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商務行政處罰程式規定》解讀

日期:2012-06-27 12:33    來源:

分享:
列印
字號:        

  為規範商務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商務市場秩序,2012年5月12日,商務部頒佈了《商務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就《規定》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規定》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行政處罰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環節和內容,也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目前,商務部主管負責執行200多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其中,很多都明確賦予了商務部及地方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職責。2008年,商務部下發了《關於加強商務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推動地方規範執法行為,切實履行職責。從3年多來的實踐經驗來看,迫切需要制定《商務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對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執法行為進行統一規範,確保公開、公正、及時、文明執法,促進商務事業健康發展。

  二、《規定》的制定頒佈有哪些必要性?

  一是商務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需要。2004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要求“加快行政程式建設,規範行政執法行為”;2008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提出“要完善行政執法程式”;2010年國務院《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要求“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要求“健全行政執法程式”。近年來,農業、交通、衛生、林業、文化等部門在探索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執法程式制度。商務主管部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履行自身職責,也必須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執法程式。

  二是規範商務執法行為的需要。當前商務執法中比較突出、社會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就是執法程式、文書不規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呼籲制定商務行政處罰程式制度,加強全國統一指導。健全行政執法程式制度,以規範的執法、優質的服務取得群眾信任,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執法氛圍和環境,是商務主管部門建設和諧商務、為民商務的現實需要和急迫任務。

  三是提高商務行政執法效率的需要。現階段,商務執法力量不足問題較為突出。以有限的執法力量承擔量大面廣的執法任務,需要努力提高執法工作效率。制定系統規範的行政處罰程式,在嚴格規範執法行為的同時,為執法人員提供了一套可預期的行為規則和具體、明確的工作流程,必將促進執法效率的提高。

  三、《規定》制定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一是嚴格依法行政。在定位上,《規定》屬於程式法範疇,主要是從程式上規範商務部門行使已經具有的行政處罰職權。至於商務部門具有哪些行政處罰職權,取決於實體法的規定。因此,《規定》將商務部門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以及處罰過程中可以採取的措施,嚴格限定在法定範圍之內。但考慮到隨着新的法律法規不斷出臺,商務部門行政處罰職權也會不斷變化,因此在立法技術處理上,不具體列明行政處罰職權範圍,而是採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形式處理。

  二是強化對商務執法隊伍監督。《規定》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外部監督之外,設計了一些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明確現場檢查、調查取證、當場處罰時必須有2名以上(含2名)執法人員在場,建立了行政處罰決定前核審制度、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制度等制度。同時,專設執法監督一章,針對執法人員和商務部門可能違法的情形,規定了相應的責任追究措施。

  三是注重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為防止執法擾民、執法不當,《規定》針對現場檢查、查封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等容易損害相對人利益的執法行為,嚴格規定了前置條件,建立了事前審批制度。為保證當事人充分行使陳述申辯等法定權利,《規定》明確商務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前,必須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其享有的救濟權利。另外,《規定》還對強制執行作了必要限制,對逾期繳納罰款的,不能無限制加處罰款,申請強制執行的,可履行催告程式。

  四、《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規定》共八章六十二條,包括總則、管轄、監督檢查、立案與調查、行政處罰的決定、送達與執行、執法監督、附則。規章內容總體上對《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同時,結合商務行政處罰的實際情況,根據行政立法發展趨勢作了一些創新性規定。

  五、《規定》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從適用的具體行政行為來看,包括實施行政處罰以及與實施行政處罰相關的監督檢查、調查取證等活動。監督檢查是商務主管部門的日常管理活動,也是行政處罰案件線索的重要來源,而調查取證實施行政處罰的必要輔助手段,鋻於二者與行政處罰密切相關,所以一併予以規範。

  從適用的級別範圍來看,原則上,《規定》適用於縣級及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考慮到商務部有專門的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尤其是反壟斷、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領域有完善的執法規則,因此在附則裏做出了例外規定,明確商務部實施行政處罰,依照其相關規定。同時,考慮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明確規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當地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六、關於執法管轄問題。

  1、級別管轄。一方面,按照下移監管執法重心的原則,對上下級商務主管部門均有權管轄的事項,明確以下級商務主管部門管轄為主;另一方面,規定上級商務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將有關日常監督檢查及案件調查工作委託下一級商務主管部門承擔。

  2、地域管轄和移送管轄。第八條第一款重申了行政處罰法規定,明確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款規定了移送管轄,和第二款一同對管轄權爭議作了規定。

  3、指定管轄。第七條第二款和第九條規定了指定管轄,以期有效處理管轄爭議和提高執法效率。即兩個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可以報共同的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下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於重大、疑難案件,可以依法報請上級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4、跨部門協作。考慮到商務部門執法手段弱,需要加強與工商、質檢等部門溝通協作,第十一條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主動加強與其他部門聯繫,探索開展聯合執法或者建立執法協作機制,及時移送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七、關於監督檢查的規定。

  目前,國家層面缺乏有關監督檢查的法律法規。但考慮到監督檢查是商務主管部門了解法律法規規章落實情況,督促行政相對人規範經營,及時發現違法違規線索並制止違法行為的一個重要手段,有必要予以規範,《規定》專設第三章: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方式。主要規定了兩種:一種是接收處理舉報投訴,另一種是現場檢查。鋻於12312商務舉報投訴服務體系比較完善,需要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本規定只在第十三條就舉報投訴方式及處理程式作原則性規定。

  現場檢查的條件。由於現場檢查對被檢查人生産經營活動影響較大,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不規範現象。為防止執法擾民,第十四條嚴格設定了現場檢查的條件,明確規定實施現場檢查必須履行報批程式。

  現場檢查的許可權。第十五條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行使詢問、查驗、查閱、複製、調查取證等職權,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明確了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及有關要求。同時,根據《行政強制法》,各條均明確規定行使有關職權及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具有法律、法規依據,防止執法人員隨意擴大許可權。

  八、關於行政處罰的決定。

  分三節對簡易程式、一般程式、聽證程式進行規定。

  簡易程式。有關適用簡易程式的範圍、程式及具體要求,均直接採用行政處罰法規定。增加了兩方面內容:一方面要求在給予當場處罰前,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情況及權利,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另一方面要求7日內將處罰情況備案。

  一般程式。在細化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的同時,增加了以下內容:

  (1)建立了核審制度。

  (2)細化了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決定的案件範圍。

  (3)明確了辦案時限,防止久拖不決。

  聽證程式。參照行政許可法聽證程式中的“案卷排他規則”,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規定應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向社會公佈。

  九、關於送達與執行。

  送達。鋻於民訴法正在修改過程中,本規章原則規定當場送達或者依照民訴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強制執行。結合工作需要對強制執行從兩方面進行限制:第一是明確了按日加處罰款的上限,即30日後仍不繳納的,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防止無限制加處罰款;第二點是增加了催告程式,申請強制執行前便催告,經催告仍不履行的,進一步申請強制執行,以免激化矛盾。

  十、關於執法監督。

  錯案監督。考慮到出現錯案涉及到國家賠償、責任追究制度、一事不再罰、申辯不加罰原則等問題,又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外部監督程式保證,因此,最後第五十三條原則規定要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主動改正錯誤。

  執法人員責任。強化商務主管部門自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分別列舉了執法人員和商務主管部門可能違法的情形,並規定了相應的責任追究措施。

  十一、關於執法文書。

  執法文書是執法規範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衡量執法規範化水準的一個重要指標。考慮到出臺專門的執法文書規範周期較長,《規定》附錄了執法過程可能涉及的一些具有證據意義的內部文書,以及主要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外部文書,總共有25種,供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採用。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