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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實施<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辦法》

日期:2011-03-22 10:21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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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版問責辦法”呈現八大亮點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關鍵就在一個“問”字,要科學地“問”,更要規範地“問”。下面,北京日報就《北京市實施<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辦法》中的一些亮點進行解讀。

  亮點1

  “問題官員”兩年內不得提拔

  負有決策和領導責任的官員被“問責”以後,無論是勒令辭職還是引咎辭職,政治生命基本到此為止,復出的可能微乎其微,要想重新取得公眾的信任很難。否則,問責制對那些政治和道德責任心不強的“問題官員”就沒有威懾力,就起不到法規應有的效力,失去了應有的嚴肅性。從已經發生的重大公共事件的典型案例來看,被“問責”的官員大多缺乏政治責任心、道德責任心和行政責任心,失去民心和社會公信力,復出會給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因此,《實施辦法》對黨政領導幹部重新復出任用的限制條件進行了補充和細化。規定停職檢查的期限一般為3個月至6個月。對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規定了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亮點2

  國企“老總”也參照問責

  責任與風險,是任何一個企業家都必須正視和面對的問題,而問責製作為一種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開始考驗中國國有企業的老總。包括來自海內外資本市場規範運作的監督機制壓力,也越來越挑戰着一批位高權重的國企大公司老闆。對於作為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家而言,在其擁有相應的權利的同時,不可避免地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權力與責任的對等。

  《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問責的適用範圍。規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區縣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適用本辦法。本市各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亮點3

  社會熱點問題可作問責線索

  將社會監督納入到了領導幹部問責機制中,實際上讓公眾成為了啟動問責程式、行使問責權利的重要組成成員。《實施辦法》擴大了問責線索來源的範圍,規定社會輿論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問責決定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認真核實,認為應當問責的按照規定程式啟動問責。 

  除社會輿論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實施辦法》還規定了六條問責線索來源,即:對於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中反映的重大問題;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政府財政、審計、安全生産監督、信訪等部門在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檢舉和控告,以及其他應當調查的案件線索來源,問責決定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認真核實,認為應當問責的按照規定程式啟動問責。 

  亮點4

  調查時限為30個工作日

  由於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都有較為完備的調查違法違紀案件的程式,《實施辦法》中只原則規定了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各自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開展調查。此外,《實施辦法》對調查過程中存在的特殊情況進行了規定:一是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中發現需要問責的事項,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可以直接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二是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除可以直接調查外,可以將發現的應當問責的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

  《實施辦法》將調查時限設定為30個工作日。主要是考慮到對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同時負有消除重大的事故、事件、案件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的作用,調查時限不宜過長的實際特點。

  亮點5

  問責材料歸入個人檔案

  《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問責的決定程式。規定問責調查完畢後,由調查機關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問責決定機關作出最終的問責決定。作出問責決定應當由問責決定機關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並按照要求製作《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問責決定作出後,由問責決定機關指派專人將《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送達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並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後續工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的有關問責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並且將執行情況報告問責決定機關,回復問責建議機關。

  亮點6

  實行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不能相互替代

  《實施辦法》明確提出,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並不相同,在具體適用時要注意正確把握。一方面,實行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不能相互替代,在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後,仍然可以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另一方面,實行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可以單一執行也可以共同執行,並不是對實行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都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是否給予處分應當依照有關黨紀政紀處分的規定執行。

  問責與刑事處罰的關係也是相類似的。為了保證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及刑事處罰相銜接,在《實施辦法》第四條中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問責不能替代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亮點7

  “不作為領導”也要問責

  《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産、公共財産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亮點8

  弄虛作假從重問責

  《實施辦法》規定,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五種。黨政領導幹部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干擾、阻礙或者不配合問責調查的;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對檢舉人、控告人、投訴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打擊、報復、陷害的;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黨政領導幹部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背景連結

  建立健全問責制是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幹部責任意識,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準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國務院對建立健全問責制高度重視。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依法實行問責制,加強對權力運作的制約和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近年來,中央和部分兄弟省市採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方式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和積極的社會影響,為開展問責工作積累了必要的經驗。特別是2009年中央印發《暫行規定》,實現了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規範化。市委市政府對落實《暫行規定》有關精神,進一步加強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工作高度重視,明確提出要制定本市《實施辦法》。市紀委隨即開展相關起草工作。在總結現有經驗、充分調研論證、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覆論證、多次修改,起草完成了《實施辦法》(送審稿),經過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正式印發全市執行。

  廉政格言

  人只一念貪私,便銷剛為柔,塞知為昏,變恩為慘,染潔為污,壞了一生人品,故古人以不貪為寶。——清·陳弘謀《從政遺規》卷下《言行匯篡》

  見金錢財帛不懼刑網,徑自受納,乃是不惜性命。明珠是身外之物,尚不可彈雀,何況性命之重。乃以博財物耶?——唐·吳兢《貞觀政要·貪鄙》

  人臣有二懲:曰私,曰偽。私則利己徇人而公法壞;偽則彌縫粉飾而實政墮。公法壞則豪強得以橫恣,貧賤無所控制而愁怨多;實政墮則視國民不啻越秦,逐勢利如同商賈而身家肥。此亂亡之漸也,何不可懲。——清·尹會一《呂語集粹》

  大臣不廉,無以率下,則小臣必污;小臣不廉,無以治民,則風俗必壞。層累而下,誅求而己,害必加於百姓而患仍中於邦家,欲冀太平之理不可得矣!——清·王永吉《禦定人臣儆心錄》

  修身慎行,敦方正直,清廉潔白,恬淡無為,化之本也;憂君哀民,獨睹亂原,好善妒惡,賞罰嚴明,治之材也。——漢·王符《潛夫論·實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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