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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辦法》解讀

日期:2011-12-23 09:3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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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麼是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

  答: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文化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其最初的依據是1996年公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的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2003年,全國文化體制改革工作會議在京召開,確定包括北京在內的9個省市為全國首批文化體制改革綜合性試點地區。200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宣部、中編辦等七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在文化體制改革綜合性試點地區建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意見,提出在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組建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作為政府直屬的行政執法機構,統一行使原由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相關領域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文化市場行政處罰以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能。2009年,中宣部、中編辦等五部委聯合發文,要求加快推進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工作,在2010年之前基本完成副省級及副省級以下城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組建,對文化市場監管實行“統一領導、統一協調、統一執法”。

  2、《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辦法》是一部什麼法?

  答:《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辦法》是本市第一部專門規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的政府規章,它的頒佈是本市文化體制改革的一個階段性成果,更是本市深入貫徹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創新文化管理體制、健全文化法制環境的重要舉措。

  3、為什麼要制定《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辦法》?

  答:制定《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辦法》是總結和鞏固本市文化體制改革成果和經驗,加強文化執法制度建設的需要。北京市作為全國文化中心,文化體制改革以來,文化事業和文化産業取得了長足發展,文化藝術産品數量和品質位居全國前列。與之伴隨而來的,是日益艱巨的市場監管責任,而文化市場的監管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來保障。《辦法》就是要用規章的形式將文化綜合執法改革的成果和經驗固化下來,明確市、區兩級文化綜合執法機構的主體地位和職責許可權,是貫徹落實中央進一步推進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要求的重要舉措。

  制定《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辦法》是規範和保障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準的需要。作為全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首批試點城市,本市市區兩級文化執法機關按照市委提出的“建設一流的執法隊伍、創造一流的執法業績、樹立一流的執法形象”的奮鬥目標,有效加強了隊伍建設,逐步完善了工作體制、機制,穩步推進了法制建設,執法效能大幅提高。這些在規範執法行為和執法程式方面取得的成績都需要以規章的形式固定下來,同時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建立健全相關執法配套制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

  4、《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辦法》的出臺對我市文化市場的監管工作會帶來什麼影響?

  答:《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文化執法機構的職責許可權,為文化經營單位經營活動提供服務和保駕護航。通過《辦法》的實施,使經營者更加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更加清楚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投訴與維權的途徑,更加清楚執法機關與審批機關的職責分工與協作關係,確保文化執法機關在規範文化市場秩序、維護文化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中的基礎性作用。

  5、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的職權是什麼?

  答:根據《辦法》規定,市級文化綜合執法部門是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負責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區、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和《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辦法》履行查處文化市場違法行為的職責。區、縣一級由區縣文化行政執法隊負責行使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權。

  6、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約束管理哪些違法違規行為和事項?

  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違法行為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約束管理,市民可向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舉報:

  (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有效身份證件;未懸挂《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

  (二)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游藝娛樂場所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電子游戲機;

  (三)假唱、假演奏;

  (四)未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網路音樂、網路游戲、網路動漫等網際網路文化産品的製作、複製、進口、發行、播放、上網運營等經營性活動以及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未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明許可證編號及資訊;

  (五)網路游戲的推廣和宣傳含有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教唆犯罪等《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禁止的內容;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其作品,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

  (七)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

  (八)印刷、複製企業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託印刷出版物;

  (九)印刷企業徵訂、銷售出版物;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盜印或非法加印出版物、包裝裝潢或其他印刷品等;

  (十)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非法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以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命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複製、發行的出版物;經營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

  (十一)製作、仿製、發放、銷售新聞記者證,或者製作、發放、銷售專供採訪使用的其他證件;

  (十二)未取得《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擅自製作、編輯、整合並通過網際網路向公眾提供視音頻節目服務;

  (十三)未持有《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許可證》,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或者持有《許可證》,但未按《許可證》載明的接收內容接收衛星電視節目;

  (十四)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

  (十五)其他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文物領域的違法行為。

  7、市民發現文化市場領域違法行為如何舉報?《辦法》如何保障公民的舉報投訴權利?

  答:舉報人可通過來電、來訪、來信、傳真、電子郵件、網上舉報等方式,就本市文化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向舉報中心進行舉報。

  舉報電話:12318

  傳真:010-82236214

  郵箱:12318@bjwhzf.gov.cn

  網址:http://www.bjwhzf.gov.cn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花園路27號

  郵遞區號:100088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接到舉報應當登記並及時核實處理。舉報人要求回復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回復舉報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有關資訊保密。

  8、網吧接納未成年人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答:網吧接納未成年人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會影響惡劣。為切實加強網吧監管,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根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文化部於2010年發佈了《關於加大對網吧接納未成年人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的通知》,規定:對一次接納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接納未成年人,或由於接納未成年人引發重大惡性案件的網吧,依法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對一次接納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網吧,依法責令停業整頓30日;一年內2次接納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網吧,依法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對連續3次(含3次)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有效身份證件的網吧,依法責令停業整頓30日。

  9、歌舞娛樂場所、游藝娛樂場所能接納未成年人進入嗎?

  答: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只能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國家法定節假日特指元旦、春節、清明、五一、中秋、國慶,不包括寒暑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凡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均屬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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