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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北京市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管理的通知》解讀

日期:2009-09-27 16:08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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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原則

  總體原則:明確管理職責,完善內控體系,細化工作內容,簡化檢查內容。

  明確管理職責的目的:界定監管部門的分級職責及各層次企業間的管理責任,核心在於督導企業完善勞務管理內控機制建設。

  完善內控體系的內容:主要是強調工程項目勞務管理內控體系建設。管理重心下沉,從最基礎和最核心的環節加強勞務管理。

  細化工作內容的用意:對應管理職責,明示工作內容,為考核奠定基礎。

  簡化檢查內容的意圖:抓住市場主體的合法性、用工的規範性、勞務合同的履行三個檢查核心內容,規範工程項目勞務管理,完善現場基礎管理資料,實施重點突破。

  二、重要節點的明確

  1、月結月清:特指發包人應按月對勞務作業完成工程量,包括月度完成的變更、洽商進行核實確認並支付。此制度的要點在於一是要按時按量核算並簽認;二是在簽認的基礎上,依據合同約定的單價和計價標準,核算出工作量;三是明確支付數額和欠付數額。需明確的是:月清並非指發包人每月必須完全支付月度結算額,而是明確支付額與欠付額,防止由於累計效應造成最終的爭議糾紛。

  2、實名制的分層次要求:政府層面,務工人員在項目按程式完成初始備案後,各項目還必須每月在施工人員備案系統上記錄月度人員變更資訊,已經身份驗證的人員直接提交,未經身份驗證的人員需在現場留存身份證複印件備查。企業層面,承包人應每週更新人員花名冊,每月向發包人項目部提交月度人員花名冊備查,並在施工人員備案系統上記錄月度人員變更資訊。

  3、發包人的管理責任和監管責任:在勞務企業難以完全承擔企業責任的現實條件下,發包人不僅要履行自身管理職責,即對勞務費結算支付承擔直接責任,而且必須延伸管理,履行對所使用的勞務分包企業日常用工管理、勞務作業人員實名制管理、勞務作業人員工資發放的監管責任。

  4、中央及外地建築企業進京備案管理問題: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200號令規定,中央及外地建築企業在京開展業務前必須辦理進京備案。因此建設方在發包工程項目涉及中央及外地建築業企業時,進場招標的應首先核驗中央及外地進京建築企業是否備案;自行發包的,建設方在選用中央及外地建築業隊伍時必須選擇已備案的企業。總承包方在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外地進京勞務企業時必須選擇已備案的企業。

  5、務工人員培訓問題:對外地勞務作業人員的維權及普法培訓與進場前的安全培訓相結合,考試合格後方可進場從事施工作業,其考卷須留存備查。

  6、現場勞務檢查問題:規範檢查內容,明確計分標準。簡化基礎管理臺帳。現場備查資料:勞動合同、人員花名冊、勞務分包合同、考勤表、工資表、勞務管理例會會議記錄等。

  第一:查主體合法性(外地企業是否備案(以有效的北京市建築業企業檔案管理手冊或網上查驗認定為準),是否具有符合工程要求的資質等級、安全生産許可證是否有效,施工隊長是否持證上崗)

  第二:查用工規範性(全員勞動合同簽訂情況、人員變動情況、日常考勤情況、工資發放情況)

  第三:查合同履約情況(合同是否及時備案、勞務費是否按約定結算支付,是否執行了月結月清制度)

  7、爭議糾紛解決機制:第一個層面-通過廣泛宣傳,增強務工人員自身的維權意識,發揮企業工會組織利益協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機制的作用,借助各區縣已有的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化解個人與企業間的爭議糾紛,涉及勞務費、工程款爭議糾紛的經企業間協商無法解決的進入屬地區縣建委協調化解範疇;第二個層面-政府調解機制,市區兩級建委在涉及勞務費及工程款拖欠時,從行業管理的角度,協調總包企業及建設單位誠信履約,友好協商化解矛盾;第三個層面-仲裁訴訟渠道,凡第一、二渠道無法化解的爭議糾紛,依照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8、市區兩級建委在合同與人員管理方面的對接:合同及人員備案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統一實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立合同備案告知制度,實現法定責任的轉接。兩級建委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系統實施對合同及人員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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