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麼要修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答: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隨着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地方稅徵管工作不斷完善,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日益提升,原規定的核定徵收範圍及比例與實際情況已不相適應,為進一步規範印花稅繳納和徵管行為,更好地發揮核定徵收的作用,並使其操作流程更為明晰,故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本次修訂印花稅核定徵收辦法的主要內容有七點:一是細化主管地稅機關的審批時限及相關流程,規定審批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要求製作相關文書並送達納稅人;二是增加了變更、取消核定徵收方式的有關規定,包括審批時限、製作文書、送達等內容;三是擴大核定徵收憑證類型的範圍,由原來的三類憑證擴大到十一類憑證;四是大幅提高核定徵收的核定比例;五是新增明確核定徵收有效期為三年;六是核定徵收申報繳納稅款期限由每月10日改為每月15日前,期限最後一天如遇法定休假日的,可按稅收徵管法規定進行順延;七是簡化相關文書,取消原《印花稅核定徵收通知書》,使用統一格式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明確為印花稅核定徵收專用,並規定各項具體填寫內容。
三、修訂後的核定徵收應稅憑證範圍具體有哪些變化?
答: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只對三類應稅憑證進行核定徵收,即工業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印刷、廣告、修理、修配企業的加工承攬合同以及建築安裝企業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隨着經濟活動日益頻繁,各類印花稅應稅憑證普遍發生,此次修訂將核定徵收應稅憑證類型的範圍擴大到十一類,包括各類應稅合同、以及銷售房地産的産權轉移書據,以擴大核定徵收的適用範圍。
四、修訂後的核定比例具體有哪些變化?
答: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中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稅比例為“工業按産品銷售總額70%,材料採購60%的比例;商業按商品銷售收入和商品採購合計金額30%的比例”、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比例為“按主營業務收入100%的比例”、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比例為“按主營業務收入80%,材料採購或工程成本50%的比例”。上述部分計稅比例明顯偏低,為提高核定徵收辦法的合理性、有效性,經重點抽樣測算實際比例,並參考其他省市核定比例情況,修訂後的核定比例大幅提高,具體是購銷合同仍分為三種情況,包括:工業企業為産品銷售收入及材料採購成本合計金額的100%、商業企業為商品銷售收入及商品採購支出合計金額的100%、其他企業為銷售收入及採購支出合計金額的100%;其他各類應稅憑證的核定比例為相應收入或金額的100%。其中還考慮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産保險合同等五類應稅憑證發生總分包、總分運或總分保的情況,應按照總分包(運、保)的合計金額作為核定項目,計算核定徵收的印花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