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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發佈司法解釋 下班順路買菜出事故也算工傷

日期:2014-08-21 08:54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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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最高法院發佈工傷保險行政案件司法解釋 下班順路買菜出事故也算工傷

  工傷認定難,往往讓受傷職工流血又流淚,很多時候,甚至要拖着病體到法院討一個説法。8月20日,最高法院出臺《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司法解釋極大放寬了工傷認定標準,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説,“合理”是認定工傷的主要標準。該《規定》將於9月1日起施行。

  亮點一 “合理”是工傷認定關鍵詞

  《規定》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

  首先,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於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

  其次,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所需的時間。針對“因工外出期間”這一特殊“工作時間”,《規定》提出,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如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都屬於“工作時間”。最後《規定》還列出一個“兜底條款”——只要不屬於職工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工傷。

  而對“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在此基礎上,《規定》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法院應予支援: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關於“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一直是爭議頗多的老大難問題。《規定》列舉了四種“上下班途中”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解讀——下班順道買菜也算“合理”

  “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中的‘合理’二字,應該寬泛地理解,即具有正當性。”趙大光提出,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後,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這些都屬於合理時間。對於合理路線,他舉例説,如果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菜,然後再回家,而且是順路,也可以理解為合理。“理解這一條規定,我認為要抓住一個關鍵詞,就是‘合理’。”

  亮點二 特殊情況可以直接認定

  發生意外後,勘驗事故原因往往延誤了工傷認定時間,導致受傷職工難以得到及時救濟。對此,《規定》提出,在認定“本人主要責任”、“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責任事故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如果上述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具體事實做出認定的,法院應結合相關證據進行審查。但對於“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傚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依據為意見。

  另外,《規定》還專門對雙重勞動關係、派遣、指派、轉包和挂靠關係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個人挂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挂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此外,《規定》還提出,在非法轉包和挂靠情形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解讀——直接認定工傷確保及時救治

  “我舉個例子説,在交通事故中,對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分配要由交管部門認定,但是實踐當中往往有權機關沒有做出認定,或者説難以做出認定,受傷職工的權益保護問題就受到影響。這種情況下怎麼辦?”趙大光自問自答道,《規定》明確了工傷認定機關可以根據現有的證據或者是經過其調查取得的證據對是否為工傷加以認定,“實際上,這一司法解釋認可或者承認了工傷認定部門在特殊情況下有權直接認定工傷。這對於解決受傷職工及時得到救治非常有利。”不過,工傷部門的認定並非權威性結論,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還要進行審查,然後確定其效力。

  亮點三 遭第三人侵害也能享受工傷

  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按照這一立法精神,《規定》針對第三人侵害情形,明確了三種處理方式: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法院不予支援;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法院應予支援;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此外,《規定》還對涉及勞動關係確認的行政審判程式作了規範: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後,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依據該規定,將加快工傷認定法律程式,對保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解讀——受侵害職工可任選救濟方式

  “遭遇第三人侵害,受害職工可以任選侵權之訴或者工傷認定。”趙大光介紹,因第三人造成的工傷,在民事賠償中,賠償率一般比較低,取得救濟的可能性也比較小,甚至一些肇事方、侵權方都找不到人。這種情況下,引入工傷認定,能夠更有效地保護被害職工的權益。

  律師觀點 “合理”範圍應進一步細化

  《規定》出臺後,引來一片叫好之聲,有網友稱讚其為“超人性的司法解釋”,還有人撰文認為:工傷認定的立法和司法精神,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觀上無惡意的勞動者因工作或與工作相關活動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能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

  但是,京都律師事務所劉銘律師認為,《規定》對於“合理”二字仍需進一步細化,否則解釋過於寬泛,難以讓法官以統一尺規衡量其內涵。“上下班途中順道幹點別的事算合理,這個‘順道’怎麼理解,對所幹的事情有什麼要求?”劉銘提出,健身、購物、參加聚會等等事由如果都是“順道”幹的,是否都有正當性、合理性?另外,去哪些場所或地方可以理解為“順道”?“合理時間”又該如何認定,下班後錯過晚高峰半個小時和三個小時,是否都屬於“合理時間”?“如果這些因素不明確,一方面將造成當事人舉證困難,不知道該蒐集哪些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理’。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特別是生活經驗不同的法官,可能對‘合理’的理解不一樣,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劉銘建議,最高法院應該進一步細化相關情形,通過列舉等方式,進一步説明“合理”的範圍,確保法律的嚴謹性。

  典型案例

  被轉包者無用工資質轉包者須擔責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基本案情

  南通六建公司係國基電子(上海)有限公司A7廠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攬合同》的形式將油漆工程分包給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人員應當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轉包給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張成兵進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無用工主體資格,也無承攬油漆工程的相應資質。2008年3月10日,張成兵在進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傷。11月10日,松江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確定張成兵與南通六建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該裁決書未送達南通六建公司。12月29日,張成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交了勞動仲裁裁決書。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案審查後,認為張成兵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經告知,未就張成兵所受傷害是否應被認定為工傷進行舉證。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遂於2009年2月19日認定張成兵受傷為工傷。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經復議未果,遂起訴請求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裁判結果

  經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為建築施工單位將油漆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員應服從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後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再發包給王某某,並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訴人張成兵進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上述規定及事實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具有勞動關係的理由成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張成兵在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廠房建設項目中進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傷害,屬於工傷認定範圍。據此,維持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被訴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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