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外地進京施工企業在京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2003年第7號令)以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1號)要求,在我市建設工程專業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合同備案且申請代開發票的外地進京施工企業(以下簡稱外施企業),應向西城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西城局)申報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手續。
外施企業應自全部項目竣工結算之日起15日內,持《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原件)、《外出經營活動申報表》向西城局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手續。
二、如何把握外施企業在京直屬項目部預分0.2%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的規定,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由西城局在交易中心代開發票環節負責徵收。
三、如何把握外施企業扣繳申報工程從業人員0.3%的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的規定,借鑒外省市的相關處理,對外施企業的個人所得稅採取據實扣繳和定率徵收的方式,其中定率徵收方式為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3%計徵個人所得稅。兩種徵收方式的選擇由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個人所得稅由西城局在交易中心代開發票環節負責徵收。
四、未竣工結算項目與新備案項目如何適用本公告規定?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日以前已備案但尚未辦理竣工結算手續的項目,仍按原徵收方式執行。在施行之日以後,在交易中心新備案項目適用本公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