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0年10月18日,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統稱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0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通知》的有關問題接受採訪。
11月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以下簡稱103號文件),針對政策執行時間予以明確。
問: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具體執行時間如何規定?
答:《通知》決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03號文件對《通知》中的政策執行時間作出了具體規定,即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後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問: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適用政策範圍如何規定?
答:根據《通知》的明確要求,外資企業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外,同時適用1985年及1986年以來國務院及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發佈的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法規、規章、政策。凡與《通知》相抵觸的各項規定同時廢止。
問: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徵稅範圍是?
答:凡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海關對進口産品代徵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問: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有哪些規定?
答: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産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的規定,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准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徵範圍。
問:本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率具體如何執行?
答:本市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為:
1、納稅義務人所在地在東城區、西城區、原崇文區、原宣武區範圍內;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門頭溝、原燕山六個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管轄範圍內;以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京西站地區範圍內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2、納稅義務人所在地在郊區各縣城、鎮範圍內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3、納稅義務人所在地不在本條第1、2項範圍內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4、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建稅的,按照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單位所在地的適用稅率扣(收)繳。
本條所指街道辦事處和城、鎮的範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為依據。
同時,根據《財政部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85]財稅字第143號)規定,對以下兩種情況,可按繳納“三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由受託方代扣代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
本市教育費附加率為3%。
問: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減免稅的主要規定?
答: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隨同“三稅”減免。對由於減免“三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問:“三稅”實行先徵後返等辦法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何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 營業稅 消費稅實行先徵後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的規定,對“三稅”實行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同時,對出口産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問: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管理有何規定?
答: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管理,比照“三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