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不分章節,共30條。對於國家相關法律中已有具體規定的實施地震災害救援、過渡安置和災後重建等內容,實施規定不再重復。
(一)抗震設防工作要求
抗震設防工作要求,是本市開展抗震設防工作必須達到的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技術指標。目前本市開展抗震設防工作的依據有國家地震烈度區劃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本市地震小區劃圖、地震安全性評價、有關建設工程的強制性標準以及本市防震減災十二五規劃等六項內容。其中,《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等國家標準中明確北京城區及近郊區抗震設防烈度為八度,部分遠郊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為七度。《北京市“十二五”時期防震減災規劃》在發展目標中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北京城區具備抗禦Ⅷ度地震的能力,郊區基本具備抗禦Ⅷ度地震的能力。”
根據上述情況,實施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根據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本市地震小區劃圖、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國家及本市有關建設工程的強制性標準和本市防震減災規劃,做好抗震設防工作。”
(二)地震監測預報
地震監測預報包括預測未來地震發生的科學技術工作和向社會發佈地震預報的法律程式,是綜合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的基礎環節,它為其他環節提供地震危險性的背景和資訊,以便採取各種針對性的防禦措施。實施規定第六、七、八、九、二十六條分別從地震監測臺網建設、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地震宏觀異常現象會商機制、活動斷層探測和地震小區劃、防震減災資訊系統建設五個方面對此作了規範。
(三)城市房屋抗震加固
城市老舊小區抗震加固工作,是此次立法的重點,也是實際工作的難點。本市老舊小區大致可分為三個部分,1949年以前的房屋建築主要是平房和低層磚木結構,集中在東西城;1949年至1979年的房屋建築以磚混結構的平房和多層樓為主,基本未進行抗震設防設計,主要分佈在城六區;20世紀80年代的房屋建築以多層磚混結構和混凝土結構為主,結構設計滿足現行抗震設防要求,但設防標準偏低。市政府在《北京市老舊小區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意見》中提出在十二五時期,完成1582個、建築面積5850萬平方米的整治工作目標。2012年全市完成了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及公共區域綜合改造總計1564.50萬平方米。
為了進一步推動城市老舊小區抗震加固工作,實施規定將老舊小區改造的經驗、做法制度化,對抗震加固的對象、責任、程式作了全面的規定。實施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了沒有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既有建築應當進行抗震鑒定,第十三條規定了所有權人實施抗震加固的基本要求,第十四條規定了政府組織開展抗震加固的內容,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房屋所有權人進行抗震加固;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抗震鑒定情況,編制抗震加固改造計劃,並逐年推進;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抗震加固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四)農村抗震設防工作
統籌城鄉發展,加強農民住宅的抗震設防引導工作是立法的重點內容之一。本市農村總共約118萬戶,2006年以前普遍未進行抗震設防。2006年至2012年底,本市已累計組織完成新建抗震節能農宅建設項目76273戶,農宅節能保溫改造246983戶,抗震加固綜合改造試點4戶。經新建和改造,上述30余萬戶農宅已基本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為了繼續推動農宅抗震工作,法規從本市實際出發,將目前農民為主體,政府加強引導和幫助的工作經驗,上升為立法規範。實施規定第十六條針對新建農宅作出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引導農民建設抗震農民住宅;編制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時應當落實防震減災規劃的相關要求;相關部門應當編制抗震農民住宅建設技術標準、抗震農民住宅設計圖集和施工技術指南。第十七條對農民現有住宅抗震加固作出規定,本市鼓勵、引導農民進行住宅抗震加固;區、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本區縣農民住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五)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可在震時和震後起到疏散避難和安置作用,也可為本市其他應急工作發揮綜合應急避難場所作用。本市已建成大型室外應急避難場所81處,面積1520.98萬平米,可為約265.49萬人提供臨時緊急避難。但目前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總體上還存在數量不多、分佈不均等問題,應當盡可能增加應急避難場所,統籌規劃佈局,制定包括郊區和室內在內的綜合應急避難場所規劃。
為此,實施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地震、應急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本市各級城鄉規劃。” 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地震部門負責認定。
(六)地震應急工作能力建設
地震應急工作能力的提升,來自於震前對各項工作機制的完善。為此,實施規定結合借鑒“7·21”事件經驗,參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應急能力的意見》,在草案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演練和地震應急聯動機制等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了風險評估、先期處置和疏散、應急物資準備等方面的內容。
為做好地震風險評估工作,實施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地震風險評估。
城市基礎設施涉及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與地震部門互通基礎數據資訊,地震部門應當據此編制風險源和風險區劃圖的內容,並提出地震應急風險防範任務要求。
為提高基層處置能力,實施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制定的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地震應急避險線路圖和人員疏散應急方案。
為做好社會動員,實施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鼓勵地震應急志願者隊伍,承擔地震應急科普宣傳、資訊報告工作,接受地震應急先期處置、善後的知識培訓和演練。
為在震前做好應急物資準備,實施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地震應急和救災資金、物資,引導市民儲備必要的應急和救護物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