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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就《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日期:2010-04-29 09:51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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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規範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近日,司法部出臺了《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4月23日,《法制日報》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制定出臺《辦法》的主要背景。

  答:新修訂的《律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於每年的年度考核後,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本所的年度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這一規定,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制度。同時,根據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加強和完善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評價考核機制,也被列入律師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為切實貫徹實施《律師法》,依法推進律師工作改革,進一步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完善對律師事務所的考核評價機制,迫切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依法制定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有利於司法行政機關全面了解掌握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情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監督和管理,引導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遵守憲法和法律,加強自律管理,依法、誠信、盡責執業,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責使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問:《辦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答:《辦法》共分六章三十三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原則、考核機關等內容,明確了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制度的基本定位。第二章考核內容,規定了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的主要內容及具體事項,明確年度檢查考核主要檢查考核律師事務所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職責、實行自律管理的情況,並細化了各項考核事項的內容。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評定標準,規定了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結果等次的設定及其評定標準,明確年度檢查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並規定了“合格”等次的具體標準和“不合格”等次的具體情形。

  第四章檢查考核程式,規定了年度檢查考核工作實施的具體制度安排,明確了考核時間、材料報送、初審程式、等次評定、考核公示等操作規程,同時規定了對“不合格”所以及存在問題的“合格”所的處理措施。另外,還對暫緩考核、不接受檢查考核等問題的處理作出了規定。第五章考核結果備案和公告,規定了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結果的備案、公告和檢查考核情況總結報告等內容。第六章附則,規定了分所考核、生效日期等內容。

  問: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在制度設計上有哪些創新與發展?

  答: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是司法行政機關定期對律師事務所上一年度的執業和管理情況檢查考核,對其執業和管理狀況作出評價,其目的在於通過定期檢查考核,實現對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指導。從制度的基本定位上講,年度檢查考核既不同於年檢制度,也有別於評先創優,在制度設計上有很多創新和發展。

  一是檢查考核方式更加務實。在檢查考核過程中,律師事務所要對本所的執業和管理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同時還要對本所律師進行年度考核,在此基礎上,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和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進行備案審查,充分體現了律師事務所自律管理與司法行政機關檢查監督的有機結合。

  二是檢查考核內容更加全面。檢查考核內容非常廣泛,幾乎涵蓋了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全部情況。《辦法》關於檢查考核內容的設定,有利於引導和督促律師事務所全面加強自身的管理和建設,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的基礎性管理作用

  三是檢查考核程式更加嚴格。年度檢查考核工作在律師事務所自我總結的基礎上,要經過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初審、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考核和公示、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與公告等程式,並引入社會監督機制,檢查考核的程式和方法更加嚴謹、客觀、公開。

  四是考核等次及評定標準設計更加科學。立足於年度檢查考核制度的基本定位,《辦法》對考核等次及評定標準進行了科學設定。由於考核評價標準具有導向性和可檢測性,從而為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規範管理提供了明確指引,同時增強了該行政規章的現實約束力。

  問:《辦法》在確定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內容方面有哪些基本考慮?

  答:根據《律師法》以及《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對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的基本要求,立足於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定位,《辦法》明確將律師事務所“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職責、實行自律管理的情況”規定為檢查考核的主要內容,具體包括律師隊伍建設情況、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律師執業表現情況、內部管理情況、受行政和行業獎懲情況、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情況等。同時,為了進一步明確、規範檢查考核的內容,增強可操作性,便於律師事務所和司法行政機關把握、遵循,《辦法》又對檢查考核的主要內容進行了細化,列舉了檢查考核的具體事項。

  問:如何正確理解和把握《辦法》設定的考核等次及評定標準?

  答:年度檢查考核作為一項工作手段,其主要目的在於,通過對律師事務所上一年度的執業和管理情況的檢查、考核和評價,及時發現、糾正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管理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並根據問題的性質、情節及嚴重程度,分別採取相關的懲處措施,以起到教育引導、強化管理的作用。基於這種考慮,我們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本着懲治與教育相結合、重在教育引導的原則,將年度檢查考核結果設定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並分別規定了具體的評定標準。為充分體現設置兩個考核等次的目的,同時確保對“不合格”所能依法採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辦法》所列“不合格”的情形注意與《律師法》和修訂後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保持協調一致,並處理好與“合格”評定標準之間銜接問題,做到依法處罰,不留漏洞。此外,在“不合格”情形中設置了彈性條款,以賦予地方司法行政機關一定的裁量權,可由其結合當地律師工作實際,合理把握考核標準的具體適用。

  問:在律師管理工作實踐中如何有效發揮檢查考核結果的監督約束作用?

  答:為了強化檢查考核的剛性約束力,《辦法》對考核結果的使用做出了具體規定。比如,《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對“不合格”所的處理措施,明確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其存在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依法給予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並責令其整改;同時對該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辦法》將“不合格”所的範圍限定於極少數存在較為嚴重問題或者不服從監管的律師事務所,為了切實糾正和解決這類律師事務所存在的問題,同時達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辦法》對“不合格”所規定了較為嚴厲的停業整頓的處罰措施。由於考慮到《辦法》列舉的“不合格”的幾種情形均屬於較為嚴重的情況,不可能也不宜囊括律師事務所存在的其他方面的問題,因此,在實踐中可能會有一些存在一般性或者輕微問題的律師事務所被納入“合格”所的範圍,對於這些形式上雖然“合格”、但又確實存在問題的有瑕疵的律師事務所,也應當給予“黃牌”警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其納入重點監督範圍,故此,《辦法》第二十四條專門規定了處理措施,即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另外,《辦法》還規定,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結果,應當記入律師事務所執業檔案,同時還應當記入該所負責人、合夥人的律師執業檔案,以加大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合夥人的管理責任。

  問:在年度檢查考核制度實施過程中如何引入社會監督?

  答:一項好的制度要在實踐中得到貫徹落實,離不開切實有效的監督,包括內部的監督和外部的監督。我們在起草制定《辦法》時也充分考慮到這個問題,並且在相關條款的內容中予以體現,比如,考核結果的公示、公告以及加蓋專用章、編制律所及律師名錄等,通過這些制度設計確保檢查考核工作在公開、透明的狀態下進行。這裡特別需要説明的是,根據《辦法》的規定,在整個檢查考核工作結束後,司法部將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的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結果及相關資料,要按年度編制全國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名錄,並向全社會公佈,把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和管理活動置於社會公眾的有效監督之下。

  問:如何處理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之間的關係?

  答: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與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存在着關聯性。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制度,需要處理好與律師協會對律師執業進行考核的關係。有基於此,《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應當與律師協會對律師執業的年度考核相結合”,第十一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檢查考核,應當同時對律師協會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結果進行備案審查。”同時,在檢查考核程式一章中規定了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檢查考核與律師協會對律師執業進行年度考核的銜接機制。(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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