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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行業不公平格式條款認定詳細解讀

日期:2014-01-09 08:51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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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社會各界對餐飲行業不公平格式條款引發熱議的有關問題,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監督管理處負責人進行了如下解讀:

  對餐飲行業不公平格式條款認定的詳細解讀

  餐飲行業6條格式條款違法表述發佈以來,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並得到了大多數消費者和餐飲企業的理解和支援。但也有部分企業和社會組織提出了一些疑問。為更好地幫助有關方面理解相關情況,現做解讀如下。

  一、對合同違法行為的監管是工商部門的法定職責。

  依據《合同法》和國務院“三定方案”的規定,工商部門應當依法對合同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在具體的監督管理過程中,還將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專門法律法規,對是否構成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具體的認定。

  在現實生活中,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對此類行為的監督,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公平和安全,是為了充分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這既是工商部門的法定職責,也是社會公眾對工商部門的要求。

  自2010年10月國家工商總局發佈《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以來,工商部門即組織開展了對各類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的清理和規範工作。幾年來,市工商局先後5次向社會發佈了共79條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違法表述,查處格式條款違法案件811件,得到了社會各界和相關行業的認可與支援。如北京市洗染行業協會、北京市建築裝飾協會等行業協會都積極參與格式條款清理工作,組織行業自查自糾,推行合同示範文本,自覺引導會員企業規範服務行為,在維護行業正當利益同時,關注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2013年4月,工商部門開始對餐飲行業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問題進行專項研究。期間,工商部門秉承積極、審慎的工作態度,從多種途徑收集了菜譜、水牌、店堂告示、就餐卡等多種形式的格式條款,整理分析後對問題較為集中的13種條款組織專家進行了論證。基於既保護企業合法權利,又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慎重考慮,依據法律法規並考慮現實情況,工商部門從初篩的9種格式條款中選擇了6種消費者反映最強烈、與法理基本觀點最抵觸的違法格式條款予以公佈。

  二、對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認定的有關解讀

  從違法條款公佈的反饋來看,已經有很多餐飲企業自覺糾正了有關行為,也有一些企業來電詢問相關細節。為方便餐飲企業和社會公眾理解和執行,現解釋如下:

  一、“如甲方需減少訂席數,須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則乙方將按原訂席數全額收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那麼消費者減少訂席數量且未如約告知的,餐飲企業收取必要的違約金是合理的。

  但餐飲企業收取違約金的行為不能超出合理限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這意味着餐飲企業不區分實際損失大小,統一按照原訂席數全額收費的做法,超過了受法律保障的違約金比例,也使餐飲企業的實際付出與收益不成正比。這一行為,已經構成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害。

  二、“請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謹防被盜,丟失本店概不負責。”或“公共場所請您攜帶好您的隨身物品,如有丟失自負。”

  消費者在餐廳應當盡到審慎義務,妥善保管自身財物。公安部門從風險防範角度進行的安全提示,對於防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積極的作用,工商部門非常贊同。但餐飲企業不得以此為由免除自身對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的保障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 對於消費者在餐廳丟失物品的情況,應當先對具體責任進行合理界定,如果消費者對財物丟失有責任的,要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是餐飲企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財産損失,餐飲企業就不能免除相應責任。那麼,使用諸如“概不負責”或“責任自負”這樣的絕對化用語,就構成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

  三、“餐廳有權接受或拒絕顧客自帶酒水和食品。如果顧客不接受餐廳建議將被視為自動放棄食品衛生投訴權利。”

  工商部門支援消費者選擇安全、放心的餐廳享受優質的就餐服務,並不意味着提倡消費者到餐廳消費時自帶食物。

  需要注意的是,餐飲企業不能以消費者不聽建議自帶部分食品為由,免除其在全部就餐服務過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義務,更不能剝奪消費者依法投訴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5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食品安全法》也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産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因此,餐飲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消費者的投訴權利設置障礙。

  四、“消毒食具工本費一元”或“消毒食具另收費”。

  消費者到餐廳就餐,與餐飲企業間等於簽訂了一份就餐服務合同。服務享受者是消費者,服務提供者是餐廳。為消費者免費提供食具,是餐廳應當履行的義務。食具消毒企業與消費者之間沒有合同關係,更沒有直接向消費者收取費用的權利。《食品安全法》第27條規定:“食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可見向消費者提供消毒食具,是餐飲企業的法定義務,其也應當承擔消毒食具産生的費用。至於消毒工作具體是由餐飲企業自己承擔,還是外包給消毒企業完成,是餐飲企業的自身行為,餐飲企業不應當把相關費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當然,如果餐飲企業在提供免費消毒食具同時,又提供收費消毒食具,由消費者自行選擇以滿足個性化要求,亦屬合理市場行為。對於因公佈餐飲行業格式條款違法表述引發的消毒食具問題,市工商局已與北京市餐飲具集中消毒行業協會進行了溝通。

  五、“禁止自帶酒水。”

  餐飲行業是充分自由競爭的行業,但這並不意味着在餐飲行業中就不存在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設定不公平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特別是當某一行為成為行業內主要企業共同執行的潛規則甚至明規則時,處於弱勢地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就容易受到侵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消費者不僅有權選擇在哪一家餐廳就餐,在同一家餐廳也有權選擇具體的商品和服務內容。以禁令形式拒絕與消費者就酒水問題協商,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六、“包間最低消費xx元。”

  餐飲企業設置包間最低消費,屬於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10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設置最低消費的行為,排除了消費者選擇消費數量、消費金額的權利,也容易産生浪費等現象。

  總而言之,市工商局發佈餐飲行業格式條款違法表述,是建立在公平保護餐飲企業與消費者雙方合法權益基礎上的,並充分尊重了餐飲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有充分的法律和現實依據。

  2013年10月25日修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再次強調:“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援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多年來,在規範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方面,工商部門先後得到北京市洗染行業協會、北京留學服務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支援。上述行業協會積極指導會員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的做法,值得鼓勵。工商部門歡迎社會各界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也希望社會組織能夠切實承擔引導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的責任,維護好企業與消費者的和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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