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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界定6種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情形應追刑責

日期:2013-09-30 09:09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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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最高法發司法解釋,界定6種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情形應追刑責 謊稱炸彈干擾航班可重罰 

  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6種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的入罪標準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類似謊稱炸彈導致航班備降或返航的,可以從重處罰。該司法解釋從9月30日起開始施行。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近年來,全國陸續發生了一些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的犯罪活動,有的以勒索錢財為目的,向商場、酒店等企事業單位散佈爆炸威脅的虛假恐怖資訊;有的出於無聊、好奇或者為了“出風頭”,還有的則是基於發泄私憤、報復社會等動機,散佈“發生地震”、“飛機上有炸彈”等虛假恐怖資訊,引起不同程度的社會恐慌,嚴重影響了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生産、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2013年5月15日至5月18日短短四天時間裏,全國就連續發生了6起編造虛假爆炸資訊威脅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廣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備降或延遲起飛。

  我國刑法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前,刑法中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司法機關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的違法犯罪行為在適用法律上理解也不盡一致,導致執法標準不統一,難以發揮刑罰應有的懲戒作用。

  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明確界定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的認定標準。簡單來説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主觀編造、傳播或放任傳播,即編造者無論是否自行實施傳播行為,只要編造的虛假恐怖資訊實際被傳播散佈,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都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資訊後及時採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編造的虛假恐怖資訊被傳播,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另一種是明知虛假還故意傳播,即使行為人本人沒有編造恐怖資訊,但明知是虛假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司法解釋還明確界定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6種情形,均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孫軍工解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的入罪標準即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此外,導致航班備降或返航等5種情形可從重處罰;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等5種情形可加重處罰;對於編造、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同時構成數罪的將擇一重罪定罪處罰。(駱倩雯)

  6種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情形

  1.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2.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作的;

  3.致使學校、醫院、廠礦企業、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生産、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4.造成行政村或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6.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5種從重處罰情形(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

  1.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作的;

  2.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鄉鎮、街道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5.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5種加重處罰情形(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縣級以上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4.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名詞解釋 

  虛假恐怖資訊

  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資訊。

  熱點對話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 呂廣倫

  1.問:生活中有很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的行為,是否都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來認定?

  答: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根據法律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説,只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沒有達到,只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還有一種情形,就是行為人在人員密集型場所,明知道編造或者是散佈虛假恐怖資訊會造成人員倉惶出逃,造成嚴重的踩踏事故,但仍然編造和傳播,造成了嚴重的踩踏事故,這種情況和爆炸、放火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性質一樣,所以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處刑。

  2.問:如今,微網志、微信被廣泛使用,該司法解釋對於規範網上言論有什麼樣的作用?

  答:在網路上發微網志、微信的行為人,首先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任,有些人可能是出於無聊,在網路上捏造虛假的恐怖資訊。根據此次的司法解釋,捏造的虛假恐怖資訊不管是個人直接傳播,還是編造了虛假恐怖資訊之後沒有起到應當保密的措施致使資訊被傳播的,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典型案例 

  與前男友鬧糾紛謊稱有炸彈

  2007年3月23日19時許,因和前男友宮某某之間存在經濟糾紛,被告人張琬奇到宮某某承包的北京大學第二體育館歌舞廳欲收取當日的營業款,沒想到遭到拒絕。之後,張琬奇用手機撥打“110”報警,謊稱北京大學第二體育館內有炸彈,造成公安機關出動多名警力趕赴現場進行排查,並疏散了北京大學第二體育館內的200余名群眾。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張琬奇無視國法,編造爆炸等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鋻於張琬奇係限制責任能力人,且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張琬奇有期徒刑二年。

  專家點評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認為,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有兩個方面的作用:

  一是規範公民行為,指導公民如何避免自己的行為違反法律;二是限制了國家公權力的發動,因為標準清晰了以後,當公民的行為達不到刑事犯罪標準時,則不能採用刑事手段,避免過度反應。

  此外,阮齊林提出,在打擊網路傳謠的同時,不要損害了公民言論自由、輿論監督的權利。在凈化網路環境方面,刑事手段只能是輔助手段,不能成為主要的,必須多種手段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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