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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10月起正式施行 26類違規問題將被行政問責

日期:2011-08-01 10:4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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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制定的《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2011年10月起正式頒佈施行,它將填補本市行政問責制度的空白。針對工作實踐中常見的應予問責的行政行為,《辦法》規定了26項被行政問責的具體情形。行政人員有這些情形之一,並由此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都將被行政問責。

  “看人下菜”將被問責

  《辦法》明確規定,行政人員出現不履行、違法履行、不當履行行政職責等共計26類違規行為,都將被行政問責。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不當履行行政職責情形中,《辦法》規定,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的;對於明顯相同情況的相對人不同對待,歧視特定相對人的不當態度,即“看人下菜”,都將被行政問責。

  情節嚴重免職處理

  《辦法》對應當問責的行政人員,根據其行為性質、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情節輕重,分別作出不同程度的處理。其中,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道歉、通報批評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告誡、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免職處理。

  媒體曝光可作線索

  《辦法》中明確規定,公共媒體披露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行政問責的情形且確有證據的報道,可作為行政人員應政問責的線索,在按照管理許可權初步核實後,對需要行政問責的,應當進行調查。

  根據《辦法》,未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告知義務或者保密義務的亦將被行政問責。

  “慢作為”也要問責

  在不當履行行政職責情形中,《辦法》規定,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合理時限履行職責的,即“慢作為”,也要被行政問責。

  《辦法》還規定違反規定的步驟、順序、方式、形式等規定程式實施行政行為的;超越法定許可權實施行政行為的;隱瞞、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行政徵收徵用款物的;違法查封、扣押、沒收、徵收、徵用財物的;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執法證件的;違反規定亂收費,或者要求行政相對人接受有償服務、購買指定商品以及承擔其他非法定義務的;違反規定製作法律文書、使用票據的;違法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履行職責的;實施行政行為無事實根據,或者主要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等,都要被行政問責。

  打擊報復從重問責

  在行政問責從重處理的情形中,《辦法》規定,對投訴人、控告人、檢舉人打擊報復的,應當從重處理。

  《辦法》還規定了拒絕改正錯誤的;隱瞞事實真相,干擾、阻礙行政問責工作的;一年內被給予行政問責兩次以上的;在兩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都要從重處理。

  執行後果上級負責

  在行政問責的責任劃分中,《辦法》規定,行政人員實施行政行為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行政人員應當執行該決定、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行政人員不承擔責任;但是,行政人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辦法》還規定,兩人以上共同實施行政行為的,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員承擔相應責任;責任無法區分的,共同承擔責任。

  處理決定向社會公開

  《辦法》規定,行政問責處理決定應當在一定範圍公開,對於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政問責案件的處理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另外,《辦法》規定,行政問責處理決定書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受到問責的行政人員,並應當及時函告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有關機關要求處理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名投訴、控告、檢舉的,應當書面告知其處理結果。

  新聞連結

  國外行政問責

  美國 政府和國會設有監督部門

  美國政府和國會都設有監督部門,分別負責對政府各部門及其官員和國會議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國會設有政府責任辦公室,幫助國會調查聯邦政府部門的工作表現、預算經費的去向等。該機構還對政府的政策和項目情況進行評估和審計,對其違法或不當行為的指控進行調查,並提出法律決定和建議。

  1978年,美國國會通過《政府道德法案》,規定政府官員、國會議員和政府中某些僱員必須每年公開自己的財産狀況,並且詳細規定了對高級政府官員所提出的指控進行調查的程式。

  瑞典 監督主要通過議會進行

  瑞典公共管理局把瑞典政府部門及其官員的責任劃分為三類,即法律責任、政治責任和道德責任。法律責任又具體分為刑事責任、賠償責任和紀律責任。

  瑞典對政府的監督主要通過議會進行,具體是通過監察專員辦公室和憲法委員會來實施。除議會外,瑞典政府也有自己的監察機構,如國家審計署審查國家機構、國有企業及國家經濟部門的商業活動;政府還設有與議會監察專員相對應的監察辦公室。

  法國 跨部門預防貪污腐敗

  在法國,官員的失職或以權謀私等行為,往往成為行政法的懲戒對象。如果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很大影響,有關人員會被迫或自動下臺。

  法國在1993年通過了反貪法,並成立了跨部門的“預防貪污腐敗中心”。該中心由高級法官及內政部、地方行政法庭、司法警察和稅務部門的專家組成,定期組織對國家機關、公私企業的監督人員進行培訓。此外,在法國還有公共生活透明委員會、審計法院、中央廉政署等民間或官方預防職務犯罪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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