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通過仲裁確認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人事爭議15天內辦結
8月1日起,通過仲裁確認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協議書將具有法律效力,如當事一方不執行調解結果,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市人力社保局7月31日發佈,本市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與仲裁之間打通,此舉可使勞動人事爭議在15天內辦結,時間大大縮短。
現狀:
調解協議形同虛設“一裁兩審”歷時長
一直以來,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後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僅具有合同約束力,並未具備法律效力。如果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該協議,另一方只能選擇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繼續走“一裁兩審”程式。
“一裁兩審”就是經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對基層法院判決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法院的判決為勞動爭議的終審判決。
“由於調解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往往會造成當事人在調解組織調解時表面和解、但事後反悔,使得調解協議書形同虛設。”市人力社保局調解仲裁處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各級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每年約有兩萬件,反悔率雖然不大,但是如果一方要走完“一裁兩審”程式,按照相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結案時限為60天,再加上法院訴訟半年左右時間,沒有一年半載很難結案。“這樣一來,勞動糾紛沒能在調解階段得到最終解決,不僅增加了當事人往返仲裁院和法院的成本,還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調解組織在當事人心中的作用。”
新政:
調解協議兩天內可具法律效力
從8月1日開始,根據新出臺的政策,調解協議書可以在兩天內“升級”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調解書。
首先,爭議雙方當事人可就近通過基層調解組織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後,在調解協議書生效之日起15天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後,將在兩個工作日內對於程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仲裁調解書。調解書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達成調解的一方當事人拒不按照仲裁調解書的調解事項履行義務,或者不履行全部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賦予調解協議法律效力,在給當事人吃了一顆定心丸的同時,也有利於勞動糾紛化解在基層。
該負責人介紹,在實行新的勞動人事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工作後,勞動爭議雙方通過調解組織解決問題的時間一般不會超過15天。
目前,本市調解勞動爭議的調解組織主要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事業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行業協會(商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六方聯動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街鄉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等。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就近選擇調解。
提示:
8種情形不予仲裁審查確認
按照新規定,仲裁委員會對8種情形將不予辦理仲裁審查確認。
主要包括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後,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審查確認的;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權益的;當事人無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無代理人,或其代理人不具有調解委託許可權的;當事人要求變更協議內容或協議內容不明確,無法確認的;當事人在仲裁調解書送達前對調解協議表示反悔或要求撤回仲裁審查確認申請的;其他不符合仲裁審查確認條件的。
從8月1日開始,當事人如有需要,可登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在政策法規專欄中查詢該通知並下載相關申請書、受理通知書、調解書格式樣本等文書。(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