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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解讀之七領導幹部禁止違反規定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日期:2011-01-04 08:3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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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簡稱《廉政準則》)頒佈實施以來,全市各級黨員領導幹部認真學習準則中提出的八項“禁止”和五十二個“不準”,並貫徹到實際行動中。為使廣大讀者更好地理解《廉政準則》的精髓,本刊根據中央紀委法規室編寫的《〈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釋義》中的相關內容,對準則中的內容進行了解讀。本期解讀第七條和第八條——領導幹部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幹群關係。

  1

  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房地産開發與經營、礦産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解讀

  本項是關於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應由市場起支配作用的經濟活動的禁止性規定。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項規定的,應當依照《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産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處理。在貫徹執行《廉政準則》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防止這方面問題的發生,應當將這些領域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2

  不準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併、破産、産權交易、清産核資、資産評估、資産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解讀

  本項是關於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大經營活動的禁止性規定。

  國有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佔有重要地位,掌握國家經濟命脈,與國家發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國有企業經營活動,一直堅持的是政企分開的原則。但是,由於國有企業的國有性質,有關部門往往對國有企業的經營活動存在較大的影響力。一些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併、破産、産權交易、清産核資、資産評估、資産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情況還時有發生。因此,《廉政準則》對相關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項規定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有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

  不準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解讀

  本項是關於干預和插手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事項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本項所稱“資金借貸”,主要是指金融機構提供的信貸以及企業間發生的資金流轉、借用。在現代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資金或者資本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不受監管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因此,必須加強對權力運作的監督,防止出現權力“尋租”行為。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項規定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有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

  不準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解讀

  本項是關於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項規定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有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

  不準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産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解讀

  本項是關於干預和插手農村“三資”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農村集體資金、資産、資源屬於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項規定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有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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