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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網際網路資訊內容主管部門新聞發言人就《北京市微網志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答記者問

日期:2011-12-17 11:1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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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北京市微網志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市網際網路資訊內容主管部門新聞發言人12月16日日回答了提問。

  問:北京市為什麼要制定《規定》?《規定》公佈施行是否會限制微網志客服務的發展?

  答:近年來,以微網志客服務為代表的網際網路新業務發展迅速。微網志客服務在反映民意、匯聚民智,資訊傳播、服務社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在微網志客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傳播謠言和虛假資訊、買賣“粉絲”、利用網路進行欺詐等突出問題,損害了公共利益和公眾利益,引起網站、用戶和公眾的不滿,社會各方強烈呼籲加強網際網路誠信建設,規範微網志客服務管理,保障網際網路健康發展。

  北京是微網志客發展的重點地區,為進一步規範微網志客服務,建立以誠信為基礎的健康的網際網路傳播秩序,促進網際網路新媒體健康發展,在廣泛調查研究、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微網志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

  《規定》明確提出,要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原則,加強微網志客的建設、運用,發揮微網志客服務社會的積極作用。

  從實際情況看,開展微網志客服務的網站和微網志客用戶呼籲規範網路傳播秩序,保障其合法權益;社會公眾也普遍呼籲要建立網路誠信體系,網站和微網志客用戶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資訊,不得提供虛假、有害資訊。

  從微網志客服務發展來看,在注重服務規模、經濟效益的同時,更應當重視社會效益,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保證資訊服務品質。

  《規定》不但不會限制微網志客服務的發展,還將有助於微網志客網站樹立企業品牌,提高服務品質。

  問:《規定》提出“通過微網志客製作、複製、發佈、傳播資訊內容,應當使用真實身份資訊註冊賬號”有何法規依據?是不是不使用真實身份資訊註冊微網志客賬號就不能使用微網志客服務?具體如何執行?

  答:《規定》第九條對組織或個人註冊微網志客賬號,製作、複製、發佈、傳播資訊內容,應當使用真實身份資訊作出了明確規定。該規定包括三個意思:

  1、強調個人註冊微網志客賬號製作、複製、發佈、傳播資訊,應當遵守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四)項在內的,關於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實施擾亂網路傳播秩序的有關規定。也就是微網志客用戶要在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註冊後,才能使用發言功能。

  2、對使用微網志客瀏覽資訊的用戶,《規定》未作出限制性規定。

  3、微網志客賬號註冊資訊真實是指用戶提交網站註冊的資訊,用戶使用微網志客服務的名稱可自願選擇。通俗地講,就是“後臺實名、前臺自願”。

  問:《規定》中提到“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站開展微網志客服務,應當在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履行非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備案手續前,依法向市網際網路資訊內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審核同意”有何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答:依據是《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問:對微網志客用戶註冊資訊的保護,《規定》有何要求?

  答:開展微網志客服務的網站,有義務保護微網志客用戶註冊資訊安全。《規定》重點提出四個方面的具體要求:

  1、按照真實身份資訊註冊流程,微網志客用戶的真實身份資訊,是向國家有關機關指定的機構註冊,獲得認證標識後,再使用該標識在網站註冊賬號;

  2、建立健全用戶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戶資訊安全,嚴禁洩露用戶資訊;

  3、落實技術安全防控措施;

  4、不得製造虛假的微網志客用戶,通俗地講,就是不得買賣“粉絲”。

  問:對已開展微網志客服務的網站以及已開設微網志客賬號的用戶如何執行《規定》?

  答:開展微網志客服務的網站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核、審批手續,微網志客用戶應當使用真實身份資訊註冊,是其法定義務。

  針對當前有些網站和微網志客用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義務的問題,《規定》第十五條進一步提出,在本規定公佈前已開展微網志客服務的網站,應當自本規定公佈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規定向市網際網路資訊內容主管部門申辦有關手續,並對現有用戶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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