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貫徹《特種設備安全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定義】
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産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立法意義】
北京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特種設備安全,始終要求把這項工作作為安全生産的重要內容抓緊抓實抓好。近5年來,經過各區縣政府、各部門和廣大企業、單位的共同努力,經過北京奧運會、新中國成立六十周年慶典安全與服務保障工作的歷練,北京市特種設備安全整體狀況平穩,萬台設備事故起數從0.48下降到0.07;萬台設備死亡率從0.21下降到0.07。但是,北京市特種設備數量多、增速快,特別是電梯數量呈現出跨越式增長的態勢,保有量已達到15.6萬台,超過紐約等世界超大型城市,並以每年1.2萬台的速度遞增,預計至2020年將達到20萬台。安全保障壓力不斷增大,安全形勢依然嚴峻,現行行政法規已經不能很好適應新時期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需要。
因此,頒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是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迫切需要,是促進安全生産的重要保障,是推動節能環保的有力舉措,是推進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依法治國精神的具體體現,是對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實施10年來的總結與深化,標誌着我國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向科學化、法制化方向又邁進了一大步,進入了一個重要的歷史時期,對保障特種設備品質安全、推動安全生産、服務科學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突出亮點】
1.強化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
特種設備具有高壓、高溫、高空、高速這“四高”的特點,危險性較大。長期以來,對特種設備的監管主要依靠2003年頒佈實施、2009年修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但作為一部行政法規,《條例》注重規範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強化監管部門職責,具有一定局限性。這次立法,更明確了企業對安全的主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的生産、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設備的安全負責。在生産環節,生産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産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部分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必須經過鑒定,才能用於製造。在經營環節,法律要求經銷商銷售的特種設備,品質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説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在使用環節,法律明確要求使用單位建立特種設備“身份證”,詳細記錄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維護保養、故障和事故等狀況。
2.強化政府綜合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充分體現了要從源頭上防範和減少事故的發生,必須建立相關方各負其責、多元共治的管理格局。本法全面規定了政府、部門、生産、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單位、公眾各方的安全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的職責,同時要求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充分體現了中央對於安全的“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管行業的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的必須管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從總體上看,法律責任清晰,規定具體明確,具有較強的可執行性,奠定了特種設備安全責任體系構建的法律基礎。
3.強化提高公眾安全意識
2013年5月5日,北京地鐵10號線豐臺站C2齣口,一對夫妻在乘坐上行扶梯時由於左側乘客未扶穩扶梯扶手,並倚靠左側電梯護壁板,造成身體向後傾倒,隨後拉拽右側乘客,造成兩每人平均向後摔倒受傷。
事實上,特種設備事故頻發,除了企業安全措施不到位、監管缺失等,公眾的安全意識淡薄也是一大原因。據統計,電梯安全事故中,普通乘客傷亡比例佔到近二分之一,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乘客安全意識不強和自我保護意識不足造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強調要培養公眾的安全意識。法律規定,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公眾乘坐或者操作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時,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説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遇有運作不正常時,應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新規定、新要求】
1.確立了“三位一體”安全工作新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所確立的“三位一體”特種設備管理體制,即:企業是主體,政府是監管,社會是監督。《條例》側重於行政監管、政府管理,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經不是單純地強調政府的監察,而是一部規範社會各相關主體、成員安全行為的社會安全法。平安建設是全社會的事,這部法律確立了一個好的體制,比《條例》上升了一個層次。
2013年7月10日,《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寫到,政府部門對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管,不應是“保姆”式包攬企業的安全責任,對事故造成的損害“買單”,而應該是“警察”式的監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督促特種設備的生産、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單位認真落實法律規定的各項要求和義務。
2.確立了目錄化管理的工作新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決定將哪些設備和設施納入特種設備範圍,經國務院批准後執行。特種設備目錄管理對明確特種設備概念,界定清晰監管範圍有着重要意義,也為適時動態調整特種設備範圍留下空間。
3.完善了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建立了完整的特種設備監管鏈條,增加了對經營環節的監管。這次立法把特種設備的銷售、出租都加以規範,監管覆蓋了生産、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各環節,體現了閉環式管理。例如,法律明確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沒有經過許可、檢驗的特種設備,否則就是違法;規定了銷售者經營特種設備,必須對所賣的設備進行進貨查驗,並做銷售記錄,從銷售環節加強了監管。出租也是如此,若要出租起重設備,出租人應當對設備的安全性能甚至維修保養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在合同裏明確責任主體的除外。
4.確立了安全與節能並重的工作方向
在我國的能源消耗和使用中,特種設備消耗了我國大量的能源。以煤炭為例,近些年我國的煤炭年産量接近30億噸,其中70%都由鍋爐消耗。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如果能夠對鍋爐的設計、製造、使用、燃燒方式採取相應的節能措施,可為我國節能做出較大貢獻。安全與節能,兩者密不可分,不能偏廢。不能為了安全犧牲節能,也不能為了節能犧牲安全。因此,安全監管和節能工作相結合是本法確立的一個原則,是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一個特點,既保障了安全,又注重了生態和環保。
5.明確了各方主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對特種設備的生産、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各個環節的主體責任都做了明確規定。另外,監管部門的職責也很明晰,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都應依法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職責。同時本法還突出了各級人民政府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職責。
6.確立了特種設備可追溯制度
特種設備的可追溯制度,是指從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一直到報廢,每個環節都要做記錄、設備上要有標牌、隨機出廠的設備資料要齊全,同時要進行妥善保管,一旦發生問題,可以追溯到源頭。
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確立國家重點産品品質安全追溯物聯網應用示範工程建設,電梯、氣瓶已列入示範建設範圍。
7.確立了特種設備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在我國最早實施於2004年,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等,共同發佈了中國第一部缺陷汽車召回的管理規定。特種設備的召回制度應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後市場管理的一個方法。符合特種設備召回條件的,由企業主動召回;如果企業沒有做到主動召回,政府部門有權強制召回。
8.確立了特種設備報廢制度
設備都有設計年限、使用年限和報廢年限,到期了就應該更換、大修甚至報廢。《條例》對這方面的描述並不是特別清晰,《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強調了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依法由有關單位進行性能拆解,報廢處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場被人使用。
9.加大了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安全品質問題屢屢發生,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處罰的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加強了處罰力度,不僅違法行為處罰最高達到200萬元,而且對於嚴重的違法行為可直接處罰(如使用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特種設備,責令停用,處3萬至30萬元罰款)。此外,法律對於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的當事人和責任人的個人處罰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除了行政罰款,嚴重的還要吊銷許可證,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觸犯治安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治。
10.明確了事故責任賠償的民事優先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産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新增該條款,體現了民事優先受償的原則,在事故發生後,受害方能夠優先得到賠付和補償。這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工作原則,對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北京,起到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