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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司法解釋出臺 短信及網聊等電子數據可做證據

日期:2015-02-05 08:53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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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民訴法司法解釋出臺 條文最多篇幅最長 短信及網聊等電子數據可做證據

  最高法院2月4日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對程式公正、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公益訴訟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統、明確具體的規定。《解釋》自2月4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部分

  關鍵詞:程式

  亮點一:

  6類離婚官司明確管轄法院

  認準法院管轄權,當事人才不至於跑冤枉路。特別是離婚官司中,雙方身份、戶籍、甚至國籍都不同,該上哪家法院打官司,往往令人頭暈。

  《解釋》用整整6項條文,指導“特殊情況”的夫妻打離婚官司。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果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産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解釋》還對其他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明確規定。例如,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産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由當地法院管轄;因産品、服務品質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産、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産品製造地、産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等。

  亮點二:

  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

  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是新民訴法的一個亮點。《解釋》對小額訴訟程式作了十幾條規定,以此進一步推動小額訴訟程式的落實,對於進一步降低當事人維權成本,及時快捷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保護,非常有意義。

  新民訴法對小額訴訟制度作出規定:基層法院和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解釋》進一步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是指已經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在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公佈前,以已經公佈的最近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準。

  另外,《解釋》列舉規定了9類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身份關係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勞動關係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勞務關係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其他金錢給付糾紛。而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産權糾紛則不適用該程式。

  《解釋》還規定,小額案件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7天,答辯期限最長不超過15天。

  亮點三:

  法官介紹律師 當事人可申請其回避審理

  法官審案,最重要就是公正,一碗水端平。因此,審判人員不能和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否則,應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要求審判人員回避。

  《解釋》規定,審判人員在6種情況下,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是本案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另外6種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審判人員回避審理: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的;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借用款物的;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其他亮點

  明確缺席審判的適用條件,確保訴訟程式依法有序進行;

  細化規定一審普通程式相關規定,增加規定庭前準備、爭議焦點歸納、法庭審理範圍等內容;

  增加規定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程式轉化等內容;

  明確“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判斷標準。

  第二部分

  關鍵詞:證據

  亮點一:

  重要證據逾期提交也要採納

  法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援。

  解讀

  海淀法院陳昶屹法官認為,這一法條,打破了證據“關門”的硬規定,而且明確了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救濟途徑,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

  “新民訴法出臺之前,證據逾期提交,法院往往依法不再採納。”陳昶屹認為,這樣不利於查清案件事實,實現公正判決。

  “‘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這句話是重要表述,説明瞭什麼證據逾期提交法院才能採納。”陳昶屹舉例説,在侵權案件中,有侵權四要素之説,即主觀故意、侵權行為、損害後果及行為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證據能和這四要素有密切關係,就可以認定為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

  同時,法條還規定,逾期提交證據的一方除了要接受法庭訓誡、罰款等處罰,還要承擔另一方因此支出的費用。

  “目前,有不少當事人利用證據拖延審判。”陳昶屹介紹,有些人故意在開庭後又提交重要的新證據,法庭只能再次開庭,而另一方當事人有可能在外地或者外國,參加訴訟十分不便,以前沒有相關規定,當事人只能各自承擔相應費用。新法條加大了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的成本,保障了另一方的權益。

  亮點二:

  民事案件首推“合理排除”

  法條

  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解讀

  “這是此次司法解釋中非常新的內容,證據的‘合理排除’一般只用在刑事案件中,民事案件並不涉及。”陳昶屹介紹,民事案件主要是看證據的“比較優勢”,即誰的證據證明力更高、更可信,法院就採納誰的證據,一般不存在“排除”證據的作法。

  陳昶屹認為,之所以把這麼“高級別”的證據排除法適用到民事案件,因為此類案件主觀惡意明顯,法院不應放任這種行為。他舉例説,假如兩個人打借款官司,一人拿着借條,另一人空口説是受脅迫簽的借條,以往法院會採納有書面證據的一方,新法條一齣,對有爭議的“借條”就提出了更高的證據標準,例如要查清簽借條時的實際情況,當事人是否受到脅迫。如果法官確信當事人受到了脅迫,那麼借條這一證據就不能成立。

  “以往民事案件中的證據,法官對比後,只要高度確信一方即可。如果要排除證據,必須達到完全確信的標準。這對法官的評判能力是很大的挑戰和考驗。”

  亮點三:

  電子數據可視為案件證據

  法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網志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解讀

  “電子證據,在本市法院已經廣泛應用,並不新鮮,但值得注意的是,使用電子證據時,應注意證據保全工作。”陳昶屹指出,這一法條重點並不是説網上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而是以列舉的方式區分電子數據證據和視聽資料證據的不同。“視聽資料證據更多是動態證據,例如錄音、錄影、監控等,電子數據證據往往是靜態的,存儲在網上的文字類證據。”

  陳昶屹提醒,由於電子證據具有易修改的特點,所以作為證據使用時,當事人最好以公證的形式留存證據,避免打官司後,證據內容“面目全非”。

  第三部分

  關鍵詞:公益訴訟

  亮點一:

  只有公益組織才能提起公益訴訟

  法條

  《解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要符合四項條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

  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解釋説,按照新民訴法規定,提起公益訴訟,要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作為原告,例如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要由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陳昶屹分析認為,法律之所以限制個人進行公益訴訟,主要是考慮到公益和私利的矛盾。“公益訴訟,首先應該找不到具體的受害人。如果有受害人,其可以提起侵權之訴。”陳昶屹認為,如果由個人進行公益訴訟,很難避免其謀取私利之嫌,而公益組織本身就是以公益事業為目的而成立的,其超脫個人局限,能夠實現公益利益、社會利益最大化。而且,從訴訟能力這方面來看,組織的能力也大於個人,可以更完整、充分地蒐集證據,對打贏官司更有把握。

  亮點二:

  公益訴訟同樣一事不再理

  法條

  “一事不再理”,是法院受理案件的鐵律,公益訴訟也不例外。此次的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

  “除了在訴訟上分出勝負外,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也可以和解,或者由法院進行調解。”杜萬華説,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後,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期滿後,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判。

  如果環境污染、偽劣商品,既損害了社會公益,又侵害了個人利益,法院審理公益訴訟後,如果“一事不再理”,會不會影響個人權益?

  陳昶屹表示,公益訴訟和侵權之訴並非“一事”,或者可以理解為一因多果的關係。“假如工廠排污,污染了一條河,有人喝河水住院了,作為受害人可以要求工廠賠償;但是河水被污染,也傷害了大自然,公益組織是為了大自然來打官司。”陳昶屹預計,公益訴訟在判決結果和執行方面也會和一般個人之訴不同,因為公益訴訟沒有具體的受害人,該賠償給誰?“或許可以成立公益基金,專門處理污染、消費問題,被告一旦敗訴,賠償款的去向也可以明確。”陳昶屹建議。

  第四部分

  關鍵詞:誠信訴訟

  增加制裁虛假訴訟行為規定

  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四大亮點

  1、增加關於制裁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行為的規定。明確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證人簽署保證書後做虛假證言等行為進行處罰。

  2、增加對虛假訴訟行為予以制裁的規定。打擊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3、對當事人簽署據實陳述保證書、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的程式及後果作出規定。

  4、增加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同時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第五部分

  關鍵詞:法庭紀律

  兩大舉措嚴肅法庭紀律

  法庭上私發微網志微信傳播審判可強制刪除

  1、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影、攝影的;未經准許以行動通訊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影、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並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2、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訓誡的內容、被責令退出法庭者的違法事實應記入庭審筆錄。

  第六部分

  最長司法解釋創多項紀錄

  據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大法官介紹,2013年1月1日起,新民訴法正式實施,新民訴法修改條文近100處,新增加了誠實信用原則,新規定了公益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舉證期限、行為保全、小額案件訴訟、確認調解協議、實現擔保物權等多項重大訴訟制度,對民事訴訟原則、管轄制度、調解制度、證據制度、立案制度、簡易程式、特別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執行程式和涉外程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

  新民訴法出臺後,最高法院立即着手進行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經過歷時兩年的起草、論證準備工作,才出臺目前的《解釋》。《解釋》分23章,共552條,是最高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是內容最為豐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釋,也是最高法院有史以來參加起草部門最多、參加起草人員最多的司法解釋,是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中適用最為廣泛的司法解釋。

  《解釋》的制定和實施,對確保新民訴法的正確、統一、嚴格、有效實施,更加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更加積極地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更加有力地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樹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權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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