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甲型H1N1流感防控法律知識問答

日期:2009-06-25 09:15    來源:

分享:
列印
字號:        

前言

  為貫徹《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責任突出重點加強甲型H1N1流感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實“四方責任”,增強首都市民的法制觀念,做好依法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市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司法局、市衛生局圍繞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特邀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李洪奇等律師組織編寫了這本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及北京市地方法規、規章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手冊,使廣大市民及來京人員能從法律的角度正確對待當前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形勢,並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配合政府全力做好甲型H1N1流感預防控制工作,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首都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大局,為新中國成立60周年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編者

  2009年6月

  目錄

  第一部分:市政府加強甲型H1N1流感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精神

  1、我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工作方針和要求是什麼?

  2、如何落實屬地責任?

  3、如何落實部門責任?

  4、如何落實單位責任?

  5、如何落實個人責任?

  6、如何突出強化口岸的防控工作?

  7、如何突出強化社區的防控工作?

  8、如何突出強化學校的防控工作?

  9、如何突出強化醫療機構的防控工作?

  10、單位沒有落實防控責任,如何處罰?

  第二部分: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法律規定

  11、公民發現甲型H1N1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應如何報告?

  12、各類傳染病的報告時限是什麼?

  13、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現甲型H1N1流感病人怎麼辦?

  14、甲型H1N1流感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應乘怎樣的交通工具就醫?

  15、甲型H1N1流感地區來京人員在防控方面應注意哪些事項?

  16、我國對出、入境人員如何實施傳染病監測?

  17、對被甲型H1N1流感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等應如何處理?可否採取強制措施?

  18、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應當如何預防甲型H1N1流感?

  19、在甲型H1N1流感爆發流行時,各地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20、在什麼情況下可宣佈疫區,對疫區可採取什麼措施?

  21、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發現甲型H1N1流感時應當及時採取哪些隔離防控措施?

  22、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監督管理職權?有權採取哪些強制措施?

  23、醫療機構救治傳染病患者時,如何實施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24、如何保障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藥品、器械等物資的生産和供應?

  25、為防控甲型H1N1流感,確保物價穩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第三部分:甲型H1N1流感防控中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26、我市公民個人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中的道德義務是什麼?

  27、我國境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中的法定義務是什麼?

  28、出、入境人員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中的法定義務是什麼?

  29、甲型H1N1流感病人、密切接觸人員醫學觀察及生活如何得到保障?

  30、甲型H1N1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範圍是否受限制?

  31、經濟困難的甲型H1N1流感病人救治費用如何解決?

  32、如何保護甲型H1N1流感防治人員的人身安全?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第四部分:甲型H1N1流感防控中各方法律責任

  33、患有突發或疑似突發甲型H1N1流感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34、甲型H1N1流感病人、疑似病人和處於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不服從管理時,應如何處理?

  35、影響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單位和個人行為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36、出、入境人員違反規定逃避檢疫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37、對妨害甲型H1N1流感防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的行為應如何制裁?

  38、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過程中有哪些法律責任?

  39、醫療機構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過程中有哪些法律責任?

  40、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41、從事傳染病防治的衛生行政人員因不負責任導致甲型H1N1流感傳播或流行,如何處罰?

  42、哪些情形屬於從事傳染病防治的衛生行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

  43、生産或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用於防治傳染病的醫療器械、醫用材料,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44、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過程中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於不正當價格行為?

  45、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期間,經營者違反《價格法》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46、在甲型H1N1流感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第五部分: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主要法律依據

  47、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48、《傳染病防治法》的主要法律規定是什麼

  49、甲型H1N1流感是不是法定傳染病?

  50、《國境衛生檢疫法》的主要法律規定是什麼?

  51、《國境衛生檢疫法》如何規定國際條約和雙邊協議的適用問題?

  52、《突發事件應對法》的主要法律規定是什麼?

  53、什麼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54、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主要法律規定是什麼?

  5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56、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衛生條例》主要內容是什麼?

  正文

  第一部分:市政府加強甲型H1N1流感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精神

  1、我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工作方針和要求是什麼?

  根據市政府2009年6月19日公佈的《關於進一步明確責任突出重點加強甲型H1N1流感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我市防控工作的方針就是堅決貫徹中央確定的“高度重視、積極應對、聯防聯控、依法科學處置”總體方針;切實落實“四方責任”,即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單位責任、個人責任;突出強化口岸、社區、學校、醫療機構的防控工作,嚴防疫情爆發流行;提高對防控甲型H1N1流感重要性和長期性的認識,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確保防控措施落實到位。

  2、如何落實屬地責任?

  各區縣要在市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健全轄區管理制度,認真履行屬地防控職責,建立健全職責明確、行為規範、運轉有效的領導指揮體系、預防控制體系、醫療救治體系和監督管理體系。

  各區縣人民政府防控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行政主要負責人負總責。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做好本轄區的防控工作。

  3、如何落實部門責任?

  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強化行業、系統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的人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防控工作。各部門的防控工作實行主要負責人負責制。

  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農業行政部門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履行其法定職責;旅游、住房城鄉建設、文化、交通、環境保護、國有資産管理、市政市容、社會建設、民政、質監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行業、系統管理,做好所轄範圍的防控工作。

  4、如何落實單位責任?

  我市轄區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其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健全社會單元防控工作機制,嚴防甲型H1N1流感在本單位傳播、爆發。

  賓館、飯店、旅店、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單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或者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落實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

  組織國際交流會議和承辦大型活動的單位對防控工作負總責。

  5、如何落實個人責任?

  我市一切個人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規範個人防控行為,強化社會責任,嚴格履行甲型H1N1流感防控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

  從有甲型H1N1流感確診病例的國家或地區回京的人員,自行居家觀察7日;短期入境的旅游者、甲型H1N1流感的確診病人和疑似病人、接受集中醫學觀察或居家醫學觀察的密切接觸者應當按照政府職能部門、疾控機構或醫療機構的要求配合、服從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護。

  6、如何突出強化口岸的防控工作?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應當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對入境人員篩查和檢疫監測。對來自疫病流行國家和地區的入境人員,要實行嚴格的醫學排查,根據國際、國內疫情變化調整相應管理標準和措施。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資訊通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7、如何突出強化社區的防控工作?

  我市各區縣政府要突出加強領導,完善應對預案和措施,加大社區防控力度。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以及組織居(村)民個人應當按照市和區縣的部署和指導,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衛生管理的規定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8、如何突出強化學校的防控工作?

  我市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關於學校衛生管理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規定,有效落實各項防控措施。要按照有關標準要求,開展晨午檢,晨檢要有體溫測量記錄。對缺課缺勤病因要追查詢問,及時跟蹤了解學生的健康狀況。加強日常健康巡視和檢查。嚴格對出入校園外來人員的登記管理。開展集體活動應當符合防控工作要求;加強對學生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

  9、如何突出強化醫療機構的防控工作?

  我市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傳染病防治的工作方案和應對預案設立感染性疾病科或者發熱門診,建立、落實預檢分診制度。在門診大廳、住院部等重要場所入口設置體溫監測設備。加強對醫務人員防治甲型H1N1流感知識的培訓,提高病原檢測能力,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加強疫情監測工作,及時準確上報疫情資訊,不得遲報、瞞報和漏報。確保消毒、隔離和防護等措施落實到位,做好醫務人員的防護,降低醫務人員感染風險。嚴格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置、管理醫療廢物和醫療污水,嚴禁醫療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系統。

  10、單位沒有落實防控責任,如何處罰?

  按照《通知》規定,我市轄區內的單位未落實防控責任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責令停産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部分: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法律規定

  11、公民發現甲型H1N1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應如何報告?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12、各類傳染病的報告時限是什麼?

  根據2006年5月19日實施的《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規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採供血機構均為責任報告單位;其執行職務的人員和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疫情報告人。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時,或發現其他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爆發時,應於2小時內將傳染病報告卡通過網路報告;未實行網路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於2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電話、傳真)向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於2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對其他乙、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規定報告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診斷後,實行網路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於24小時內進行網路報告;未實行網路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於24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無網路直報條件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傳染病報告卡後,應於2小時內通過網路直報。

  其他符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標準的傳染病爆發疫情,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資訊報告管理規範》要求報告。

  13、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現甲型H1N1流感病人怎麼辦?

  交通工具上發現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涉及國境口岸和出入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4、甲型H1N1流感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應乘怎樣的交通工具就醫?

  為防止甲型H1N1流感在北京的擴散和傳播,保護市民的健康與生命安全,北京市衛生局決定,從2009年5月31日開始,120和999對有發熱及急性呼吸道症狀需要就醫者,或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觸者實行免費接送服務,以此來避免因患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醫而造成傳播疾病的危險。

  15、甲型H1N1流感地區來京人員在防控方面應注意哪些事項?

  《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9年第30號)》規定:來自甲型H1N1流感流行地區的人員,如有流感樣症狀的,入境時應主動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口頭申報。過去兩周去過流行地區的人員,入境後出現流感樣症狀的,要及時與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聯繫。

  16、我國對出、入境人員如何實施傳染病監測?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法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種傳染病的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件;對患有監測傳染病的人、來自國外監測傳染病流行區的人或者與監測傳染病人密切接觸的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應當區別情況,發給就診方便卡,實施留驗或者採取其他預防、控制措施,並及時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各地醫療單位對持有就診方便卡的人員,應當優先診治。

  17、對被甲型H1N1流感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等應如何處理?可否採取強制措施?

  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18、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應當如何預防甲型H1N1流感?

  2003年4月29日,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飯店協會、中國烹飪協會、中國美發美容協會聯合起草了強制性國家標準——《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預防措施》,由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該標準規定了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實施預防的基本要求和技術措施,適用於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的預防。該標準適用於百貨店、超級市場、大型綜合超市、便利店(方便店)、專業店、專賣店、購物中心、倉儲商店、家居中心和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餐飲服務、美發美容服務等場所。

  該標準對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的預防提出了基本要求,包括成立傳染性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領導機構、制定應急預案、實行首見報告制、對員工建立每日健康檢查制度等要求。

  該標準規定了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在環境與設施、商品(食品)的衛生品質、儲備與供應、消毒、服務、工作人員健康保障以及宣傳與警示等方面必須採取的技術措施。

  該標準還要求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所有商業企業都應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保證公眾生活必需品的供應,不得哄抬物價,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等。

  19、在甲型H1N1流感爆發流行時,各地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傳染病爆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20、在什麼情況下可宣佈疫區,對疫區可採取什麼措施?

  甲型H1N1流感爆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21、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發現甲型H1N1流感時應當及時採取哪些隔離防控措施?

  我國將甲型H1N1流感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22、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監督管理職權?有權採取哪些強制措施?

  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採供血機構的採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産品及其生産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産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産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複製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採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採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對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23、醫療機構救治傳染病患者時,如何實施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網路的建設,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複印件一併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

  衛生部《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立感染性疾病科,具體負責本醫療機構傳染病的分診工作,並對本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預檢、分診工作進行組織管理。沒有設立感染性疾病科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傳染病分診點。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診點應當標識明確,相對獨立,通風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離條件和必要的防護用品。第三條同時規定,醫療機構各科室的醫師在接診過程中,應當注意詢問病人有關的流行病學史、職業史,結合病人的主訴、病史、症狀和體徵等對來診的病人進行傳染病的預檢。經預檢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將病人分診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診點就診,同時對接診處採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24、如何保障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藥品、器械等物資的生産和供應?

  《藥品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藥品儲備制度。國內發生重大災情、疫情及其他突發事件時,國務院規定的部門可以緊急調用企業藥品。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儲備防治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物資,以備調用。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産、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25、為防控甲型H1N1流感,確保物價穩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1)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2)查詢、複印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3)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4)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第三部分:甲型H1N1流感防控中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26、我市公民個人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中的道德義務是什麼?

  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提出:社會公德是全體公民在社會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涵蓋了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倡導“每個公民自覺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積極承擔自己應盡的社會責任”。

  當前,我國預防和控制甲型H1N1流感的形勢非常嚴峻,北京市政府於2009年6月19日公佈了《關於進一步明確責任突出重點加強甲型H1N1流感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強調依法規範個人防控行為,強化社會責任,比如要求從有甲型H1N1流感確診病例的國家或地區回京的人員,自行居家觀察7日,這實際上是市政府以規範性文件形式要求公民個人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履行道德義務。

  27、我國境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中的法定義務是什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資訊、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28、出、入境人員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中的法定義務是什麼?

  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體辦法由《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規定。

  29、甲型H1N1流感患者、密切接觸人員醫學觀察及生活如何得到保障?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30、甲型H1N1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範圍是否受限制?

  甲型H1N1流感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由於甲流具有高度的傳染性,因此甲流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甲流診斷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31經濟困難的甲型H1N1流感病人救治費用如何解決?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國家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減免醫療費用。”

  32、如何保護甲型H1N1流感防治人員的人身安全?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的人員,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産、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四部分:甲型H1N1流感防控中各方法律責任

  33、患有突發或疑似突發甲型H1N1流感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4、甲型H1N1流感病人、疑似病人和處於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不服從管理時,應如何處理?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35、影響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單位和個人行為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單位和個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産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觸犯行政法律、刑事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36、出、入境人員違反規定逃避檢疫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對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一)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二)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37、對妨害甲型H1N1流感防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的行為應如何制裁?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定罪處罰。

  38、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過程中有哪些法律責任?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資訊,或者對傳染病疫情資訊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採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資訊、資料的。

  39、醫療機構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過程中有哪些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

  (六)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

  (七)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資訊、資料的。

  40、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佈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41、從事傳染病防治的衛生行政人員因不負責任導致甲型H1N1流感傳播或流行,如何處罰?

  《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42、哪些情形屬於從事傳染病防治的衛生行政人員“嚴重”不負責任?

  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三)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3、生産或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用於防治傳染病的醫療器械、醫用材料,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産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係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44、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過程中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於不正當價格行為?

  根據《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産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45、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期間,經營者違反《價格法》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經營者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的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依據刑法,還應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46、在甲型H1N1流感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治安處罰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部分: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主要法律依據

  47、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預防和控制甲型H1N1流感,主要依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動物防疫法》、《刑法》、《民法通則》、《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同時參照《國際衛生條例》及相關國際條約和雙邊協議等。

  48、《傳染病防治法》的主要法律規定是什麼?

  修改後《傳染病防治法》從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全法共9章80條,主要包括傳染病預防、疫情報告、通報和公佈、疫情控制、醫療救治、監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內容。修改後的《傳染病防治法》細化了公民個人和機構單位的法律責任,尊重傳染病患者知情權,保護患者隱私,加強醫療機構責任,嚴防院內感染,規範實驗室管理,嚴防傳染病病原體的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擴散。

  49、甲型H1N1流感是不是法定傳染病?

  是。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爆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佈。甲型H1N1流感疫情發生後,我國衛生部於2009年4月30日發佈了2009年第8號公告,明確將甲型H1N1流感(原稱人感染豬流感)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50、《國境衛生檢疫法》的主要法律規定是什麼?

  原《國境衛生檢疫法》於1987年5月1日起施行,後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於2007年12月29日公佈施行,共6章28條,包括總則、檢疫、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實施國境衛生檢疫。

  51、《國境衛生檢疫法》如何規定國際條約和雙邊協議的適用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衛生檢疫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第二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邊防機關與鄰國邊防機關之間在邊境地區的往來,居住在兩國邊境接壤地區的居民在邊境指定地區的臨時往來,雙方的交通工具和人員的入境、出境檢疫,依照雙方協議辦理,沒有協議的,依照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52、《突發事件應對法》的主要法律規定是什麼?

  《突發事件應對法》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53、什麼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54、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主要法律規定是什麼?

  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已經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分總則、預防與應急準備、報告與資訊發佈、應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共54條。本條例建立了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領導指揮系統,完善了資訊報告制度,強化了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理的能力,明確了專業技術機構、醫療機構、專業機構及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5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對故意或過失傳播突發傳染病、拒絕接受檢疫或強制隔離、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及不合標準醫療器械、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編造與疫情恐怖資訊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犯罪行為,進行了詳細的定罪量刑。

  56、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衛生條例》主要內容是什麼?

  世界衛生組織(WHO)2005年修訂的《國際衛生條例》於2007年6月15日生效。《條例》於2005年經世界衛生大會(WHA)商定,包括一系列全面和經驗證的規定和程式,有助於世界更充分地避免全球衛生威脅。《條例》主要內容包括:定義、目的以及範圍、原則和負責當局;資訊和公共衛生應對措施;建議;入境口岸;公共衛生措施;衛生文件;收費;一般條款;專家名冊、突發事件委員會和審查委員會;最終條款及附件。

  北京市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衛生局

  2009年6月

  相關專題:甲型H1N1流感防控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