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答:首都的醫療衛生資源豐富、技術先進,全國各地許多疑難重症患者都集中到北京求診、治療,這使得本市的醫療臨床用血總量較大,且近十年均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遞增,2008年已達到125噸。北京的醫療臨床用血長年居於全國城市首位,保障醫療機構用血的安全、足量一直是本市獻血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
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頒佈實施後,隨着本市宣傳、貫徹無償獻血制度的深入,無償獻血量逐年增長,到2005年已經基本能夠滿足醫療臨床用血需求。隨着2006年3月28日市人大常委會廢止《北京市動員組織公民獻血條例》,本市真正走進了無償獻血時代。
推行無償獻血制度以來,管理工作中面臨一些新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相關部門無償獻血制度下的管理職能需要調整,需要立法予以明確;二是血液來源不穩定,存在季節性缺血等問題,需要採取有效措施緩解季節性缺血和血液偏型等問題,確保本市醫療用血供應的穩定、足量、安全;三是現行還血政策水準不能適應無償獻血工作要求,對公民的激勵引導效果不明顯;四是採血服務不規範,影響了公民參加獻血的積極性,需要通過立法提高服務水準,規範採血活動。
為了解決無償獻血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同時,為了總結多年來成功的管理工作經驗,固化成果,進一步規範和推動無償獻血工作,有必要制定《辦法》。
問:《辦法》在制定過程中開展了哪些主要工作,立法過程中反映出的主要意見有哪些?
答:市衛生局在總結近年來我市無償獻血管理工作經驗和實際需求的基礎上起草了《北京市獻血管理辦法(草案)》,並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市政府法制辦在審查期間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徵求了市政府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的書面意見,同時在首都之窗網站上公佈草案和基本情況的説明,面向社會徵求意見;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法律專家、醫學專家以及衛生部有關領導對草案主要內容提出意見;赴多家醫療機構、採供血機構進行實地調研、座談;召開座談會,聽取市和區、縣獻血辦,衛生局的意見,聽取部分組織獻血的單位、個人的意見。通過分析和整理,主要意見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議調整還血政策,加大政策激勵和引導作用,鼓勵市民積極參加獻血;二是建議對血站的採血服務規範進行補充和完善,提高服務水準;三是建議進一步明確市和區、縣獻血辦公室的職能,同時,進一步明確政府相關部門協助和配合的職責。《辦法》審查過程中認真考慮和採納了各方面提出的有益建議,對有關內容進行了研究修改。
問:《辦法》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答:《辦法》在保證本市醫療臨床用血的足量與安全、保障獻血者權益的目的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對無償獻血工作中亟需解決的問題作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了相關管理部門和機構的獻血管理職責
根據《獻血法》確定的管理體制和部門職責,結合本市機構設置和調整的實際情況,《辦法》第十五條對獻血工作機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進行了規定:“市和區、縣獻血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獻血工作的組織、協調、宣傳、教育等工作。市和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獻血工作的監督管理。”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以及《獻血法》等法律在獻血管理工作中承擔相應的職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紅十字會的職責:“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獻血宣傳、教育、組織等工作。”
(二)適當提高還血優惠政策,增強市民獻血積極性
還血政策是激勵公民參加無償獻血活動的一項重要措施,是指參加過獻血的公民,在其本人或者近親屬臨床用血時,可享受一定量的用血優惠的政策。目前本市還血政策執行的是《北京市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醫療用血管理辦法》(1998年市政府第15號令),根據其規定:參加本市無償獻血的公民自獻血之日起5年內免費使用獻血量5倍的血液;5年後免費使用獻血量等量的血液;參加本市無償獻血公民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自公民獻血之日起5年內免費使用獻血量等量的血液。此次制定《辦法》在1998年還血政策的基礎上適當提高還血獎勵政策水準,增強政策的激勵作用,在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了調整後的還血政策:獻血者自獻血之日起十年內免費使用獻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之後免費使用獻血量兩倍的血液;累計獻血超過一千毫升的獻血者終身無限量免費用血;獻血者的配偶、直系親屬自獻血者獻血之日起十年內可以免費使用獻血量等量的血液。與過去相比,此次對獻血者本人的優惠大大提高,激勵效果將更加明顯。《辦法》確定的還血政策水準充分進行了測算,並參考了外省市的還血水準,符合本市獻血管理的實際。
(三)規定了多渠道、多層次的血源保障制度和措施
首先,對獻血的社會宣傳、動員、教育等職責作出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新聞媒體和網站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獻血公益宣傳,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獻血法律和血液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國家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獻血法律、法規和血液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其次,對採血點的設置作出規定。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採血點設置指導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血站按照指導意見設置採血點;有關部門對採血點的設置工作給予協助、配合。第三,規定了臨床用血保障預案制度。第十條規定:“本市根據血站庫存血液數量和臨床用血需要等情況制定臨床用血保障預案。在出現血液短缺或者發生應急用血時,按照保障預案的規定採取分級響應措施,保障用血需要。市和區縣獻血工作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臨床用血保障預案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獻血的組織、動員、協調等工作。”第四,明確了血站對無償獻血者的組織招募職責。第九條規定,血站開展獻血者的招募工作,對符合招募條件、有獻血意願的個人登記,建立稀有和常規血型獻血者資訊庫,根據獻血者提出的獻血時間等意向或者用血需要動員其獻血。
(四)加強血站管理,提高服務水準
《辦法》第五條規定了血站的性質,血站是經依法批准設立的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第六條對血站的設置規劃作出規定。第十二條對血站的採血服務提出了要求:血站應當嚴格執行操作制度規程和血液品質標準;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接待獻血者禮貌、熱情、周到、耐心;對獻血者個人隱私嚴格保密等。對血站違反採血服務、操作規範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處理並將結果告知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