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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解讀《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之五

日期:2010-09-02 08:53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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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準則》頒佈實施以來,全市各級黨員領導幹部認真學習準則中提出的八項“禁止”和五十二個“不準”,並貫徹到實際行動中。為使廣大讀者更好地理解《廉政準則》的精髓,本刊根據中央紀委法規室編寫的《〈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釋義》中的相關內容,對準則中的內容進行了解讀。

  本期解讀第五條——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本條從八個方面對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廣大黨員領導幹部一定要正確認識和處理親情和友情,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切實管好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不準他們打着自己的旗號謀取利益,發現他們有違紀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切實做到不為情所誤、不為情所累。

  1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解讀】

  本項是關於要求或者指使提拔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的禁止性規定。

  近年來,我們黨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進行大膽改革,選拔任用了一大批德才兼備的幹部,在這個過程中,一直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的原則。然而,由於相關監督制約機制還不夠健全完善,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少數領導幹部利用手中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伸手要官的現象仍然時有發生,在有些地方和部門甚至還比較嚴重。

  為了使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沿着制度化法制化軌道向前發展,克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風,以及由此引發的種種消極腐敗行為,樹立優良的黨風政風,促進“兩個文明”的共同發展,本項特就黨員領導幹部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作出專門規定。

  本項所稱“要求”,是指黨員領導幹部直接向組織人事部門或有關領導提出選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的要求,具有直接性、主動性。不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本人是否符合選拔任用的條件,這種要求都是錯誤的,是不允許的。本項所稱“指使”,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出主意叫下屬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的行為。指使也具有主觀故意的性質。指使的對象可能是老同事、老部下、老戰友等具有工作關係的個人,也可能是自己的親屬,但不管指使誰,這種行為都是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

  黨員領導幹部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

  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解讀】

  本項是關於用公款支付應由親友個人承擔的費用,或者利用職權索取相關資助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關於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的問題。本項所稱“用公款支付”,是指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用公款支付那些按規定本來應由親友個人支付的學習、培訓的費用。本項所要限制的是濫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以權謀私的行為。“用公款支付”的形式多種多樣,有的是利用職權用黨員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公款支付的,有的是由其下屬單位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用公款支付的。有的是事先支取相關費用,有的是事後報銷相關費用。但不管在什麼地方,以什麼形式,直接還是間接,“用公款支付”該由個人支付的學習、培訓費用的行為都是嚴格禁止的。

  關於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的問題。本項所稱“個人或者組織”,“個人”是指與領導幹部執行公務具有各種關係的任何個人;“組織”是指包括經濟組織、政治組織、社會團體、民間機構等在內的各種組織。本項所稱“索取”,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主動向個人或者組織提出資助要求的行為。

  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國(境)外個人或者組織索取資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如果這種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的,還應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前款所列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因受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刁難報復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

  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解讀】

  本項是關於妨礙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調查處理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在各種違法違紀案件中,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案件,影響很大,查處相當困難。少數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各種方式妨礙對這類案件的查處,是這類案件查處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這有兩種情況:一是這類違法違紀案件與這些黨員領導幹部本身有直接關係,他們與涉案人員形成了一個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如果這些親屬和工作人員被查處,勢必拔出蘿蔔帶起泥,最後弄得自身難保,因此,他們竭力干擾,阻礙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查處;二是這類案件與這些黨員領導幹部並沒有直接關係,係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自己所為,但這些領導幹部出於私情,出於個人名利得失的考慮,置黨紀國法於不顧,千方百計妨礙案件查處。

  本項所稱“妨礙案件的調查處理”,是指黨員領導幹部以各種方式和手段,對抗、阻撓、干擾、破壞對於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使案件檢查工作不能順利進行的行為。本項所稱“案件”,既包括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也包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刑事、行政案件等,即經過有關黨組織、政府部門、司法機關按法定程式立案之後着手調查處理的任何案件。

  黨員領導幹部妨礙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妨礙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依紀依法執行公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

  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

  【解讀】

  本項是關於為他人謀取利益,近親屬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實踐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為了規避黨紀國法的制裁,往往不是由其本人收受請託人的財物,而是授意請託人將有關財物給予其近親屬等有共同利益關係的人,授意請託人與特定關係人以買賣房屋、汽車等物品的方式進行交易,有關財物也由特定關係人收取。雖然表面上黨員領導幹部本人沒有直接收取財物,但實質上對方的指向是很明確的。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項規定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收受對方財物的,應當追究該人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前款所列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指定其他第三人從中收受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有第一款規定情形,查實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

  5

  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解讀】

  本項是關於默許、縱容、授意親友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領導幹部的名義謀取私利,是近年來實踐中時有發生的違法違紀問題。這其中既有領導幹部本人確實不知情的,也有領導幹部本人默許、縱容、授意的。

  本項所稱“默許”,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已經了解到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在利用本人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利益,但不予約束和制止的行為。本項所稱“縱容”,是指對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利益的行為不加制止,任其發展的行為;本項所稱“授意”,是指通過或明或暗的形式,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利益。

  “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打着黨員領導幹部的旗號或者以其名義,為自己經商辦企業、從事中介活動、兼職取酬、升學就業、職務提拔、職稱晉陞、獲取學歷、出國以及謀取其他利益拉關係、走後門。

  第二種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利用該領導人員的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從中謀取私利;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干預該領導幹部管轄業務範圍內的公務等。

  第三種情形包括,以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以黨員領導幹部的名義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在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辦私事、索要錢物、報銷發票、巧立名目拉贊助等。其中,既包括觸犯黨紀國法的違法違紀行為,也包括儘管不觸犯黨紀國法但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從黨員領導幹部本人的角度來説,按照了解有關情況的先後,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一是黨員領導幹部事先知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將要利用本人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利益時,不加以制止的;二是黨員領導幹部在知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正在從事利用本人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利益的活動時,放任自流,不向所涉及的單位和人員説明真相,不採取措施消除後果的;三是黨員領導幹部在掌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已經利用本人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了利益後,不向黨組織或者有關部門反映、報告,也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或者補救的。出現上述情形的,都屬於違反了該項規定。

  6

  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解讀】

  本項是關於為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一直以來,部分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的現象一直存在。

  本項所稱“便利和優惠條件”,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疏通關係,施加影響,或者將政府的優惠政策以及其他優惠條件提供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的行為。

  黨員領導幹部在工作過程中,與上下左右方方面面建立起工作關係,這是領導幹部履行職務所必需的。良好的工作關係對於加強相互間的協調配合,減少摩擦和阻滯是有益的。但少數領導幹部把這種工作關係變成了為個人謀私的關係,在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時,寫條子、打招呼,施加影響,使其在市場競爭中處於特殊的優勢地位。

  改革開放以來,政府在實行宏觀調控過程當中,為了保證國家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往往對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地區、沿江沿邊開放地區、綜合改革試驗區以及一些高新技術開發區新創辦的工商企業給予一些優惠政策。但是,少數領導幹部,公私不分,利欲熏心,將這些優惠政策提供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致使大量國有資産流入個人腰包。近年來所謂房地産熱、股票熱、開發區熱中出現的暴富者中,有的就是少數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至於其他物質和非物質的優惠表現形式就更多了,諸如優惠貸款、緊俏物資、資訊、技術、設備等等。所有這些“便利和優惠條件”,對於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競爭體制有百害而無一利,因此,必須嚴加禁止。

  7

  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解讀】

  本項是關於允許、縱容親屬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違規從業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允許”,是指領導幹部本人許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事相關活動,即領導幹部本人對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關行為事先是知情的。本項所稱“縱容”,是指對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關行為不加制止,任其發展。

  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個人從事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活動,或者在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是他們的正當權利。但是,如果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這些活動,則很難擺脫利用了該領導幹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的嫌疑。因此,很有必要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以及在外企等活動進行限制。

  準確理解和執行本項規定需要注意把握好兩點:

  一是準確理解“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本項中的“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行為,主要指的是與“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産交易、公共産品生産領域”的公共利益可能産生矛盾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

  二是準確理解“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首先,任職的企業是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其次,擔任的是這些企業的高級職務;三是所擔任的高級職務是由外方委派、聘任的。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屬於本項所禁止的。

  8

  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解讀】

  本項是關於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變相違反本條第七項有關要求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是指在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外的地方註冊登記,目的是規避本條第(七)項的規定。本項所稱“允許”、“縱容”、“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都與第(七)項的含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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