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為什麼要修改《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
目前,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已投入運營的線路8條,運營里程200公里,運營車站123座,日均客運量380萬人次。2008年,軌道交通客運量12.16億人次,佔公共交通出行比例的36.8%。按照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到2015年將形成“三環、四橫、五縱、七放射”19條線路、561公里的城市軌道交通網路,日均客運量將達到900萬人次。軌道交通運營里程越來越長,客流量越來越大,對安全運營的要求越來越高。
原《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是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7號令公佈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實施以來,在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奧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為維護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秩序、安全便捷的運送乘客、保護乘客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經過幾年來的實踐,本市在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經驗,特別是為實現“平安奧運”所採取的一些管理措施,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有必要通過修改《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確立下來,形成長效機制。如奧運會舉辦期間開始實施的安全檢查工作。
隨着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的快速發展,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方面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有必要通過修改《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予以解決。如,原《辦法》對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相關作業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措施,但沒有劃定具體的控制範圍,主管部門在執行過程中覺得很難操作。
問題二: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
此次立法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對《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
第一,強化了主管部門在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環節的監督指導責任,理順軌道交通建設與運營的銜接。
為確保軌道交通建設與運營的合理銜接,使軌道交通建設滿足運營的要求,修改後的《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規定,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環節應當考慮安全運營需求,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
為強化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責任,修改後的《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單位在編制完成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後,應當聽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二,完善了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制度,增強可操作性。
建設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規定了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制度,明確了具體的保護區範圍。此次修改,將原《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規定的控制相關作業的管理措施與建設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的控制保護區範圍的規定結合起來,增強可操作性。
一是明確了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範圍。具體是: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五十米內;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築物、構築物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二是明確了保護區內需要控制的作業的類型。具體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作業。
三是明確了在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作業應當採取的保護措施。具體包括: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作業中,作業單位應當落實安全防護方案,並委託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出現危及安全運營的情形時,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採取補救措施。
四是對跨越、穿越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做了特別規定。要求作業單位除了遵守作業前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和作業中進行安全監測的規範外,還應當在作業完成後進行安全評估。經評估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三,規範了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保護乘客合法權益。
奧運會期間,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開始對乘客攜帶的物品實行安全檢查,為“平安奧運”的實現提供了有力保障。奧運會後,軌道交通安檢工作延續了下來。修改後的《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對安檢工作進行了規範,使安檢工作合法、有序的進行,以保護乘客的合法權益。
一是明確了乘客禁止攜帶的物品的種類。包括槍支彈藥、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是明確了實施安檢的要求。規定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人員攜帶的物品可以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措施。對於不接受、不配合安全檢查的,車站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城市軌道交通;對於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三是明確了公安機關在安全檢查中的監管職責。為加強政府對安檢工作的監管,要求公安機關制定安檢操作規範,並對安檢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是對安全檢查人員的安全檢查行為進行了規範。為規範安檢行為,要求安檢人員在執行安檢時佩帶工作證件,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範,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