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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保參保指南

日期:2008-06-23 11:2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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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什麼時候可以參加城鎮勞動年齡內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

  答:由於2008年是實施新政策的第一年,為方便市民參保,市勞動保障局規定,從2008年6月25日起至11月30日期間,參保人可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辦理參保手續。此後,參保人員辦理手續的時間是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這樣次年的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到大病醫療保險待遇了。

  問:如何去社保所辦理參保手續?

  答:您需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第二代證)、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寸)兩張等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參保手續,繳納次年的大病醫療保險費。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人員,還需分別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

  符合參保條件的殘疾人員,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重度殘疾人員還需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以及《北京市無固定性收入重殘無業人員生活補助金審核發放證》等證件中的一種。無行為能力或行動能力的殘疾人員,應由監護人或當地殘聯部門辦理參保手續。 

  問:城鎮勞動年齡內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如何確定?

  答:城鎮無業居民的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個人繳納600元,財政補助100元。

  城鎮無業居民中殘疾人員的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個人繳納300元,財政補助1100元。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城鎮無業居民,個人繳費由戶籍所在區縣財政給予全額補助。重度殘疾人員個人繳費由戶籍所在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給予全額補助。

  問:參加了城鎮勞動年齡內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還可享受其他醫療政策嗎?

  答:享受城市低保和城市困補的城鎮勞動年齡內無業人員,在享受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後,符合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條件的,還可向民政部門繼續申請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

  符合參保條件的優撫對象,在享受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後,還可經原渠道按規定享受優撫醫療待遇。

  參保人員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已繳費醫療保險年度內再次失業的,在本次醫療保險期內繼續享受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在本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個人委託存檔且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前,在本次醫療保險期內繼續享受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已參加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且符合參加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的人員,在8月31日前辦理參加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手續,繳納當年的醫療保險費,從9月1日起享受當年的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時間截止到當年的12月31日。

  問:哪些人可以參加城鎮勞動年齡內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

  答: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男超過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超過16周歲不滿50周歲,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的居民均可到戶口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問:參保人員如何選擇定點醫療機構?

  答:參保人員除在本人選擇的3家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中的專科、中醫醫院就醫外,還可直接到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中的A類醫院就醫。

  參保人員需要變更定點醫療機構的,於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辦理變更手續。

  參保人員患病時須持本人《北京市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手冊》到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所持的就醫手冊進行查驗。

  問:參保人可以享受什麼樣的醫療待遇?

  答: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以及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用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1300元;第二次及以後住院的起付標準均為650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數額為7萬元。

  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應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

  問:參保就醫該如何進行結算?

  答:參保人員住院治療以90天為一個結算期。不到90天按實際住院天數結算;超過90天的,按每90天為一個結算期結算,結算後視為第二次住院。

  參保人員進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按每個醫療保險年度為一個結算期。當年辦理特殊病種審批的,自審批之日至本醫療保險年度截止日為一個結算期。

  參保人員患精神病需長期住院治療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醫療保險年度截止日為一個結算期。

  連續繳納次年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跨醫療保險年度住院的,本次結算期的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年度分別計算。12月31日前發生的醫療費用與當年支付的醫療費累加計算;次年1月1日起發生的醫療費用與次年支付的醫療費累加計算。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按當年和次年分別計算。

  跨醫療保險年度住院的參保人員在一個結算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支付一個起付標準。次年再次住院或進入下一個結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標準。

  未連續繳納次年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跨醫療保險年度住院的,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當年12月31日前的醫療費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醫療費用。

  參保人員跨參保制度住院治療或進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原參保制度和新參保制度規定分別計算。

  參保人員進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按每個醫療保險年度為一個結算期。當年辦理特殊病種審批的,自審批之日至本醫療保險年度截止日為一個結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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