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試行)日前正式頒佈施行,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通過聘用企業,對應建築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和機電工程等專業申請註冊。
2003年,建設部發出《關於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03]86號),提出由建造師註冊證書替代原有的建築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建造師的考試工作由地方人事部門負責,註冊工作由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是對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不僅填補了工程建設領域執業資格制度體系的空白,而且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有利於實現項目經理的職業化、社會化、專業化。建造師註冊管理辦法的實施,促進了中國建築施工領域與世界同行的合作與交流,促進中國工程管理人員素質和管理水準的提高,促進中國企業進一步開拓國際建築市場,更好的實施“走出去”的戰略方針。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從2004年度開始至今,全市持有二級建造執業資格證書、等待註冊的人員已達兩萬餘人。
為此,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二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試行),並於2007年7月20日通過北京建設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
此次出臺的《辦法》基本上參照《一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制定,共分為註冊管理體制、註冊專業和類別、註冊申報程式、受理和初審、審批、其他等六大部分,合計二十六條。《辦法》規定,市建委負責二級建造師註冊審批工作,北京市建築業執業資格註冊中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各區、縣建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二級建造師註冊申請受理、初審和行政許可決定的告知及行政許可決定書、註冊證書的送達工作;公路、水利水電二級建造師註冊時,市建委送市交通、水務部門進行審核。註冊申請包括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增項註冊、登出註冊和重新註冊。申請人申請註冊前,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資質的企業,與聘用企業依法簽訂聘用勞動合同,通過聘用企業提出註冊申請。
註冊申請實行網上和書面相結合的申報方式,申請人應當在中國建造師網或北京建設網“北京市二級建造師註冊管理系統”上進行填報,網上申報成功後,列印申請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註冊:一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是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註冊的;三是未達到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四是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五是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六是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七是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八是在申請註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品質和安全事故的;九是申請人的聘用企業不符合註冊企業要求的;十是年齡超過65周歲的;十一是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