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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五一”起施行 重症患者鑒定有嚴格程式 精神障礙患者住院須自願

日期:2013-04-23 10:01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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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精神衛生法》“五一”起施行 重症患者鑒定有嚴格程式 精神障礙患者住院須自願

  自1985年開始起草,醞釀27年,已十易其稿的《精神衛生法》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衛生部和北京回龍觀醫院分別舉行媒體溝通會,從專家角度和醫院角度對該法進行解讀。與以往相比,《精神衛生法》最明顯的變化就是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非自願治療必須具備前提條件,這被視為立法重大突破。醫院則表示,該法實施後,醫生接診患者時可能需要更長的溝通時間。

  非自願住院須有前提條件

  “強行收治”、“非自願入院”是爭議多年的焦點議題。衛生部專家表示,根據《精神衛生法》,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只有在發生“有傷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情況下,監護人或家屬才可以將其送診,經醫生確診後住院。監護人可以隨時要求患者出院。而根據以前的地方精神衛生條例,只要醫生診斷有嚴重精神障礙,家屬同意,就可以住院治療。

  對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醫療機構認為患者可以出院的,應當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監護人。

  重症精神障礙患者鑒定須多重復核

  在《精神衛生法》實施之前,送診的患者入院多為在親屬等要求同意下住院治療,但實際上相當一部分精神障礙患者並不認為自己存在問題。回龍觀醫院部分醫生表示,自願原則實施後,如果完全按照患者的意願,存在耽誤治療的風險。這就需要醫生用更長的時間和患者本人及其家屬溝通,詳細告知患者當前的病情、相關診療的建議以及存在的風險,在保障患者權益的同時,盡到醫生職責。

  對於需要非自願入院的重症精神障礙患者的鑒定,醫院將嚴格按照《精神衛生法》的要求復診和醫學鑒定,程式和流程更加嚴格。以回龍觀醫院為例,醫務人員須參照國際精神疾病的分類診斷標準ICD-10,對患者進行精神檢查、體格檢查和化驗室檢查之後,才能做出診斷。

  同時,鑒定還須多重復核。依據《精神衛生法》規定:被診斷為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需入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以及監護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仍對結果持異議,可提出司法訴訟。

  心理諮詢人員不得開展治療

  目前個別心理諮詢機構進行心理治療甚至精神疾病的治療。《精神衛生法》對於心理諮詢、心理治療和精神障礙治療三者進行明確區分,提出心理諮詢人員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心理諮詢人員發現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患者,應當建議其到醫療機構就診。

  心理諮詢更多地在用人單位、學校、醫院、監獄等場所,以及社區或福利、慈善等機構開展。而心理治療要在醫療機構內開展。綜合醫院應按照規定開設心理治療門診,為患者服務。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不得從事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為精神障礙患者開具處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療。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住院、出院有嚴格的法定程式。診斷精神障礙應由精神科執業醫師按照精神障礙診斷標準進行。(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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