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計劃採取8種行政問責方式: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道歉、通報批評、行政告誡、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免職。
公務人員在履職時敷衍塞責不作為,或違法履行職責損害群眾利益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這些行為有的尚未達到行政處分的嚴重程度,但對外造成了不良後果和影響,損害着政府形象,群眾十分反感。
北京市日前公佈《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彌補行政問責盲區。從10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人員出現上述情況將被問責。專家表示,此舉是問責制度的進一步深化,讓幹部尤其是基層幹部感到不能再當“太平官”“混事官”了。
促行政機關轉變“衙門作風”
不少人都遇到過這種事情,上班時間到有關單位或部門去辦事,結果不是找不到人,就是接待的工作人員態度不好,處理事情拖遝……這些不良現象被社會稱為“衙門作風”,有的尚不構成《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的應予行政處分的情形,但對外造成了不良後果和影響。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法制二處處長王華説,當前的行政處分主要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而進行處分。
然而群眾經常反映的問題為:行政人員工作作風懈怠、態度惡劣,有的地方甚至出現公務人員上班離崗、玩游戲等情形。北京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周繼東説:“群眾對此十分反感,反映強烈,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對此類現象缺乏有效的監督懲處機制。”
王華説:“新制定的行政問責辦法將填補行政問責制度空白。”針對工作實踐中常見的應予問責的行政行為,確定了26項被問責的具體情形。行政人員有這些情形之一,並由此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都將被行政問責。
王華詳細介紹被行政問責的具體情形:不履行行政職責指行政不作為,即拒絕、放棄、推諉履行職責等;違法履行行政職責,指無合法依據和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範圍、幅度和程式行使行政權力等;不當履行行政職責,包括敷衍塞責、濫用自由裁量權等不認真履行職務範圍內的權力等。
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社會學研究所所長李楯認為,《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對行政機關出現的那些辦事效率不高、服務意識不強、工作作風不紮實等問題果斷“開刀”,該通報的通報,該免職的免職,這有助於有關單位、部門轉變“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衙門作風”,進一步提高服務意識。
行政問責不能替代行政處分
《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明確劃定行政問責適用的人員範圍,包括北京市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比,除適用於行政機關公務員外,還適用於授權和委託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表示,行政問責和行政處分不能相互替代,以行政問責的方式追究責任不影響進行必要的行政處分。
引入公眾監督 嚴格依法行政
以往的問責制度多指向黨政領導幹部,強調執政責任制,當多大官就擔多大責。《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規定的問責範圍不僅僅是政府各級領導幹部,還覆蓋了行政機關的所有工作人員,以及授權和委託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教授説:“這有利於強化政治責任,權責統一。”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提出,行政問責辦法進一步提高了公共媒體監督力度,凡是媒體披露的應當予以行政問責的情形且確有證據的報道,應按照管理許可權核實,並作出相關處理。王錫鋅説,媒體曝光、查證屬實,就啟動問責機制,這就是一個有益的嘗試。強化民眾問責,這也是行政問責未來的方向。(陳新洲 李亞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