令停止經營、責令收回文書。
(二)回應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構建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一是為回應四中全會提出的“建立權力清單制度”、“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完善執法程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辦法將“全過程記錄”作為本市食品安全監管的基本原則,明確了檢查記錄程式、文書與表格;結合我市食品安全監管權力清單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條款指南》;梳理細化了我市食品安全監管流程,繪製了監督檢查流程圖、案件查處流程圖。
二是本辦法中將信用監管、行政指導與日常監管緊密結合,與《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辦法》、《行政指導意見》等我局制發的一系列規範性文件一起,從事前、事中、事後各維度監督一起構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三)立足我市食品安全監管實際,創新食品安全監管的制度
第一是創設了並細化了食品安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針對監管力量不足等實際情況,遵循風險分析、動態評定、效能監管的原則,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採取分級分類的監管方式。根據不同監管級別規定了不同的監管措施。在起草相關條款時注意與《信用體系》中懲戒措施的區別與聯繫,注意基層實際是否能執行到位。
第二是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借鑒發達國家經驗與做法,創設了企業報告制度,主要針對食品生産、大型餐飲企業及連鎖企業總部、連鎖商場(超市)集團總部等七種企業類型。
第三是提出我市食品安全監測工作總體思及分類、定義,將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的理念引入監測工作,通過將風險監測細分為常規、專項、臨時三類,以及對應的處理措施,將實操性與理論性、科學性有機結合,以期促使我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與國際接軌。
第四是明確提出建立主動稽查制,鼓勵執法人員積極主動發現案源,查辦案件;提出主動稽查的兩項基本原則。
第五是明確責令召回和停止經營程式,並在法律法規框架內,細化了經營者責任,明確了食品經營者收回的責任。
第六是設立了食品安全突發事故的處置原則具體包括屬地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和風險監測、資源共用原則。
(四)強化我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層級責任
一是明確報層級告制度,要求遇重大情況、風險隱患,應及時向市級機關報告,目的是建立快速反應與查處機制,暢通溝通渠道;二是明確在分級分類監管、責令召回、停止經營、收回工作,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等工作中的責任。
(五)着力破解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
針對網際網路監管、現代物流和倉儲、無證生産經營等問題進行研究並嘗試作出相關規定,以適應監管新形勢,避免監管盲區。
(六)注重基層實操及信息化對接,制定全國首部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條款指南
一是借鑒藥品和GMP、GSP條款形式制定了我市檢查條款指南,通過對食品安全監管各環節檢查、處罰條款進行梳理和規範,為基層執法實際作出具體規定。二是提煉各環節的檢查重點、檢查核心,力爭達到即使沒有食品安全監管經驗的執法人員,通過對照本《辦法》相關內容,也能獨立完成執法工作,成為基層執法的“字典式”工具書,凸顯實操性。三是檢查條款的梳理與表格化不僅便於執法人員使用,提高了執法效能,併為下一步實現監管信息化、電子化做好鋪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