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了《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6號),相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針對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從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主要明確了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如何適用稅法修改前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問題及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為方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繳納稅款,還公佈了含有速算扣除數的稅率表。
二、工資、薪金所得如何適用新老稅法的規定?
答:具體來講,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請扣繳義務人準確理解稅法的有關規定,並依法扣繳稅款。
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如何適用新老稅法的規定?
答: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項目的相關稅法規定不僅適用於個體工商戶,也適用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
在計算方法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2011年9月1日(含)以後的生産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
由於新稅法的施行時間是在年度中間的9月1日,年終匯算清繳時涉及到分段計算應納稅額的問題,需要分步進行:①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②然後計算前8個月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③再計算後4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④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也是比照這個計算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這個計算方法僅適用於納稅人2011年的生産經營所得,2012年以後則按照修改後的稅法全年適用統一的稅率。
四、能否舉個例子説明一下?
答:如某個人獨資企業按照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0元(其中,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本人的減除費用標準,前8個月按2000元/月計算,後4個月按3500元/月計算),則其全年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45000×30%-4250)×8/12=6166.67元
後4個月應納稅額=(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應納稅額=6166.67+1750=7916.67元
五、對生産經營所得為什麼採取這種計算方法?
答: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生産經營所得是根據一個完整納稅年度産生的實際所得,實行按年計算應納稅額、平時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法。由於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自9月1日起施行,為使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能夠切實享受2011年後四個月的減稅優惠,需要在匯算清繳時對其2011年度的應納稅額實行分段計算。
因此,在根據稅法相關規定計算2011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涉及個體工商戶、投資者個人的減除費用標準應區分前8個月和後4個月,分別按照修改前後稅法的規定計算。並在此基礎上分段計算應納稅額,即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修改前後稅率表對應的稅率算出兩個全年應納稅額,再分別乘以修改前後稅率表在全年適用的時間比例,並相加得出全年的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