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製定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12月3日發佈。按照新的規定,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7月4日,朝陽區第一塊由“徵而未建”地——關東店甲2號地塊改建成的3萬平方米臨時停車場正式投入使用,每天可以為京廣周邊單位以及居住在這裡的居民提供車位近千個,等地塊正式開工後再無償歸還給開發商。而且,朝陽區政府有意把區內28塊“徵而未建”地都修建成臨時停車場使用。消息一齣,爭議四起,焦點在於這種方式是否變相助長了開發商的囤地行為。
據了解,這28塊土地多是長期閒置、只完成拆遷的“生地”,且並未納入政府土地儲備。《辦法》中規定,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這意味著將來提供給市場的都將是産權清晰、配套完善、土地平整的‘熟地’。”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説,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針對暫時閒置的儲備土地如何利用的問題,《辦法》明確,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並應在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中單獨載明。
“那些短期內確實無法開工的‘徵而未建’土地或許可以借鑒這一規定,但臨時利用的有效期不能定得過長。”業內人士表示,來自市國土局的統計數據顯示,北京目前有近3000公頃土地尚未形成實際住宅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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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納入土地儲備範圍的土地類型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劉宇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